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案件中股票收益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实务问题讨论

竞业限制是通过限制劳动者的部分就业自主权而得以实现的,实际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权益与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就业权与生存权的冲突和平衡。对企业管理者来说,如何设计竞业限制协议,使得其希望予以约束的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同时发挥竞业限制责任对离职劳动者甚至在职员工的威慑作用,是值得予以重视的问题。在前文中我们分析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返还及违约金等实务问题,本文将重点讨论竞业限制案件中股票收益是否属于劳动报酬问题。

有关法律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最低标准是根据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得出的。因此,需要明确的是工资的构成问题。关于员工工资构成主要包括应得工资的各种组成部分,这些部分涵盖了员工在正常工作期间所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收入。具体而言,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年终奖等。但是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现代化企业采用股权激励的方式以留住人才并用作吸引和招募外来人才的主要手段及筹码之一。随之带来的问题是,股权激励获得的股票收益是否属于劳动报酬,而该问题会对企业确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最低标准造成重大影响。

对于上述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尚存争议。部分法院认为,股票收益不属于劳动报酬,比如(2022)沪0114民初16805号之一案件,法院认为,“股权激励涉及的财产性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与企业经营状况和股票价格密切相关,并非企业定期支付给员工的固定工资、奖金、福利等劳动报酬,故股权收益有别于劳动法中的劳动报酬。”但有的法院却认为,股票收益是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比如(2020)京03民终13230号案件,法院认为“限制性股票应计入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基础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充分考虑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业绩、贡献、地位和作用,其目的是激发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用人单位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任岗职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故从用人单位授予劳动者限制性股票的目的考察,体现了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平衡劳动者报酬与用人单位效益的典型特征。劳动者能够获得股权激励相应收益的前提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即付出了劳动并实现了股权激励协议中相应的义务。从本质上来看,股权激励所产生的收益是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对于股权激励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部分认识。“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以股权激励方式为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给付股权激励标的或者赔偿股权激励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但因行使股权发生的纠纷除外。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是《征求意见稿 》仍然没有解决到底如何判断股权激励属于劳动报酬,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未在《征求意见稿》中予以解决。

因此,在目前缺少统一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层面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口径的前提下,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在设计股权激励时,如何设计使该股权激励并非劳动报酬,将是关键问题。而用人单位在确定股权激励对象、采取竞业限制措施时也应当更加慎重。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师思维 郭宇鹏)

盈科锋线团队律师代理原告赢得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一审胜诉

近日,锋线团队陈豪辉律师、王承恩律师在代理深圳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两位前员工的商业秘密民事纠纷一审程序中,获得胜诉判决。

王某、詹某系原告前员工。其中,王某为负责研发工作的副总经理,詹某系研发人员,两人均与原告签署了保密协议。

原告对自主研发、用于控制所生产的设备正常运行的程序代码采取加密等保密措施,同时不允许员工未经申报,私自将个人笔记本电脑带入办公区域。詹某根据王某要求,将原告自主研发的程序代码在未加密的状态下复制到王某私自带入办公区域的笔记本电脑,被原告及时发现,并固定相关证据。

詹某根据王某要求,将原告自主研发的程序代码在未加密的状态下复制到王某私自带入办公区域的笔记本电脑,被原告及时发现,并固定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程序代码构成原告的商业秘密,王某与詹某的行为致使案涉程序代码脱离了原告的控制,存在可能被披露和使用的风险,系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商业秘密,构成共同侵权。

Mr.Chen Haohui and Mr.Wang Chengen,members of ACIES team,received a winning judgment from Shenzhen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in the first instance of a civil dispute over trade secret recently. They represented a company in Shenzhen filing the litigation against two former employees.

Wang and Zhan were former employees of the plaintiff. Wang was the deputy general manager responsible for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work. Zhan was a R&D personnel. Both of them have signed Non-disclosure agreements with the plaintiff.

The plaintiff has taken confidentiality measures such as encryption for the independently developed program code used to control the normal operation of the produced equipment, and does not allow employees to bring personal laptops into the office area without declaration.

According to Wang’s request, Zhan copied the program code independently developed by the plaintiff in an unencrypted state to Wang’s laptop that he brought into the office area without authorization. The plaintiff promptly discovered this and fixed the relevant evidence.

Shenzhen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held that the program code involved in the case constitutes the plaintiff’s trade secret, and the actions of Wang and Zhan have caused the program code involved in the case to be out of the plaintiff’s control, posing a risk of disclosure and use, and obtaining the plaintiff’s trade secret through improper means. So that,Wang and Zhan constituted the joint infringement of plaintiff’s trade secret .

附一审判决书节选:

Excerpts from the First Instance Judgment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师思维)

盈科锋线团队律师代理被告赢得涉及非正常申请专利的委托合同纠纷

近日,盈科锋线团队王承恩律师与盈科深圳张林律师合作,代理某被告在涉及“ 非正常申请专利”的委托合同纠纷的一审程序中胜诉。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撰写的专利申请材料大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双方扰乱正常的专利申请、审查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涉案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从而驳回原告包括退款在内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提起上诉之后,未按时缴纳上诉费,视为自动撤回上诉,该一审判决生效。

Lawyer Wang Cheng’en from the ACIES team collaborated with Lawyer Zhang Lin from Yingke Shenzhen to represent a defendant in winning the first instance of a contract dispute involving “abnormal patent application”.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held that a large number of patent application materials entrusted by the plaintiff to the defendant were identified by the 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as “abnormal patent applications”, which disturbed the normal order of patent application and review and damaged the social and public interests, so the contract involved in the case should be identified as invalid, thus rejecting all the plaintiff’s claims, including refund.

The plaintiff failed to pay the fee on time after filing an appeal, it has been deemed that the appeal has been automatically withdrawn. And the first instance judgment took effect.

附一审判决书节选:

Excerpts from the First Instance Judgment: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师思维)

盈科锋线团队律师与央企公司律师合作,在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侵权案二审判决中扩大战果

盈科锋线团队王承恩律师和史彩云律师,与某央企的公司律师共同办理的起诉梅州某企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近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在一审判决认定梅州某企业构成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的基础上,二审判决除了将被告应当赔偿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提高到200万元之外,还认定原告的某商标为未注册驰名商标,要求被告停止侵害。

Mr. Wang Chengen and Ms. Shi Caiyun of the ACIES Team, together with corporate lawyers of a central enterprises, jointly handled a lawsuit case of infringement of trademark rights by A enterprise in Meizhou. Recently, the Guangdong Provincial High People’s Court made the second-instance judgment.

On the basis that the first-instance judgment determined that A enterprise had constituted an infringement of the plaintiff’s exclusive right to use the registered trademarks and should compensate for economic losses and reasonable expenses for safeguarding rights amounting to 500,000 yuan, the second – instance judgment not only increased the economic losses and reasonable expenses for safeguarding rights that the defendant should compensate to 2 million yuan, but also determined that a certain trademark of the plaintiff is an unregistered well-known trademark and required the defendant to stop the infringement.

附二审判决书节选:

Excerpts from the Second-Instance Judgment

盈科锋线团队律师代理被告在专利侵权案二审中获改判,赢得不构成等同侵权的全胜判决

盈科锋线团队王承恩律师和陈豪辉律师共同代理深圳某公司应对专利权人提起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近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构成等同侵权的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专利权人起诉深圳某公司的两款产品侵害其某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中一款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同时,还认定另一款产品构成等同侵权。

被告深圳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结合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的陈述,主张本案不应认定构成等同侵权,且被一审认定构成侵权的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一项技术特征,该产品不构成侵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团队关于不构成等同侵权的意见,从而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Mr. Wang Chengen and Mr. Chen Haohui of the ACIES Team, jointly represented a company in Shenzhen in handling a case of dispute over infringement of the patent right for utility model filed by the patentee. Recently, the Guangdong Provincial Higher People’s Court made a second-instance judgment, revoked the first-instance judgment of the Shenzhen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which determined that there was equivalent infringement, and rejected all the litigation requests of the plaintiff.

The patentee sued the company in Shenzhen, claiming that two of its products infringed upon a certain patent right for utility model of the patentee. The Shenzhen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made a first-instance judgment, determining that one of the products did not fall within the protection scope of the patent in question and did not constitute infringement; meanwhile, it also determined that the other product constituted equivalent infringement.

The defendant, the company in Shenzhen, filed an appeal in dissatisfaction. Combining the statements made by the patentee in the patent invalidation procedure, it claimed that equivalent infringement should not be determined in this case, and that the product determined to be infringing in the first instance lacked one technical feature in claim 1 of the patent in question, so this product did not constitute infringement.

The Guangdong Provincial Higher People’s Court adopted the opinions of the agent lawyer team on the non-existence of equivalent infringement, thus revoking the first-instance judgment of the Shenzhen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and rejecting all the litigation requests of the plaintiff.

附二审判决书节选:

Excerpts from the Second-Instance Judgment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师思维)

著作权刑事报案的实务要点

一、刑事立案的法律依据

1. 罪名与法条

  • 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
    未经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违法所得≥3万元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条):
    明知是侵权复制品仍销售,违法所得≥10万元。

2. 立案追诉标准(2020年《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规定》)

情形标准
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个人) / ≥5万元(单位)
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个人) / ≥15万元(单位)
复制品数量≥500份(张、份、盒、件等)
其他严重情节– 两年内因著作权侵权受过行政处罚,再次侵权;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权利人破产)。 |

二、刑事报案核心流程

1. 报案前准备

步骤操作要点
(1)权属证明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底稿、转让协议等,证明权利归属。
(2)侵权证据– 侵权实物(购买公证)、侵权网站截图(时间戳存证);
  • 侵权方销售记录、银行流水。 |
    (3)损失证明 | 权利人财务报表、正版作品销量下降数据、侵权方获利评估报告。 |
    (4)鉴定报告 | 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实质性相似”鉴定意见**(针对复杂技术作品如软件代码)。 |

2. 报案材料清单

  • 《刑事报案书》:列明嫌疑人信息、犯罪事实、法律依据;
  • 证据目录及说明:分类整理权属、侵权、损失证据并标注证明目的;
  • 授权文件:权利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手续(如聘请律师)。

3. 报案机关与管辖

  • 管辖机关:犯罪地(侵权产品生产/销售地、服务器所在地)或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
  • 优先选择:有知识产权刑事办案经验的公安机关(如市级经侦支队、分局知产大队)。

4. 报案后跟进

  • 立案审查:公安机关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复杂案件可延长至30日);
  • 侦查阶段:配合警方调取证据(如查封服务器、扣押侵权产品);
  • 移送起诉: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权利人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

三、实务关键要点

1. 证明“以营利为目的”

  • 直接证据:侵权方销售合同、收款凭证、广告宣传材料(如“低价促销正版”);
  • 间接证据:侵权产品定价明显低于市场价、规模化生产设备照片。

2. 违法所得与非法经营数额计算

计算方式适用场景举证要点
实际销售金额侵权方有完整销售记录调取电商平台后台数据、银行账户流水。
标价×数量查获未销售侵权产品现场扣押清单、侵权产品标价签。
市场中间价无法查清实际售价提供正版作品市场售价证明(如官网定价)。

3. 技术性证据固定

  • 电子数据:通过公证或“可信时间戳”固定网站侵权内容;
  • 服务器取证:申请警方查封托管侵权内容的服务器,提取操作日志;
  • 暗链破解:对隐藏的侵权下载链接,委托技术公司溯源取证。

四、风险提示与应对

1. 报案失败常见原因

  • 权属不清:历史转让协议缺失或登记信息不完整;
  • 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嫌疑人主观明知或违法所得达标;
  • 管辖争议:选择无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导致不予受理。

2. 嫌疑人反制措施

  • 管辖权异议:主张案件应由其他地区公安机关管辖;
  • “合理使用”抗辩:声称使用行为属于法律允许范围;
  • 证据合法性质疑:质疑电子数据取证程序不合规。

应对策略

  • 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报案方案;
  • 确保取证过程符合《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 对复杂案件申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五、典型案例参考

  1. “微软打击盗版软件案”
    • 某公司商业使用盗版Windows系统,非法复制量超2000份,负责人被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2. “网络小说盗版网站案”
    • 盗版网站通过广告获利320万元,站长因侵犯著作权罪获刑4年,罚金500万元。
  3. “游戏私服刑事案”
    • 未经许可架设《传奇》私服,非法经营额达1800万元,主犯被判有期徒刑5年,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六、报案后维权联动策略

  1. 民事索赔并行: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另案起诉主张赔偿;
  2. 行政处罚衔接:对未达刑事标准的侵权行为,同步向版权局举报行政处罚;
  3. 舆论施压:通过媒体曝光侵权行为,促使侵权方主动和解。

七、法律依据摘要

  • 《刑法》第217-218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总结:著作权刑事报案具有震慑力强、追责彻底的特点,但需严格满足立案标准并构建完整证据链。建议权利人在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协助下,结合刑事侦查与民事索赔手段,最大化维护自身权益。

著作权案件诉前禁令适用

一、诉前禁令的法律依据

  1. 核心条款
    • 《民事诉讼法》第104条:利害关系人可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 《著作权法》第56条:著作权人可在起诉前申请法院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
  2. 功能定位
    • 紧迫性救济:防止侵权行为持续扩大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如商誉贬损、市场份额丧失);
    • 程序独立性:无需以案件实体审理结果为前提,快速阻断侵权。

二、申请诉前禁令的四大要件

要件具体内容与证明要求
1. 权利基础明确– 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底稿、首次发表证明等权属证据;
  • 证明作品处于保护期内且无权利瑕疵。 |
    2. 侵权行为正在发生 | – 提供侵权链接、实物照片、公证书等证明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即将发生;
  • 需具体指向被申请人的行为(如销售、传播)。 |
    3. 情况紧急 | – 证明若不立即制止将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如热播剧被盗播导致收视率下降、商业秘密泄露);
  • 常见情形:电商平台促销期、影视剧首播期、竞争对手恶意抢注。 |
    4. 提供担保 | – 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损失金额的担保(现金、保险、银行保函);
  • 担保金额通常为请求保护标的额的10%-30%。 |

三、法院审查的核心标准

1. 胜诉可能性

  • 法院初步审查侵权事实是否成立,重点比对**“接触+实质性相似”**;
  • 对复杂技术问题(如软件代码侵权),可参考专家意见或鉴定报告。

2. 难以弥补的损害

认定情形证据示例
侵权行为导致市场份额丧失第三方市场调研报告、同期销量对比数据;
商誉贬损媒体报道、用户负面评价截图、品牌价值评估报告;
竞争优势被削弱竞品低价倾销数据、客户流失证明(如合作方终止合同函)。

3. 利益平衡与公共利益

  • 利益平衡:禁令对被申请人的影响(如停产损失)是否显著小于不禁令对申请人的损害;
  • 公共利益:若禁令影响公众利益(如防疫物资生产),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案例参考

  • “《芈月传》诉前禁令案”:法院认定盗播将导致权利人收益重大损失,裁定立即停止传播;
  • “某医药专利案”:因涉抗疫药品,法院以公共利益为由驳回禁令申请。

四、申请流程与材料清单

1. 申请流程

  1. 准备材料:撰写申请书、整理证据链、联系担保机构;
  2. 管辖法院: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法院提交;
  3. 法院审查:通常48小时内作出裁定(复杂案件可延长至7日);
  4. 执行与复议:被申请人可在收到裁定后5日内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2. 材料清单

文件类型内容要求
申请书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信息,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需具体化侵权行为与紧急情形)。
权属证据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过程文件、转让协议(如有)。
侵权证据公证书、时间戳存证、侵权实物购买凭证、网页截图。
情况紧急证明市场监测报告、侵权传播数据、权利人损失预估分析。
担保文件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承诺书或现金存款凭证。

五、实务难点与风险防控

1. 难点解析

  • “情况紧急”证明:需量化损害(如提供侵权内容点击量24小时内增长10倍的平台数据);
  • 担保金额争议:法院可能要求超额担保,需提前与法官沟通合理性;
  • 被申请人反制:被申请人可能以“恶意诉讼”为由提起反赔(需确保申请证据充分)。

2. 风险提示

  • 错误申请赔偿:若最终判决不侵权,申请人需赔偿被申请人因禁令遭受的损失;
  • 跨境执行障碍:针对境外被申请人的禁令,可能面临执行难问题(需提前查控境内财产)。

六、典型案例与启示

  1. “腾讯音乐诉网易云音乐案”
    • 法院裁定网易云音乐立即下架周杰伦歌曲,因腾讯证明其拥有独家版权且网易云在许可到期后仍继续销售;
    • 启示:独家授权文件+平台持续销售证据是证明“情况紧急”的关键。
  2. “某电商平台盗版图书禁令案”
    • 法院在“双11”前裁定平台下架侵权图书链接,避免权利人销量被分流;
    • 启示:利用促销期时间节点强化“难以弥补损害”的证明。

七、操作建议

  1. 提前布局:对高价值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并监控市场,发现侵权立即取证;
  2. 动态评估:结合侵权规模、传播速度判断是否需申请禁令,避免过度维权;
  3. 技术辅助:使用区块链存证、大数据监测工具固定侵权证据;
  4. 策略联动:同步准备起诉材料,确保禁令后及时启动诉讼程序(避免禁令失效)。

附:诉前禁令裁定书模板要素

  • 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 申请事项与事实理由;
  • 法院审查认定(权利基础、侵权可能性、紧急性);
  • 担保情况说明;
  • 禁令范围与期限;
  • 复议权利告知。

诉前禁令是著作权维权的“利器”,但其适用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并充分评估风险。建议权利人在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协助下制定诉讼策略,确保快速维权与商业利益的平衡。

著作权案件中的平台责任

一、平台责任的法律框架

1. 核心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194-1197条: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规则;
  • 《著作权法》第53条: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删除”义务;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3-25条:细化“避风港原则”适用条件;
  • 《电子商务法》第41-45条: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特别规定。

2. 责任类型

责任性质适用情形法律后果
直接侵权责任平台主动参与侵权(如自行上传盗版内容、编辑推荐侵权作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间接侵权责任平台明知或应知用户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适用“红旗原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平台未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违反“避风港原则”)就损害扩大部分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二、平台责任的认定标准

1. “避风港原则”适用条件

平台可主张免责,需同时满足:

  • 被动性:侵权内容由用户上传,平台未主动编辑、推荐或修改;
  • 及时性:收到合格通知后,立即删除或断开链接;
  • 无明知应知:对侵权行为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

合格通知要件(《条例》第14条):

  • 权利人身份信息、权属证明、侵权内容具体链接;
  • 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如著作权登记证书、侵权比对说明)。

2. “红旗原则”突破避风港

若存在以下情形,平台需承担责任:

  • 明知:平台收到侵权通知后未处理,或重复侵权未制止;
  • 应知:侵权事实明显,如热门影视剧全集被上传、标题含“盗版”等关键词;
  • 直接获利:平台从侵权内容中获取广告分成、会员费等经济利益。

案例参考

  • “腾讯诉抖音《云南虫谷》案”:法院认定抖音对热播剧侵权内容应知,判赔3200万元;
  • “阿里云服务器侵权案”:法院认为云服务商无内容审查义务,适用避风港原则免责。

三、不同类型平台的责任边界

平台类型责任认定要点
内容存储平台(如网盘、视频网站)需对用户上传内容履行更高注意义务,对热门作品需主动过滤。
电商平台(如淘宝、拼多多)需对商品信息进行知识产权合规审查,尤其对“盗版”“高仿”等关键词。
链接聚合平台(如搜索引擎、导航网站)仅提供技术链接,但定向链接至侵权网站可能构成帮助侵权。
社交平台(如微信、微博)对用户转发侵权内容一般适用避风港,但对“大V”重复侵权需加强监管。
应用商店(如苹果App Store)需对上架APP的版权合规性审查,明知侵权APP未下架则担责。

四、平台的抗辩事由与风险规避

1. 有效抗辩理由

  • 用户生成内容(UGC):证明内容由用户上传,平台无主动参与;
  • 及时删除: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删除侵权内容;
  • 技术中立:仅提供自动接入、传输服务,未人工干预(如P2P技术提供者)。

2. 风险规避措施

  • 建立投诉机制:设置便捷的侵权投诉通道,公示处理流程(参考《电子商务法》第42条);
  • 技术过滤:对热门作品采用“关键词屏蔽”“哈希值比对”等技术主动筛查;
  • 用户协议约束:要求用户承诺不上传侵权内容,并保留封禁账号权利;
  • 合作维权:与版权方建立“白名单”或“预先授权”机制,降低侵权风险。

五、权利人的维权策略

1. 有效发送侵权通知

  • 内容规范:按《条例》第14条提供完整信息,避免因通知瑕疵被平台拒收;
  • 证据固定:使用“可信时间戳”或公证保全侵权页面及传播数据;
  • 持续监控:对重复侵权链接多次发送通知,证明平台放任侵权。

2. 追究平台连带责任

  • 举证平台过错:提供平台推荐侵权内容的证据(如首页展示、算法推荐记录);
  • 索赔计算:可主张平台因侵权获得的广告收益、会员增长等间接利益。

案例参考

  • “爱奇艺诉字节跳动案”:法院以算法推荐侵权视频为由,认定平台未尽注意义务,判赔100万元。

六、司法实践趋势与合规建议

1. 趋势分析

  • 严格化:法院逐渐降低“应知”认定门槛,要求平台对热门内容主动过滤;
  • 技术化:鼓励采用AI识别、区块链存证等新技术辅助版权管理;
  • 惩罚性赔偿:对恶意重复侵权平台,适用《著作权法》第54条惩罚性赔偿。

2. 合规建议

  • 分级管理:对高风险内容(影视、音乐、软件)加强审核;
  • 数据留存:保存用户注册信息、侵权处理记录至少6个月,以备诉讼举证;
  • 定期培训:对内容审核人员进行版权法培训,提升侵权识别能力。

总结:平台责任认定需平衡“技术创新”与“版权保护”,核心在于证明平台是否存在过错。权利人应善用“通知-删除”规则,平台则需构建“事前预防+事中处理+事后复盘”的全链条合规体系,以应对日益严格的司法监管。

著作权侵权比对方法及比对原则

一、侵权比对的核心原则:接触+实质性相似

1. 接触可能性(Access)

  • 定义:侵权方有机会接触原作品(不要求实际接触,仅需合理可能性)。
  • 证明方式
    • 原作品已公开发表(出版、网络传播、展览等);
    • 原作品在特定范围内传播(如内部培训资料被泄露);
    • 原作品与侵权作品存在高度相似,超出巧合可能性(“惊人相似”原则)。

案例参考

  • 在“琼瑶诉于正案”中,法院认定《梅花烙》电视剧已公开播出,于正有接触可能性。

2. 实质性相似(Substantial Similarity)

  • 判定逻辑
    • 整体观感法:普通观察者对两作品的整体相似性产生混淆;
    • 抽象分离法:将作品分解为思想与表达,仅比对受保护的表达部分(参考“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二、侵权比对的具体方法

1. 分层次比对流程

步骤操作要点
(1)确定保护范围剔除不受保护的公有领域元素(通用符号、事实性描述、常规表达)。
(2)提取独创性表达聚焦作者个性化的选择、编排、设计(如小说情节、美术作品构图、代码逻辑)。
(3)逐项比对对独创性部分进行细节比对,标注相似点与差异点。
(4)综合判断结合质与量分析,判断相似部分是否构成作品核心表达或实质性内容。

2. 不同作品类型的比对技术

作品类型比对重点工具/方法
文字作品– 情节结构、人物关系、对白设计
  • 特有词汇、修辞手法、逻辑框架 | 文本相似度检测软件(如“黑马校对”)、人工标注 |
    美术作品 | – 构图、色彩搭配、线条造型
  • 细节特征(如阴影处理、笔触风格) | 图像叠加比对、色值分析、专业鉴定报告 |
    音乐作品 | – 旋律、节奏、和弦进行
  • 歌词表达、编曲特色 | 频谱分析、MIDI文件比对、音乐专家意见 |
    计算机软件 | – 代码结构、函数命名、算法逻辑
  • 冗余错误、注释内容 | 反编译比对、代码指纹技术、抽象过滤法 |
    视听作品 | – 镜头切换、场景顺序、台词设计
  • 特效运用、角色互动 | 分镜脚本比对、关键帧提取、时间轴对照分析 |

3. 实质性相似的量化与质化标准

  • 量化标准
    • 文字作品:相似比例超过10%且包含核心情节;
    • 美术作品:关键构图元素重合度达70%以上;
    • 软件代码:核心模块代码重复率超过30%。
  • 质化标准
    • 相似部分是否构成作品的“灵魂”或“精华”(如小说核心冲突、美术作品标志性元素);
    • 即使相似比例低,但属于独创性核心表达,仍可能构成侵权。

案例参考

  • “九层妖塔字体侵权案”:仅使用单字“鬼”“族”“史”,但因字体设计具有独创性且用于电影核心宣传,被判侵权。

三、抗辩理由的针对性破解

1. 独立创作抗辩

  • 破解方法
    • 证明接触可能性+实质性相似细节(如巧合无法解释的相同错误);
    • 要求被告提供创作底稿、修改记录等过程证据。

2. 合理使用抗辩

  • 破解要点
    • 被告使用具有商业目的(如广告植入、直接获利);
    • 使用比例超出必要限度(如复制全文而非摘录片段);
    • 对原作品市场造成实质性替代(如影响正版销量)。

3. 公有领域抗辩

  • 应对策略
    • 剥离被告作品中公有领域部分,聚焦受保护独创性表达;
    • 举证被告对公有元素进行了独创性编排(如古籍点校成果)。

四、证据固定与司法鉴定

1. 证据固定方式

  • 传统取证:公证购买侵权产品、公证网页截屏、现场录像;
  • 电子存证:使用“可信时间戳”“区块链存证平台”固定电子证据;
  • 技术分析: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相似度鉴定报告(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2. 司法鉴定流程

  1. 委托鉴定机构:法院指定或双方协商选择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2. 提交比对材料:提供原作品与侵权作品的原始载体(如代码源文件、绘画原稿);
  3. 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机构从专业角度分析相似性,法院结合鉴定结果综合认定。

示例

  • “《锦绣未央》小说抄袭案”:法院采纳专业机构比对报告,认定抄袭语句达1145处。

五、特殊场景的侵权比对

1.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 比对难点:AI输出内容是否包含他人作品片段;
  • 应对策略:溯源训练数据,排查AI模型是否使用未经授权的作品。

2. 短视频与二次创作

  • 比对原则
    • 转换性使用(如戏仿、评论)可能不构成侵权;
    • 直接使用原作品核心片段(如影视高潮剧情)通常构成侵权。

3. 实用艺术作品

  • 比对关键
    • 分离艺术性与实用性部分;
    • 仅比对艺术设计部分的独创性表达(如家具造型、服装图案)。

六、实务操作建议

  1. 事前预防
    • 对核心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并保留创作过程文件;
    • 使用数字水印、加密技术防止非法复制。
  2. 事中监控
    • 定期通过搜索引擎、电商平台排查侵权行为;
    • 利用“图片反向搜索”“文本查重工具”快速锁定疑似侵权内容。
  3. 事后维权
    • 优先通过平台投诉下架侵权内容(如阿里知识产权保护平台);
    • 对顽固侵权者发起民事诉讼或刑事报案。

总结:著作权侵权比对需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结合技术手段与法律逻辑,针对不同作品类型精准分析。实务中应注重证据链完整性,善用司法鉴定与电子存证工具,同时关注新型创作形式的裁判趋势(如AI、短视频),动态调整维权策略。

著作权侵权行为类型的确定

以下是关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类型的详细解析,结合中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分类说明各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依据及实务要点:


一、直接侵权行为类型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53条,直接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侵权类型法律依据行为特征与示例
1. 复制权侵权第10条第5项未经许可复制作品全部或实质性部分。
:盗版图书印刷、软件代码抄袭、扫描电子书上传。
2. 发行权侵权第10条第6项未经许可销售、出租作品原件或复制件。
:售卖盗版光盘、盗版周边商品。
3.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第10条第12项未经许可将作品上传至网络供公众获取。
:网站非法提供影视剧在线播放、APP盗播音乐。
4. 改编权侵权第10条第14项未经许可改编作品形成新作品。
:将小说改编为剧本、翻译外文书籍未获授权。
5. 表演权侵权第10条第9项未经许可公开表演作品(现场或机械表演)。
:商场播放未授权音乐、餐厅演唱他人歌曲。
6. 展览权侵权第10条第8项未经许可公开展示美术、摄影作品原件或复制件。
:画廊展出未授权的名家画作复制品。
7. 翻译权侵权第10条第15项未经许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为另一种语言。
:擅自翻译并出版外文畅销书。
8. 汇编权侵权第10条第16项未经许可对作品或数据片段进行选择、编排形成新作品。
:盗用他人论文汇编成教材。
9. 摄制权侵权第10条第13项未经许可将作品拍摄成影视作品或类似载体。
:擅自将网络小说拍摄为网剧。
10. 广播权侵权第10条第11项未经许可以无线/有线方式传播作品。
:电视台播放未授权的影视作品。

二、间接侵权行为类型

针对帮助、教唆或放任侵权的行为,法律亦追究间接责任:

侵权类型法律依据行为特征与示例
1. 提供侵权工具《民法典》第1197条明知或应知他人实施侵权,仍提供技术、设备支持。
:开发专门破解正版软件的技术工具。
2.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未及时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链接(“避风港原则”例外)。
:平台对用户上传盗版电影未采取必要措施。
3. 教唆、帮助侵权《著作权法》第53条诱导、协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提供盗版资源下载链接并指导用户使用。

三、特殊侵权行为类型

1. 规避技术措施

  • 行为特征: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作品设置的技术手段(如数字水印、加密程序)。
  •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53条第6项。
  • 示例:破解电子书DRM保护并传播。

2. 侵犯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 行为特征
    • 未标明作者身份或篡改作者署名;
    • 歪曲、篡改作品导致作者声誉受损。
  •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2-3项。
  • 示例:删除软件开发者署名并加入他人标识。

3. 侵犯邻接权

针对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的权利:

  • 表演者权侵权:未经许可录制/传播现场表演(《著作权法》第39条);
  •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侵权:盗版翻录专辑、演唱会录像(《著作权法》第44条);
  • 广播组织权侵权:盗播电视台节目信号(《著作权法》第47条)。

四、刑事侵权行为

根据《刑法》第217条,以下情形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1. 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文字、音乐、影视、软件等作品;
  2.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3. 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
  4.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量刑标准

  • 违法所得3万以上/非法经营额5万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违法所得15万以上/非法经营额25万以上:3-7年有期徒刑。

五、实务中高频争议场景

  1. 短视频二次创作:剪辑影视片段添加解说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需判断是否转换性使用及对原作品市场影响。
  2. 同人作品侵权:借用原著人物名称、关系创作新故事是否侵犯改编权?需分析是否形成独创性表达。
  3. AI生成内容侵权:AI生成的文字、图像若包含他人作品元素,使用者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六、抗辩事由与例外

  1. 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4条):
    • 个人学习、评论、新闻报道、教学等非商业目的使用;
    • 需注明作者及作品名称,且不得影响原作品正常使用。
  2. 法定许可
    • 编写出版教科书、报刊转载等特定情形可未经许可使用,但需支付报酬。
  3. 权利耗尽原则
    • 合法购买的作品原件/复制件可再次销售(不适用于数字作品)。

附:典型案例参考

  1. “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案”
    • 使用金庸小说人物名称创作新故事,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未侵犯著作权(因未复制情节)。
  2. “腾讯诉抖音《王者荣耀》直播侵权案”
    • 法院认定游戏直播构成对作品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3. “微软诉国内企业软件盗版案”
    • 企业商业使用盗版Windows系统,被判赔偿500万元并登报道歉。

总结:著作权侵权行为类型复杂,需结合具体行为特征、作品类型及使用场景综合判断,建议提前咨询知识产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