一文读懂!侵犯著作权及商业秘密需承担的刑事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打击

当知识产权遭受侵害时,任何权利人都希望采取最为严格的保护措施。其中,让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是大多权利人希望的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配套司法解释为侵害知识产权的入刑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简要介绍著作权及商业秘密侵权的刑事责任承担标准。

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适用:

(1)第一档刑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①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③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第二档刑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①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③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条适用: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法条适用:

(1)第一档刑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①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②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③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

(2)第二档刑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其中,关于权利人损失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认定: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2)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但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3)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4)明知商业秘密是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是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使用,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5)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综合确定;

(6)因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和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均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商业秘密系用于服务等其他经营活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减少的合理利润确定。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 飞鸟知产)

商标一旦被宣告无效,注册证即成一纸空文?

“我明明把商标注册下来了,怎么就被起诉了?”

“我的商标怎么就不合法了呢?商标局给我下发了注册证,我也是基于对商标局的信赖,开始对商标进行使用的啊。”

在“注册为王”的制度下,原以为拿到注册证便可高枕无忧,却没想到随之而来的商标撤三、无效、诉讼令人应接不暇。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商标被无效宣告后,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更像是一把利剑悬在许多心存侥幸之人的头上。

“但我真的没有恶意”“我看商标局都下证了,我哪里知道还是会有问题”……往往在民事诉讼发生之后,当事人开口第一句话便是如此。实际上,商标法已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使用该商标的主观状态,并不是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考量因素,它只是确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对于以上观点,也许会有人以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持有不同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在实践中,法院是这么进行解读的——

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是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这一规定的转折,结合商标法第47条第三款“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的表述可知,此处的“商标侵权案件”是指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注册人作为权利人追究他人侵权责任的案件,故而本条规定的“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是指恶意的商标注册人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采取诉讼或其他措施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若权利基础难谓正当,法院也会启动“穿透性审查”,此时“恶意”的商标权利人也无处遁形。

从上述解读也不难得出,即使(被无效宣告的)商标权人没有恶意,其仍应就先前在同一种商品上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持有了商标注册证,却不能放开手脚去用,这是否意味着与商标局的公示利益之间无法调和了呢?其实并不然。

司法判例中,同样也有提到,注册商标被商评委裁定宣告无效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法院起诉的,在生效行政判决作出前,商标被许可人使用授权商标的定性,其实商标法未作明确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商评委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评委的裁定生效。

这意味着,若当事人对商评委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评委的无效裁定并未产生效力,商标被宣告无效的生效行政判决作出前,被无效的商标应属效力待定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第四十六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

在江苏某商标侵权案例中,被告作为涉案商标的被许可人,对于其使用行为,江苏某中院评价道:“若无明知商标被宣告无效之情节,商标被许可人的合理使用行为,不具有侵权故意,不应视为侵权”。

这个意义在于对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生效行政判决作出前,商标被许可人的无过错使用行为作出判定,对商标注册制度的保护及注册商标的公示性及稳定性有一定积极意义,保护了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制度环境。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 飞鸟知产)

反向假冒商标侵权的认定

近期,笔者代理了一起商标侵权的非典型行为——商标反向假冒案例。商标反向假冒较一般商标侵权而言,其行为更具隐蔽性欺骗性。下面来为大家揭开“商标反向假冒”的面纱。

何为商标?

商标是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其主要作用是为了使得消费者能够根据不同的商标进而快速区分商品及服务的来源,防止消费者对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也即认牌购物。

何为商标反向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也即商标反向假冒是指经营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取得标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更换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并将更换商标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该行为本质上割裂了商标权人与商品之间的联系,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并对商标权人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造成了损害。

事实上,商标反向假冒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显性反向假冒,也即侵权人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将商标权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标识进行摘除,替换成自己的商标,并将该商品作为自己的产品再次投入市场流通的行为;第二种是隐性反向假冒,是指将商标权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标识摘除后,在无任何标识的情况下投入市场流通的行为。

笔者办理的案件属于第一种商标反向假冒的情形,即显性反向假冒。该案中,侵权方曾是商标权人的经销商,侵权方在担任商标权人经销商期间,曾多次向商标权人采购经销品牌产品。随后,经商标权人公司的市场专员反馈,发现终端用户厂房内存放有大量权利人生产的商品,但是商标权人的商标标识却早已被替换成其他商标标识。

经过笔者团队评估,该种情形若要成立商标反向假冒,则必须要同时满足《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商标反向假冒构成要件,也即:

1.商标权人需要举证证明该商品系由其生产,同时该商品在出厂时应当标有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2.行为人存在“更换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此处的“更换商标”行为,应当做广义理解,既包括侵权人将商品上原有的注册商标标识进行拆除并替换成其他商标标识,还包括侵权人将商品上原有的注册商标标识进行拆除,在无任何商标标识的情况下又重新投入市场。因此,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情形均应当属于“更换商标”的行为。

3.行为人“更换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没有获得商标权人的授权同意。

4.行为人将“更换商标”的商品重新投入了市场。其中,销售是产品投入市场最典型的表现。

下面我们通过两则典型案例来更为直观地理解商标反向假冒侵权的构成要件。0

(2021)粤19民终189号原告广州易迪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思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案涉被控侵权产品是由原告易迪赛公司生产,且原告易迪赛公司对于案涉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以及外壳上是否贴有原告易迪赛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因此,法院无法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原告易迪赛公司,亦不能证明被告思千公司实施了更换外壳上原有的商标标识行为。因此,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思千公司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反向假冒。0

(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775号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等与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展出的平地机在商品外观上遮盖了原告的商标标识,但是被告更换涉案平地机标识的目的在于将更换后的产品作为自己的产品样品进行宣传,而非用于销售,且从另一方面而言,基于原告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没有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能力,商品上使用被告标识也不具有任何的知名度,因此,被告将涉案平地机的标识进行更换,并将更换后的商品进行展出的行为,实际上系用原告优良的商品作为自己的商品样品进行广告宣传,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其能生产该高品质的产品,而非将更换后的商品投入市场销售,故被告不满足反向假冒中的“将更换后的商品投入市场”的构成要件,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反向假冒的商标侵权。

综上,通过分析以上案例可知,商标反向假冒必须要同时满足《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商标反向假冒构成要件,方可成立商标反向假冒侵权,各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实际上,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与商标反向假冒侵权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出于攀附商标权人的商品声誉,进而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而商标反向假冒则往往是大型企业通过购入成本较低的商品,通过实施更换标识的行为,进而获取更高利润。

在此提醒,如果商标权人在发现商标存在被反向假冒时,首先需要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对反向假冒侵权行为进行全面评估,并针对该反向假冒侵权行为制定系统维权方案,包括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如: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商标权人的相关材料,包含销售合同、发票、发货签收单等;被控侵权产品贴有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标识照片、证明书或其他材料;被控侵权产品更换商标后的公证取证照片等,照片应当详细记录被控侵权产品的全貌、包装设计及以各种标识等关键信息。‌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 飞鸟知产)

利刃出鞘!细说现有技术(设计)挖掘方向

笔者近期频繁代理被告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其中过半案件是以现有技术(设计)进行抗辩或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进行反制,因此决定撰写本文,对现有技术(设计)的挖掘方向进行总结。

01 什么是现有技术(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定义了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和设计。现有技术用于评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现有设计用于评判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

其中,“现有技术”既包括进入公有领域、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也包括尚处于他人专利权保护范围内的非公有技术,还包括专利权人拥有的其他在先专利技术,“现有设计”包括在国内外以出版物形式公开和以使用等方式公开的设计。(为了便于行文,以下将现有技术、现有设计统称为现有技术)

对于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只要某项技术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处于公开状态,公众能够合法地并且存在机会获悉该项技术,那么,该项技术已然符合现有技术的要求。

02 如何对现有技术进行挖掘?

现有技术在专利侵权诉讼以及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具有最顶级的证据地位,凭借现有技术实现“反杀”在实务中屡见不鲜。比如,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告凭借现有技术进行抗辩,一旦认定成立即可以一举掀翻原告的全部诉求,原告举证再多的侵权证据也无关痛痒。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利用极具威胁的现有技术打出强有力的组合拳,直接釜底抽薪,一击打穿对方权利基础使其彻底丧失起诉专利侵权的机会。

那么,这样杀伤力极强的证据该如何觅得?作为一名专利律师,在专利案件实务中挖掘现有技术是必不可少的技能,笔者结合自身的经验,将日常办案中总结出的现有技术挖掘方向作了汇总:

以彼之道,还施彼身——从权利人方面进行搜集

从权利人(专利权人或者原告)的方面进行搜集,包括他们的关联主体、员工等,寻找其是否有在专利申请前,已经对相关技术进行公开宣传或发布。

许多权利人因为缺乏认识或管理不严,在技术研发过程中或研发完成时,就已经有人员对技术进行公开宣传和发布,往往这时候尚未提交专利申请,所以,该些人员公开的这些作品自然可以成为现有技术。笔者近期代理的一个“瓷砖”专利案件,对方公司在专利申请前就已经在其认证的公众号发布相关作品,我们发现后,火速对该公众号作品进行公证,并将其作为现有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该专利基本跑不出被宣告无效的命运。

有的放矢——专利库检索

专利库检索是检索现有技术最常见、也是最有针对性的方向。目前许多专利库已经可以做到对全球范围内的专利文献进行检索,通过关键词、分类号、图片检索等方式对申请日之前的专利文献进行检索,筛选并识别出有力的现有技术文件。

该挖掘方向的好处在于,挖掘出的现有技术真实性、合法性必然可以得到认可,不会因为证据形式而被推翻。但其缺点在于,专利库检索对检索人员水平的要求较高,而且需要具备快速的专利分析能力和筛选能力,比较适合专业律师和专利代理师。

围魏救赵第一式——利用社交媒体

利用当前信息流量最集中、最广泛的社交软件入手,如微信公众号、抖音、小红书、微博、快手等,反围剿对方专利。许多同行业企业、商家会通过社交软件宣传其所掌握的技术和产品,这些技术或产品具有成为现有技术的可能性,甚至连专利权人自身也不知悉该些信息的存在,毕竟技术发展是迸发且平行的,难以保证他人已经事先掌握该项技术。

该挖掘方向的难点在于,软件信息量庞大,缺少有针对性的检索功能,而且更新速度快,需要的信息可能瞬间被掩盖或删除。但是该挖掘方向绝对是最让人惊喜的,笔者所承办的两个外观专利无效案件,都是从社交软件中寻得有力的现有设计,该现有设计是同行业经营者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发布的作品,毫无死角地公开了所有设计特征,直接扼杀权利人的专利权利。

围魏救赵第二式——从电商平台入手

与上述第一式稍有区别,第二式是从电商平台入手,如淘宝、京东、拼多多、1688等。使用电商平台搜寻目标产品,通过宝贝链接中的详情图片、评论图片即可以判断是否完全公开专利技术,能否作为现有技术。

该挖掘方向相对于社交软件,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找到同类产品,解决了检索的难点。但是,存在一个重要问题需要解决,就是需要确定产品的上架时间、评论图片的发布时间,该时间必须准确且毫无争议,否则该现有技术容易因为真实性问题而被推翻。

开卷有益——查阅专业书籍

教科书、论文、杂志、宣传册等书籍中同样有机会可以找到有用的现有技术,笔者在做专利无效宣告准备时,常常会在周末时间泡在图书馆或书店,在相关的书籍分类中找寻需要的信息,虽然该些书籍内容往往难以直接形成现有技术,但是,在专利无效中作为公知常识来评判是非常有帮助,该方向比较适合专业律师和专利代理师。

深水炸弹——“使用公开”

“使用公开”是举证现有技术的绝对深水区,它是现有技术中的刺头,对被告举证责任的要求达到顶级,丝毫的瑕疵可以直接导致被弃用,并且往往需要双方对证据展开歇斯底里的论证质证,司法中“使用公开”认定成立的案件占比非常低。但是,一旦“使用公开”达成,对专利权人的影响是毁灭性的,如同炸弹一样摧毁专利权人的所有优势地位。

要完整论述“使用公开”需要较长篇幅,本文只做简单解释。简单来说,在专利申请日前,专利权人自己或他人已经具有使用行为,包括销售、使用、制造、展出等,该些行为导致了技术方案的公开后果。所以,要以“使用公开”作为现有技术,则需要将上述的使用行为进行证据固定。一般来说,“使用公开”的线索需要由当事人或者行业内相关人员提供,只有熟知行业发展和动态的信息,才能摸索到“使用公开”的情况,因此,这是毫无疑问的深水区。

以上是笔者近期对现有技术挖掘方向的总结,旨在与大家分享专利现有技术相关的办案心得,若有不足或偏差,欢迎各位指正。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 飞鸟知产)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著作权归谁?

近年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应用呈现爆发式增长。从自动生成文章、绘画到编写代码,AI技术正在重塑传统创作模式。然而,这种技术革新也带来了法律层面的核心问题:AI生成的内容其权利归属应如何界定?我国AIGC首案判决:人工智能平台被视为纯工具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案首次对这些问题作出司法回应,引发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广泛讨论。本文将从该案出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核心条款、学术观点,探讨AIGC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案

法官认为:“本案关键在于查明人类使用AI模型的技术原理是否给人以创作空间,以及生成的内容是否体现了人类的独创性智力投入。通过设计提示词,不同的人会生成不同的结果,这种差异可以体现人类的独创性智力投入。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涉案图片以线条、色彩构成,有审美意义,可以认定为作品,且具备“智力成果”和“独创性”要件。关于AI作品权利归属问题,著作权法规定,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人工智能模型不是法律上的主体,不能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后认定,原告作为图片的作者,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被告未经许可将其作为配图使用且抹去水印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

通读该判决可知,我国AIGC首案判决的核心为“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人工智能平台被视为纯工具。

AIGC文生图侵权第一案判决作出后,笔者所在团队也对此展开了热烈讨论。讨论的话题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智能平台可否等同于制图软件(如:Photoshop)、或相机、绘笔等任何可供人类使用的进行创作表达的工具?多个人工智能平台输入同样的内容后,平台输出的内容却不相同,这种情况又该如何认定?是否以上情况都因为人在AI平台进行了内容输入,从而理所当然地享有了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即,根据上述规定,审查AIGC的著作权归属,需要考虑如下要件:1. 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2. 是否具有独创性;3. 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4. 是否属于智力成果。

争议焦点:AIGC是否具有独创性?

(《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

尽管第一案的判决书中大篇幅地描述了作者是如何通过大量参数的设置、文字的输出、细节的构思从而生成了案涉“作品”,但是这个作品完全受作者控制,是在作者的掌控范围之内吗?简而言之,AI平台是单纯的“创作工具”吗?有学者认为,包括笔者所在的团队讨论中亦有同事坚持“创作工具说”:“AI仅是辅助工具,如同画笔或相机,其输出内容能否受保护取决于使用者的创作行为。生成物是人意志发动的结果,是人的自由意志的实现,因而是人的意志的产物,生成式AI不能独立进行创作,而是依赖于人类创作者的指导和参与”。因此,使用者在AI平台进行了内容输出后得到的成果,使用者即可享有该成果的著作权。

然而,被称为“全球首个通用Agent”的Manus在网络上爆火。官方介绍,用户只需要输入简单的提示指令,Manus就能直接生成一份接近实用状态的规划报告或文档内容。那这份报告或文档内容的著作权,按照“创作工具说”,是输入指令的用户的。但用户输入的指令,难道可以被认为具备智力创作,在无法预见生成内容的情况下,有任何应被《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吗?

中国知识产权法权威王迁教授认为,此种自身之外的力量能否被界定为创作工具,要看作品的内容(即构成该内容的表达性要素)是否由此人的自由意志所决定,此人自身之外的力量是否实质性地参与了对表达性要素的决定。因此,“创作工具”是人根据自由意志将有关表达性要素的决定付诸实施时所借助的消极手段,该手段严格受控于人的意志,不可能实质性地参与确定构成作品的表达性要素的决策。

王迁教授反对“创作工具说”,是因为人工智能的使用者无法通过输入提示词和参数决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构成该内容的表达性要素源于人工智能自身的算法和所受的素材训练。因此,王迁教授认为“人工智能文生图第一案”的判决及相关学术观点不符合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在逻辑上无法成立,且会导致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我国和其他国家保护的不平衡。

笔者也进行了试验:尽可能地给予详细的描述,在不同的AI平台生成图片,得到的图片并不一致。而后,笔者又在同一个平台用多个新的对话页面,以相同的文案生成图片,亦得到了不同的图片。还有一点需要留意的是,笔者在描述这个图片内容时,平台生成出来的图片甚至和笔者脑海中预见的相去甚远。

在讨论中,团队也有同事认为可以“独创性门槛”来进行折中:若用户仅输入简单指令(如“生成一幅风景画”),AI自主完成细节,则成果不具独创性;反之,若用户通过复杂提示词控制风格、构图等要素,则可能构成作品进行保护。

比如AI平台一键生成的PPT,大纲内容均为用户进行构思、细化,且输入了丰富的内容或实操案例后进行生成,那么用户对该生成的PPT享有著作权毋庸置疑。

实践中,也有学者主张“AI作者论”:主张赋予AI有限法律人格,但其与现行《著作权法》将作者限定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条款冲突。也许会有人提出在《公司法》中亦有赋予非自然人法律人格的先例,为什么不能参照此赋予AI人格。但公司法中的法律主体可承担责任,而且可以拥有一定的资产,与AI存在显著区别。

AIGC的著作权问题既是法律挑战,也是推动制度创新的契机。通过司法实践、学术研究与立法改革的协同,我们有望构建既能激励技术创新、又能保障创作者权益的规则体系。正如“AIGC第一案”所揭示的,法律的终极目标并非限制技术,而是引导其服务于人类社会的共同福祉。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 飞鸟知产)

常见商标犯罪之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是打击商标侵权产业链上游的核心罪名,2023年全国法院审结该罪案件同比上升28%。本文从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规则到企业合规,系统解析实务要点。


一、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
1. 法律条文
  • ​《刑法》第215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构成要件
要件认定标准实务难点
伪造/擅自制造未经授权生产商标标识(含半成品、模切未分离的标识)委托加工方隐瞒真实用途时的责任划分
注册商标需为已核准注册的商标(TM标不构成本罪)被宣告无效的商标在无效前的制造行为是否追责
主观故意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仍制造(推定标准见下表)如何证明“不明知”(如客户提供虚假授权文件)

二、立案标准与量刑规则
1. 立案追诉标准​(2023年司法解释)
情形标准
制造数量≥2万件(套)
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
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
涉及民生领域(如药品、食品)数量≥1万件或金额≥3万元
2. 量刑档次
情节刑期罚金
基本犯(严重)3年以下违法所得1-5倍或50-200万元
加重犯(特别严重)3-10年违法所得2-5倍或200-500万元
​“特别严重”认定
  • 制造数量≥10万件(套)或非法经营额≥25万元;
  • 涉及驰名商标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 累犯或犯罪集团主犯。

三、主观“明知”的推定情形

司法机关通常依据以下情形认定“明知”:

推定情形示例抗辩要点
客户要求无品牌标识产品要求印刷厂生产“空白包装盒”后自行加贴商标提供客户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即使系伪造)
隐蔽生产要求夜间开工、封闭车间、现金交易证明已尽审查义务(如查验客户营业执照)
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印刷费仅为市场价30%提供成本核算表(如大批量采购降低单价)

四、辩护策略与合规抗辩
1. 无罪/罪轻辩护路径
方向证据支撑成功案例
未完成商标标识半成品未附着完整商标(如仅印制图形未加文字)(2023)浙刑终89号:未显示注册商标文字,不构成本罪
客户欺诈隐瞒客户伪造的商标授权书及营业执照(2022)沪知刑终56号:印刷厂免责
数量计算错误剔除残次品、非商标部分(如包装盒底色印刷)(2021)粤刑再15号:涉案数量核减60%
2. 企业合规整改要点
  • 客户审查
    建立客户资质核验清单(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书);
  • 生产留痕
    保留订单合同、设计稿确认记录、交货签收单至少5年;
  • 技术隔离
    使用ERP系统隔离不同客户订单,避免混同生产。

五、典型案例与行业警示
1. 化妆品包装案(2023)​
  • 案情:印刷厂生产假冒“兰蔻”口红管100万支,主犯获刑8年,罚金500万元;
  • 启示:即便未直接销售,制造环节即构成独立犯罪。
2. 跨境代工案(2022)​
  • 案情:为境外客户生产“迪士尼”童装标签,货值1800万元,负责人被判10年;
  • 启示:涉外订单需额外审查商标地域有效性(如客户是否拥有中国商标权)。

六、风险防控成本测算
措施年成本风险降低率
合规审查系统(SaaS)1-3万元75%
法律顾问专项服务3-5万元90%
员工合规培训0.5-1万元60%

总结: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核心风险在于​“生产行为+主观明知”​。企业应:

  1. 前端审查:严格核验客户商标权属文件;
  2. 中端留痕:完整保留生产流程证据链;
  3. 后端隔离:避免参与客户后续商标使用环节。

常见商标犯罪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是打击商标侵权的重要刑事罪名,2023年全国法院审结该罪案件同比上升37.5%。本文从立案标准、证据链构建、量刑规则到企业合规,系统梳理实务要点。


一、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
1. 法律条文
  • ​《刑法》第214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构成要件
要件认定标准实务难点
主观明知知道或应当知道商品系假冒(推定标准见下表)如何证明“应当知道”(如明显低价进货)
假冒商品经鉴定与正品在商标标识、材质等方面实质性相似鉴定机构资质争议(需选择司法认可机构)
销售行为实际销售或已购待售(货架陈列、电商上架均视为销售行为)未售出商品货值如何计入犯罪数额

二、立案标准与量刑规则
1. 立案追诉标准​(2023年司法解释)
情形标准
已销售金额≥5万元
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
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
特殊情节(如危害健康安全)降低标准至已销售≥3万元/未销售≥10万元
2. 量刑档次
情节刑期罚金
基本犯(严重)3年以下违法所得1-5倍或50-200万元
加重犯(特别严重)3-10年违法所得2-5倍或200-500万元
​“特别严重”认定
  • 已销售金额≥25万元或未销售货值≥100万元;
  • 涉及食品、药品、母婴用品等民生领域;
  • 造成权利人破产或重大商誉损失。

三、主观“明知”的推定规则

司法机关通常依据以下情形认定“明知”:

推定情形示例抗辩要点
进货价格明显低于正品正品市场价1000元,进货价200元提供合法渠道进货凭证(如授权书、发票)
隐蔽交易或虚假标识撕毁原包装标签、使用暗语沟通证明商品来源合法(如代购小票)
曾被行政处罚或民事判决同一店铺因售假被平台处罚或权利人起诉整改记录(如下架通知、员工培训证明)
商品质量明显不合格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主张系正品瑕疵或运输损坏

四、辩护策略与合规抗辩
1. 无罪/罪轻辩护路径
方向证据支撑成功案例
商品来源合法完整的进货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2023)粤刑终56号:经销商提供厂家授权书免责
不明知假冒第三方检测报告(收货时未开箱验货)(2022)沪知刑终78号:员工不知情获轻判
货值计算错误剔除正品与混售商品,按实际假冒比例折算(2021)浙刑再12号:货值从150万核减至40万
2. 企业合规整改要点
  • 供应商审查
    建立供应商黑白名单,要求提供商标授权书及质检报告;
  • 销售审核
    设置价格预警系统(低于市场价70%自动拦截上架);
  • 员工培训
    每年至少2次知识产权合规培训,留存签到记录与考核成绩。

五、证据收集与报案指引
1. 关键证据清单
证据类型取证要点
销售记录电商平台后台数据(订单号、买家信息、成交金额)
物流单据快递面单(显示发货方、收货方、商品名称)
商品鉴定报告由权利人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如中检集团)
资金流水嫌疑人银行账户/支付平台流水(证明违法所得)
2. 报案流程
  A[准备报案材料] --> B[向辖区经侦支队提交]       B --> C{立案审查}       C -->|通过| D[侦查取证]       C -->|驳回| E[申请复议或检察监督]       D --> F[移送检察院起诉]  

六、典型案例与行业警示
1. 直播带货案(2023)​
  • 案情:主播销售假冒“雅诗兰黛”化妆品,违法所得320万元,被判6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 启示:直播数据(观看量、销售额)直接作为量刑依据,平台连带责任风险上升。
2. 跨境电商案(2022)​
  • 案情:通过独立站向海外销售假“耐克”鞋,货值1800万元,主犯获刑10年;
  • 启示:海关数据、PayPal收款记录成定罪关键证据。

七、风险防控成本测算
措施年成本风险降低率
商品抽检制度2-5万元70%
法律顾问专项服务3-8万元85%
合规管理系统(SaaS)1-3万元60%

总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核心风险在于​“主观明知”认定与“销售金额”计算。企业应建立:

  1. 前端过滤:供应商审查+价格监控;
  2. 中端留痕:完整保存进货凭证与质检记录;
  3. 后端应对:遭遇调查时快速提供合规证据链。

常见商标犯罪之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核心罪名之一,涉及《刑法》第213-215条及司法解释。本文结合最新判例与实务经验,从立案标准、证据要点、量刑规则到辩护策略全面解析,助力企业维权与风险防控。


一、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
1. 法律条文
  • ​《刑法》第213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构成要件
要件认定标准典型案例
同一种商品/服务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基础,参考功能、用途等综合判断将“苹果”手机商标用于充电宝(同类电子产品)构成侵权
相同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异,足以误导公众细微改动(如“Adidas”改为“Adidos”)仍视为相同
主观故意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仍使用代工厂伪造授权文件生产假冒商品

三、立案标准与量刑规则
1. 立案追诉标准​(2022年司法解释)
情形标准
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
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3万元或违法所得≥2万元
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参考行业地位、市场份额损失等综合评估
2. 量刑档次
情节刑期罚金
基本犯(情节严重)3年以下违法所得1-5倍或50-200万元
加重犯(特别严重)3-10年违法所得2-5倍或200-500万元
​“特别严重”认定
  • 非法经营额≥25万元或违法所得≥15万元;
  • 造成权利人损失≥50万元;
  • 假冒药品、食品等民生领域商标。

四、六大常见犯罪场景与证据链
1. 生产环节
  • 证据重点
    生产现场查获的假冒商品、模具、包装材料;
    银行流水(反映原料采购与成品销售)。
  • 案例:(2023)浙刑终123号:查获假冒“茅台”酒瓶2万只,主犯获刑5年。
2. 电商销售
  • 证据重点
    平台销售记录(订单量≥1000笔);
    物流单据(证明实际发货);
    买家证言(证实收到假冒商品)。
3. 跨境侵权
  • 风险点
    海关查扣(依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境外服务器数据调取(需通过司法协助程序)。

五、辩护策略与合规要点
1. 无罪/罪轻辩护路径
辩护方向证据支撑成功案例
商标不相同提交《商标比对鉴定意见书》(2021)沪知刑终45号:字母大小写差异被认定不构成相同
商品非同类提供《商品分类专家意见》(2022)粤刑终78号:汽车配件与整车不属于同类商品
主观不明知供货方伪造授权文件的证据(2023)京刑初12号:经销商获免责
2. 企业合规整改
  • 合规体系搭建
    • 供应商审查:要求提供商标授权书并存档;
    • 员工培训:每年至少2次知识产权合规培训;
    • 定期审计:委托第三方机构排查侵权风险。

六、报案与证据收集指引
1. 报案材料清单
  • 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证明权属);
  • 侵权商品购买公证文书(固定证据);
  • 审计报告或财务数据(量化损失金额)。
2. 侦查阶段配合
  • 线索提供
    向公安机关提交侵权方仓库地址、银行账户、主要联系人信息;
  • 损失鉴定
    委托中国商标协会等机构出具《侵权获利评估报告》。

七、典型案例与启示
1. “假口罩”案(2023)​
  • 案情:假冒“3M”口罩非法经营额180万元,主犯被判8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 启示:涉公共卫生安全的假冒案件从重处罚,罚金可达销售额2倍以上。
2. 直播带货售假案(2022)​
  • 案情:网红通过直播间销售假冒“香奈儿”服饰,违法所得320万元,团队6人获刑3-7年;
  • 启示:直播数据(观看量、成交额)直接作为量刑依据。

八、风险防控成本测算
措施年成本风险降低率
商标全类注册5-8万元85%
供应商合规审查1-3万元70%
法律顾问年度服务2-5万元90%

总结: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应对需 ​​“刑事打击+民事索赔+合规整改”​ 三管齐下。建议企业:

  1. 前端预防:完善商标布局,留存使用证据;
  2. 中端监测:使用大数据工具监控侵权线索;
  3. 后端维权:对重大侵权启动刑事报案,追缴违法所得。

商标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策略与实务指引

商标刑民交叉案件指同一侵权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罪名及《商标法》民事侵权责任,需协调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程序。本文结合司法判例与实务经验,梳理核心处理路径及风险防控要点。


一、法律依据与案件类型
1. 刑民交叉法律框架
  • 刑事立案标准​(《刑法》第213-215条):​罪名入罪标准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额≥5万元或违法所得≥3万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罪标识数量≥2万件或经营额≥5万元
  • 民事赔偿依据​(《商标法》第63条):
    可主张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法定赔偿(≤500万元),恶意侵权可请求1-5倍惩罚性赔偿。
2. 典型交叉案件类型
案件类型刑事案由民事案由
生产假冒名牌箱包假冒注册商标罪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电商平台销售假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平台连带责任诉讼
印制伪造商标标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商标权属确认及损害赔偿

二、程序选择与协调策略
1. 三大程序路径对比
路径适用场景优势劣势
先刑后民刑事案件证据充分,民事赔偿依赖刑案结果利用刑事侦查快速固定证据,降低民事举证难度民事审理周期长(需等刑事判决生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直接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节省诉讼成本,一次解决刑民责任赔偿范围受限(仅支持直接物质损失)
刑民并行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无直接事实关联加速获赔,避免程序拖延存在裁判冲突风险(需协调法院与公安)
2. 实务操作指引
graph LR       A[发现侵权] --> B{评估侵权规模}       B -->|经营额≥5万元| C[刑事报案+财产保全]       B -->|经营额<5万元| D[直接民事起诉]       C --> E[利用刑事证据支持民事赔偿]       E --> F[主张惩罚性赔偿]  

三、证据衔接与赔偿协同
1. 刑事证据的民事转化
  • 可直接采信的证据
    • 公安机关扣押的账册、物流单据(证明侵权规模);
    • 犯罪嫌疑人供述(需与其他证据印证);
    • 刑事司法鉴定报告(商品真伪鉴定)。
  • 补强要点
    将刑事卷宗中的《起诉意见书》《价格认定书》作为民事索赔依据,主张按刑事认定的经营额计算民事赔偿。
2. 赔偿协同计算模型
计算方式刑事认定数据民事赔偿主张
实际损失法查获侵权商品数量×正品单价正品单价×侵权数量×利润率
侵权获利法银行流水显示的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成本(按行业平均成本推算)
惩罚性赔偿刑事认定的“恶意”情节(如累犯)基数(实际损失或获利)×1-5倍

四、风险防控与执行保障
1. 财产保全策略
  • 刑事阶段
    申请公安机关冻结嫌疑人账户(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4条);
  • 民事阶段
    利用刑事查扣财产线索,申请法院诉前保全(需提供担保)。
2. 避免重复追责
  • 已刑事罚金:民事赔偿中可主张抵扣(参考(2022)沪知民终123号判决);
  • 刑民责任隔离
    企业实际控制人承担刑事责任后,仍可起诉公司民事侵权。

五、典型案例与行业启示
1. 服装行业“假潮牌”案
  • 案情:某公司生产假冒“Supreme”服装,刑事判处罚金200万元,民事判赔500万元(含3倍惩罚性赔偿);
  • 启示:利用刑事查获的电商平台销售记录,精准计算民事赔偿基数。
2. 跨境代购商标刑民案
  • 案情:代购团伙销售假冒“LV”包,刑事定罪后,权利人通过民事程序起诉跨境电商平台连带责任,获赔300万元;
  • 启示:刑事打击生产端,民事追责销售渠道,形成维权闭环。

六、成本测算与团队协作
服务模块服务内容费用参考
刑事报案代理证据梳理、报案材料准备、跟进侦查5-10万元/案
刑民交叉诉讼刑事辩护+民事索赔方案设计10-20万元/案
执行回款保障财产线索挖掘、执行异议应对回款金额的10%-30%

总结:商标刑民交叉案件需以“刑事突破、民事扩赔”为原则,核心策略包括:

  1. 证据互认:利用刑事侦查成果降低民事举证难度;
  2. 程序协同:通过财产保全、惩罚性赔偿最大化维权收益;
  3. 行业适配:针对生产、销售、平台不同环节定制方案。

阿里巴巴知识产权平台投诉材料准备全指南


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IPP平台)提交商标侵权投诉时,​商标证侵权比对图是决定投诉成功率的核心材料。本文结合平台规则与实务经验,详解材料准备要点及避坑策略。


一、商标证提交规范与常见驳回原因
1. 必需材料清单
材料类型格式要求示例
商标注册证彩色扫描件(含注册号、类目、有效期页)需加盖公章,若为电子商标证需附官方下载页
商标变更/续展证明与注册证合并为PDF文件如地址变更后未更新注册证,需上传变更核准通知书
独占许可授权书经备案的许可合同+被许可方身份证明未备案的许可协议可能被拒(平台规则要求必须备案)
2. 高频驳回场景
  • 跨类目投诉:用第25类服装商标投诉第18类箱包商品(需补充跨类保护证据如驰名商标认定);
  • 商标未确权:提交TM标(申请中商标)投诉(仅R标可发起商标侵权投诉);
  • 证照信息不符:商标权人与投诉主体名称不一致(需补充授权书或工商变更证明)。

二、侵权比对图制作标准与示例
1. 六要素合规要求
要素操作规范合规示例违规示例
完整链接截图包含商品标题、价格、销量、主图、店铺名称浏览器全屏截图(含网址栏)仅截取局部图片,无法识别来源
侵权位置标注使用红色方框/箭头明确标识侵权标识在商品主图左上角标注“XX商标”无标注或使用马赛克覆盖
正品对比图正品与侵权品同框对比(同角度、同部位)左右分屏展示正品包装与侵权包装仅提供正品图片,无对比效果
高清分辨率单图分辨率≥1920×1080,文字可辨识商品详情页文字描述中侵权关键词放大截图模糊图片导致商标无法辨认
时间戳/公证号电子证据需附可信时间戳(TSA)或公证文书编号图片右上角显示“TSA-202309011230”无第三方时间认证的自行截图
多维度举证同一商品需提交标题、主图、详情页、SKU属性等多处侵权证据制作带页码的PDF文件(如第1页主图,第2页详情页)仅提供单一位置证据
2. 制作工具与模板
  • 标注工具
    使用Photoshop(PC端)或PicsArt(手机端)添加箭头/文字标注;
  • 排版模板【侵权信息】 链接:https://detail.1688.com/xxx 侵权位置:主图(图1)、详情页(图2)、SKU属性(图3) 比对说明:被投诉商品在多个页面使用“XX”商标,与我方第XX类注册商标完全相同。

三、投诉全流程操作指引

graph TD       A[登录IPP平台] --> B[选择投诉类型-商标权]       B --> C[上传商标注册证+授权书]       C --> D[填写侵权链接+上传比对图]       D --> E[提交投诉]       E --> F{平台审核}       F -->|通过| G[链接下架]       F -->|驳回| H[查看原因+补充材料]  
1. 审核周期与进度查询
  • 处理时效:3-5个工作日(旺季可能延长至7日);
  • 进度查询:IPP平台-“我的投诉”-“处理中”列表;
  • 催办技巧:拨打阿里客服0571-81683755转知识产权专线(每日10:00-12:00接通率高)。
2. 应对卖家反通知
  • 平台规则:卖家提交反通知后,您需在5个工作日内发起诉讼,否则链接恢复;
  • 应急方案
    • 立即向杭州互联网法院申请立案(可线上操作);
    • 向IPP平台提交《诉讼受理通知书》冻结链接。

四、高成功率投诉组合策略
1. 材料组合强化
  • 基础版:商标证+侵权比对图(通过率60%);
  • 进阶版:基础材料+时间戳认证+正品销售记录(通过率85%);
  • 专家版:进阶版+在先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通过率95%)。
2. 成本与效果对比
方案材料成本处理周期链接下架率后续诉讼支持
自主投诉0元5-7天50%-60%
律师协助2000-5000元/案3-5天80%-90%可衔接诉讼索赔
公证存证套餐800-1500元/链接7-10天70%-80%公证文书可直接用于法庭举证

五、常见问题解答
Q:TM标如何投诉?
  • 方案:改用著作权或专利权投诉(如商品抄袭外观设计专利);
  • 依据: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规则》第5.2条。
Q:商标证为外文如何提交?
  • 操作: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社公章(需附原文与翻译件对照版)。
Q:历史销售记录能否作为使用证据?
  • 答复:可以,需补充近3年发票或平台销售数据截屏(证明商标持续使用)。

总结:阿里巴巴平台投诉的核心是​“材料精准匹配规则”​。建议遵循“三步法”:

  1. 筛查商标证类目:确认覆盖被投诉商品;
  2. 制作铁证级比对图:多位置标注+时间戳认证;
  3. 投诉后动态追踪:应对反通知,推动链接永久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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