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对“规范使用文字”的认定标准

商标法中关于“规范使用文字”的认定,核心在于判断商标标志​​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如果存在这种可能,即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以下是不规范使用文字的主要情形和认定考量:

一、法律规定与原则

  • ​核心法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公序良俗原则​​:该条款是公序良俗原则在商标法中的体现,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允许通过使用而使本不得注册的商标获准注册​​。
  • ​语言文字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招牌、广告用字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商标中的汉字使用应当规范化。

二、常见的不规范使用情形

  1. ​使用不规范汉字​​:指商标中的汉字存在​​自造字、缺笔画、多笔画、笔画错误​​,或​​艺术化设计改变了汉字的基本构成要素​​,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其书写产生错误认知。
    • ​例如​​:“萌李萌萌及图”商标中的“李”、“萌”字为不规范书写;“健之侣”商标中的“健”、“侣”为不规范汉字;“御蜜佳缘及图”商标中的“蜜”字设计改变了其构成要素。
  2. ​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指​​利用谐音等方式替换成语中的字词​​,形成对固定成语的不规范改变,容易混淆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对成语的正确认知。
    • ​例如​​:“小蹄大作”是对成语“小题大做”的不规范使用;“味所欲为”是对成语“为所欲为”的不规范使用;“心满意竹”是对成语“心满意足”的不规范使用。
  3. ​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虽非严格意义上的“不规范文字”,但同属该法条规制):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如“叫个鸭子”因其文字组合易产生“购买男性色情服务”的低俗联想。
    • ​涉及国家主权、尊严、形象​​:如含有不完整中国版图的图形。
    • ​涉及宗教、民族感情​​:如“居士”一词用作商标有害于宗教信仰和感情。
    • ​与突发公共事件特有名称相同或近似​​:如“火神山”、“雷神山”、“方舱”等。

三、认定是否构成“不良影响”的考量因素

行政机关和法院在判断时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 ​商标使用时的背景​​:包括政治、社会、历史、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
  • ​商标的构成要素及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的标志用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可能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火神山”医院在医院服务上使用没有不良影响,但其他无关主体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则易产生不良影响。
  • ​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及社会影响​​:如“叫个鸭子”案中,申请人同时申请“满足你对鸭子的一切幻想”等商标,强化了低俗联想,其营销方式也被法院考量。
  • ​公众的普遍认知​​:以相关公众的日常生活经验、辞典、工具书记载或通常认识作为判断依据。

四、可能不构成“不良影响”的例外情况

并非所有对文字的特殊设计都会被认定为“不规范”并产生“不良影响”。​​如果设计不会导致公众对文字的正确书写产生错误认知​​,则有可能获准注册。例如:

  • ​文字的某一笔画呈图形化设计,但未改变文字基本结构​​:如“开心熊”商标中,“心”字的一点被熊图形替代,但整体仍易识别。
  • ​文字整体风格化明显,接近图形化表达​​:如某些经过强烈艺术设计、几乎可视为图形商标的文字。
  • ​文字设计有明确出处(如书法体、繁体字)​​:书法艺术中的草书、隶书等写法,或使用规范的繁体字(如“1点点”中的“點”),并​​在申请时予以说明​​,通常可以接受。

五、总结与建议

商标注册中“规范使用文字”的认定,​​核心在于维护语言文字的规范性和纯洁性,防止对公共利益(特别是青少年教育)产生误导和消极影响​​。

如果您计划申请商标,请注意:

  1. ​避免使用不规范汉字​​:谨慎对待文字的艺术化设计,避免缺笔少画、自造字等。
  2. ​慎用成语谐音​​:尽量避免通过替换成语字词的方式创造商标,风险极高。
  3. ​注意规避敏感词汇​​:避免涉及国家尊严、道德风尚、宗教民族情感、公共事件等领域的敏感词汇。
  4. ​保留设计出处与说明​​:若使用了特殊字体或书法,准备好设计说明或出处证明,以备审查机关要求时提供。

希望以上信息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商标注册中关于文字使用的规范。

“已故知名人物”的商标保护

了解商标法中关于“已故知名人物”的保护条款非常重要,它主要涉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适用。下面我将为你详细解释这些规定的适用情形、异同点、典型案例及实务建议。

一、法律依据与适用情形

《商标法》对已故知名人物的保护,主要旨在避免公众误认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非直接保护已故者的“人格权”(因其随权利主体消亡而灭失)。具体适用以下条款:

  1.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易导致误认):如果诉争商标与​​特定行业或地域的已故知名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信誉、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则适用本项。
  2.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如果诉争商标与​​已故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近似,​​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则适用本项。

二、如何区分适用第(七)项与第(八)项

虽然两项都可能适用于保护已故知名人物,但其​​侧重点和适用场景有所不同​​。下表概括了它们的主要区别:

​考量维度​​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
​保护侧重​主要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信誉、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和误认​​。主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防止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等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典型适用对象​​特定行业、领域、地域的已故知名人物​​(如行业大师、地方名人)。案例:李兴发(“勾调大师”)。​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已故公众人物​​,尤其是​​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领域的人物​​。案例:马龙·白兰度(文化偶像)。
​判断核心​商标与人物形象的关联性​​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特点产生错误认识​​。商标与人物形象的关联​​是否可能伤害社会公众情感,或对公序良俗产生负面影响​​。
​是否需要证明“误认”​​是​​,必须证明这种误认的可能性。​不一定​​,更侧重于对​​公共利益​​的潜在损害。

注意:有时两项规定可能存在竞合,例如当某位已故行业大师的知名度极高,其影响已超出本行业而波及更广泛的社会公众时。

三、典型案例分析

  1. ​“勾调大师-令狐午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适用第(七)项)​
    • ​案情​​:某酒业公司申请注册“勾调大师-令狐午及图”商标,图形部分与已故白酒勾兑大师​​李兴发​​的肖像高度近似,文字也包含其本姓“令狐”及“勾调大师”。
    • ​判决​​:商评委认为,李兴发在白酒行业享有极高声誉,争议商标易使公众认为该商品与李兴发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品质、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予以无效宣告。
    • ​要点​​:此案典型地体现了对​​特定行业已故知名人物​​的保护,核心在于防止对商品质量的​​误认​​。
  2. ​“Marlon Brando(马龙·白兰度)”商标异议案(适用第(八)项)​
    • ​案情​​:某化妆品公司申请注册“Marlon Brando”和“马龙白兰度”商标。
    • ​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马龙·白兰度是​​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文化偶像​​,其姓名和形象在相关公众中认知度极高。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并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不予核准注册。
    • ​要点​​:对于​​影响力远超特定行业、已成为文化符号的已故公众人物​​,即使不易直接证明商品质量上的“误认”,也可依据其对​​公序良俗的潜在危害​​予以保护。

四、实务操作与维权建议

如果需要进行相关的商标维权或申请,通常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 ​权利主体与维权资格​​:
    • 对于​​近期逝世者​​,其​​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等)​​ 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就死者姓名、肖像等受到的侵害提起维权。
    • 对于​​无在世近亲属的古代历史名人​​,任何主体通常难以以其“在先姓名权”主张权利(因其民事主体资格已消亡)。此时,应更多考虑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或第(八)项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而这些理由​​任何人均可提出​​,并不限于利害关系人。
  2. ​关键证据材料​​:无论适用哪一项,成功的关键在于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 ​该人物属于“已故知名人物”​​:提供其生前在​​相关领域或全国范围内的知名度、影响力及声誉​​的证据,如媒体报道、奖项荣誉、历史评价、学术文章等。
    • ​诉争商标与人物特征的关联性​​:证明商标的构成要素(文字、图形)与该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相同或高度近似​​。
    • ​适用第(七)项需证明“误认”​​:证明​​相关公众​​看到商标后,会自然地联想到该人物,并进而对商品/服务的​​质量、来源、工艺等产生错误认识​​。
    • ​适用第(八)项需证明“不良影响”​​:证明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伤害社会公众的普遍情感​​,或对​​文化、民族等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例如,将历史名人姓名用于不雅或有失庄重的商品上。
  3. ​对商标申请人的提醒​​:
    • ​诚实信用原则​​:申请商标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恶意抢注、搭便车。
    • ​进行充分检索​​:在提交申请前,务必进行​​详细的商标检索​​,排查是否与任何在世或已故的知名人物姓名、肖像等冲突。
    • ​评估使用风险​​:即使侥幸获准注册,但若使用不当(例如,贬损性使用历史名人形象),仍可能面临​​社会舆论压力、行政查处甚至后续的法律诉讼​​(如近亲属基于《民法典》提起的侵权之诉)。

总结

对已故知名人物商标的保护,核心在于​​防止消费者混淆和维护公序良俗​​,而非直接保护已故者的权利。

  • 若商标涉及​​特定行业或地域的已故名人​​,并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质量、信誉等特点的误认​​,优先考虑适用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若商标涉及​​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已故公众人物​​(尤其是政治、文化、民族等领域),其注册和使用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则应考虑适用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

希望以上信息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你有特定的商标或人物情况需要分析,提供更多细节后我可以尝试给出更具体的建议。

商标法中“其他不良影响”的认定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相关司法实践,“其他不良影响”的认定需综合客观标准与参考因素,具体规则如下:

​一、核心判断标准:客观社会认知​

1. ​​公众日常生活经验​

以一般消费者的普遍认知为准,若标志易引发负面联想(如低俗、贬损、政治敏感等),即可能构成不良影响。

  • ​示例​​:
    • “叫个鸭子”用于餐饮服务,因“鸭子”在特定语境中暗示色情服务,易引发低俗联想,构成不良影响。
    • “GODFATHER”(教父)用于工具类商品,因基督教含义伤害宗教感情,构成不良影响。

2. ​​权威文献与专业认知​

  • ​辞典/工具书​​:若标志在《辞海》等文献中被定义为贬义词(如“蛮子”为民族蔑称),可直接认定不良影响。
  • ​宗教/民族领域认知​​:如宗教人士认为标志亵渎神明(如“泰山大帝”非道教机构使用),或含种族歧视(如殖民词汇“福爾摩莎”),构成不良影响。

3. ​​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

标志若损害以下领域,无论主观意图均构成不良影响:

  • ​政治安全​​:如使用不完整中国地图、分裂主义词汇(如“独港”)。
  • ​公共事件​​:如抢注“火神山”“雷神山”等疫情相关标志,破坏防疫秩序。
  • ​文化尊严​​:如滥用“一带一路”“绿水青山”等国家政策词汇谋利。

​注​​:认定时以​​标志使用时的社会背景​​为准,历史含义变化不影响当时认定(如某词汇过去中性现今贬义)。

​二、参考因素:主观意图与使用方式​

(一)​​主观意图的辅助作用​

​情形​​对认定的影响​​案例​
​恶意抢注​强化不良影响认定(如明知“水立方”为奥运标志仍注册)水立方案中,抢注行为助推不良影响成立
​营销炒作​利用低俗暗示博关注(如“叫个鸭子”配暧昧广告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其违背公序良俗
​无主观恶意​不豁免不良影响(如“要疯”无意暗示精神疾病仍无效)因字面含义消极,主观无责仍被禁

(二)​​使用方式与损害结果的参考价值​

  • ​使用范围​​:标志用于大众消费品(如食品、服装)比小众商品更易扩散负面影响。
  • ​实际损害​​:虽不要求证明实际损害,但若已引发群体投诉(如宗教团体抗议),可强化认定。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

1. ​​多重含义标志的处理​

  • ​任一含义违规即整体禁用​​:如“黎明杀机”既指游戏也含暴力暗示,后者触发不良影响。
  • ​积极含义不抵消负面影响​​:如“土豪”虽有历史中性义,但现今多指炫富,注册于奢侈品仍无效。

2. ​​主体差异性的影响​

  • ​特定主体豁免​​:如武汉火神山医院自用“火神山”无不影响,但他人使用则违规。
  • ​行业相关性​​:如“红十字”用于医疗救援合法,用于化妆品则误导公众。

3. ​​与欺骗性条款的区分​

  • ​不良影响 vs 欺骗性​​:
    • 若误认仅涉及商品质量(如“超级白”漂白剂),适用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欺骗性);
    • 若误认损害公共利益(如“央储”暗示国家储备),适用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良影响)。

​实务建议:规避与抗辩策略​

  1. ​申请前风险评估​
    • ​筛查多维度含义​​:通过词典、舆情监测工具(如百度指数)验证标志是否含负面联想。
    • ​避免敏感领域​​:禁用公共事件、政策热词(如“乡村振兴”)、宗教词汇(如“福音”)。
  2. ​被驳回后的应对​
    • ​举证认知差异​​:提供民意调查报告,证明负面含义非主流(如方言区不认可贬义)。
    • ​切割使用范围​​:申明仅用于小众领域(如工业设备),且无公共传播风险。
  3. ​法律争议解决​
    • ​强调公共利益平衡​​:如“泰山大帝”用于旅游纪念品时,可论证其弘扬文化而非亵渎神明。
    • ​避免纠缠主观意图​​:聚焦标志客观含义,减少申辩“无心之失”。

​提示​​:司法机关对不良影响的认定日趋严格,企业需遵循 ​​“公益优先”​​ 原则,避免以营销噱头挑战法律底线。

商标法中”欺骗性”认定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相关司法实践,判断商标标志是否因“欺骗性”被禁止注册或使用的核心规则如下:

​一、“欺骗性”的法律定义与排除情形​

  1. ​构成要件​​商标标志需同时满足:
    • ​虚假表述​​:对商品/服务的质量、原料、功能、产地等特点作​​超出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
    • ​误导公众​​:易使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认识​​,影响购买决策。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八条。
  2. ​排除情形:基于日常经验的非误导性标志​​若公众基于​​生活常识、行业惯例​​等不会对商品/服务特点产生误认,则不属于欺骗性标志。
    • ​示例​​:
      • “蓝色阳光”用于太阳能热水器 → 消费者不会误认阳光为蓝色(常识性认知);
      • “毛笔酥”用于糕点 → “毛笔”与食品原料无关,公众不会误认原料或功能。

​二、司法认定的关键标准:公众认知优先​

(一)​​公众认知的审查要素​

​要素​​审查内容​​案例​
​生活常识​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特性的基本认知(如“阳光非蓝色”)“蓝色阳光”案
​行业惯例​标志在特定领域的普遍含义(如“酥”指松脆食品)“毛笔酥”案(糕点领域)
​标志整体性​综合文字、图形等要素的完整含义(非孤立解读)“珠宝冰糖棒”因暗示高品质被驳回

(二)​​排除欺骗性的典型场景​

  • ​常识性矛盾​​:标志与公知事实冲突(如“防火木材”用于易燃品);
  • ​明显夸张修辞​​:如“宇宙至尊”用于普通服装(公众知其为广告修辞);
  • ​无关联描述​​:标志与商品特性无逻辑联系(如“雪山”用于热带水果)。

​三、实务案例对比:欺骗性 vs 非欺骗性​

​案件​​标志及指定商品​​是否欺骗性​​裁判核心依据​
​“毛笔酥”案​糕点类商品“毛笔”与糕点原料无关,公众无原料误认风险
​“全天然”案​洗发液、化妆品暗示“无化学成分”,与产品实际属性矛盾
​“椰树鲜榨”案​果汁饮料“鲜榨”暗示新鲜压榨工艺,易误导加工方式
​“国宾”案​豆腐制品暗示“国宴专用”,超出普通食品品质认知

​四、操作建议:规避“欺骗性”风险​

  1. ​标志设计阶段​
    • 避免直接描述商品​​固有属性​​(如原料、工艺、产地);
    • 谨慎使用​​品质暗示词​​(如“鲜榨”“有机”“顶级”)。
  2. ​指定商品匹配​
    • 若标志含描述性词汇,​​限缩范围​​至相关商品(如“小麦啤酒”仅用于啤酒类);
    • 对​​跨类商品​​需单独评估误导风险(如“雪山”用于冰箱不误导,用于水果可能误导)。
  3. ​争议应对策略​
    • ​举证公众认知​​:提供市场调研、行业报告等证明无误导可能;
    • ​强调常识差异​​:如“毛笔酥”案中成功论证文具与食品的认知割裂。

​总结:核心裁判逻辑​

是否构成“欺骗性”的终极标准是 ​​“公众是否会基于日常生活经验产生误认”​​ ,而非标志的字面含义本身。企业需通过 ​​“常识预判+商品匹配”​​ 规避风险,避免因标志的暗示性表述触发法律禁令。

含有外国国家名称的标志的注册规则

在中国商标法律体系中,含有外国国家名称的标志的注册规则主要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八)项约束,其核心认定标准及例外情形如下:

​一、外国国家名称的认定范围​

  1. ​名称形式​​包括外国国家名称的​​中文全称、简称、外文全称及缩写​​(如“美利坚合众国”“USA”“法兰西”“FR”)。
    • ​认定依据​​:以官方文献(如外交部国别清单、国际标准代码)为准,如《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 2659-2000)。
  2. ​禁用原则​​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原则上​​不得注册和使用​​,除非获得该国政府明确同意。

​二、“经该国政府同意”的推定情形​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可推定获得政府同意,​​除非存在相反证据​​:

​情形​​要求与示例​​法律依据​
​提交政府同意文件​该国政府出具的书面授权(如瑞士外交部对“Swiss”使用的许可公函)《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相同商标在该国已注册​相同申请人、相同商标、相同商品/服务类别已在该国获准注册(如“nihon medi+physics”在日本注册)《北京高院审理指南》8.3

​例外​​:若该国政府声明​​不承认注册推定​​(如瑞士政府要求必须单独提交同意文件),则需额外举证。

​三、“损害国家尊严”的认定标准​

若标志虽与外国国家名称不近似,但可能​​损害该国尊严或公共利益​​,可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

  1. ​损害情形​​:
    • 将国家名称用于低俗、贬损类商品(如成人用品、殡葬服务);
    • 暗示官方背书但未经授权(如“美国军工”用于普通刀具)。
  2. ​判断逻辑​​:
    • 需综合​​标志整体含义​​(如“瑞士酒店行政公寓”整体指向服务而非国家象征);
    • 考量​​公众认知​​(相关公众是否易产生国家关联联想)。

​四、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案件​​争议焦点​​裁判结果及依据​
​日本“nihon medi+physics”案​含“nihon”(日本)是否禁用​可注册​​:整体指向医疗物理服务,且在日获准注册 → 推定日本政府同意
​瑞士“瑞士酒店行政公寓”案​含“瑞士”是否需单独政府同意​驳回注册​​:瑞士政府声明“注册不推定同意”,申请人未单独提交许可
​“VonDutch”案​含“Dutch”(荷兰)是否损害尊严​驳回注册​​:用于服装易引发低俗联想(Dutch常被戏谑),损害荷兰尊严

​五、实务操作建议​

  1. ​申请前风险评估​
    • 筛查标志是否含外国名称,优先通过​​拆分设计​​(如将“FRANCE”改为“FRNC”)或​​添加显著元素​​(如“巴黎印象”)规避风险。
    • 若必须使用,​​提前获取政府书面授权​​(如通过驻华使馆渠道)。
  2. ​被驳回后的应对策略​
    • ​提交该国注册证明​​:及时公证认证商标在该国的注册证书,主张推定同意;
    • ​论证整体非近似性​​:说明标志整体指向特定服务(如“瑞士酒店”仅表服务类型),非国家象征。
  3. ​避免损害尊严的设计​
    • 禁用国家名称于​​敏感领域​​(如政治、宗教、低俗商品);
    • 避免​​暗示官方授权​​的表述(如“皇家”“国立”)。

​提示​​:瑞士、瑞典、荷兰等​​明确否认注册推定的国家​​,需单独提交政府许可文件,否则即使在该国注册亦无法突破中国禁用条款。

商标具有多种含义或使用方式而违反禁用条款的认定规则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及相关司法实践,诉争商标标志因具有多种含义或使用方式而违反禁用条款的认定规则及法律后果如下:

​一、核心规则:单一禁用含义即构成违法​

  1. ​“含义或使用方式”的覆盖范围​​只要标志的​​任一含义或使用方式​​可能使公众联想到禁用情形(如国家标志、欺骗性描述、不良影响等),即可认定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无需考察其他含义是否合法​​。
    • ​法律依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明确,标志的文字、图形等构成要素具有多种解释时,若其中一种解释落入禁用范围(如民族歧视、欺骗性、不良影响),则整体禁止注册和使用。
    • ​示例​​:文字商标“GODFATHER”(教父)在基督教中特指神学权威,用于工具类商品可能伤害宗教感情,即使该词也有“黑帮首领”的世俗含义,仍因宗教关联性被禁用。
  2. ​使用情况不予考量的例外性​​商标的实际使用目的、商业背景或已建立的市场声誉​​不构成豁免理由​​。例如:
    • 即使申请人证明长期将标志作为正面含义使用(如“泰山大帝”用于旅游服务),但若特定群体(如道教信众)合理认定其伤害宗教感情,仍属禁用。
    • 在“叫个鸭子”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尽管申请人主张商标指代“家禽餐饮”,但其特殊构词方式(“叫个”+“鸭子”)易引发低俗联想,故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使用证据未被采纳。

​二、具体适用情形与认定标准​

(一)​​欺骗性标志的认定​

​情形​​认定标准​​案例​
​质量/功能误认​夸大商品固有特性(如“超级白”漂白水暗示强效)“国宾”豆腐易被误认为外交宴会专用食品
​产地误认​产地与实际不符(如合肥企业使用“西递宏村”商标)“NEWYORK·PARIS”服装误导消费者
​多重含义触发误认​任一含义导致误认即违法(如“央储”被非国家机构使用)未承担储备工作的企业禁用该标志

(二)​​不良影响的认定​

  • ​政治与社会公益​​:标志涉及国家安全、突发事件等敏感领域(如“火神山”被非防疫机构使用),即使有其他中性含义,仍因可能扰乱公共秩序被禁。
  • ​宗教与民族感情​​:如“泰山大帝”虽可指地理名称,但道教信众普遍认为其亵渎神明,故禁用。
  • ​道德风尚​​:“叫个鸭子”中的鸭子图形无法抵消文字的低俗暗示,因文字传播力更强。

​三、例外考量因素​

虽原则上​​不考虑使用情况​​,但以下因素可能影响“禁用含义”的认定强度:

  1. ​公众认知的普遍性​
    • 若禁用含义仅为极小众群体认知(如方言俚语),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广泛传播,可能不构成违法。
  2. ​商品/服务的关联性​
    • 标志用于特定领域可能强化误导(如“红十字”用于药品),而用于无关领域时影响较弱。
  3. ​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同意​
    • 如外文标志经外国政府书面许可(如国家名称用于该国特产),可豁免禁用。

​四、法律后果​

  1. ​注册驳回或无效宣告​
    • 审查阶段直接驳回申请;已注册的商标可被宣告无效(如“MLCB”因网络低俗含义被无效)。
  2. ​行政处罚​
    • 继续使用禁用商标的,面临罚款(违法经营额20%以下或最高1万元)。
  3. ​民事与刑事责任​
    • 损害他人权益的(如冒用宗教标志),承担赔偿;涉国家安全或欺诈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

​五、实务建议​

  1. ​申请前风险评估​
    • 筛查标志的所有可能含义,避免涉敏感词汇(如突发公共事件名称、宗教术语)。
    • 咨询特定群体意见(如宗教协会对含神祇名称标志的反馈)。
  2. ​被驳回后的应对​
    • 若因多重含义被驳,​​避免仅申辩使用意图​​,需提供权威证据否定禁用含义(如词典释义、民意调查报告)。
  3. ​争议解决优先路径​
    • 对于涉及国际标志的,尝试获取外国政府/组织授权书(如“巴黎”用于法国红酒,附法国农业部许可)。

​总结​​:商标标志的​​任一含义或使用方式​​触犯禁用条款即构成绝对禁止,使用证据和主观意图均不改变违法性质。企业需在申请前全面评估语义风险,避免因多重含义陷入法律争议。

商标注册人被吊销或者注销是商标如何处理

在中国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当诉争商标注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已注销时,其商标权的处理需遵循特定法律规则,核心要点如下:

​一、核心法律原则:不因主体资格丧失自动撤销商标​

  1. ​“不宜仅据此撤销”规则​​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7.5条,在商标撤销复审或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注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本身不构成撤销商标的充分理由​​。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其权利不因主体资格消灭而自动消亡。
    • ​法律逻辑​​:商标权属于民事财产权,企业注销后仍需通过清算程序处理资产(包括商标),直接宣告无效会侵害潜在权利人(如债权人、继承人)的权益。
  2. ​例外情形​​若商标注册时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如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标志、或通过欺骗手段取得注册),即使注册人已注销,利害关系人仍可主张无效宣告。但需独立证明无效事由的存在,而非仅依赖主体注销事实。

​二、不同程序中的差异化处理​

(一)​​驳回复审程序:引证商标权利人注销的影响​

  • 若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注销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主体​​,可认定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可能获准注册。
  • ​依据​​:权利人注销后,商标无法投入市场使用,混淆可能性消除(如北京优帆公司案中,针对被吊销主体的引证商标成功复审)。

(二)​​无效宣告程序:严格限制主体注销的引用​

  • 仅以注册人被吊销或注销为由请求无效宣告的,​​不予支持​​(如“起跑线”商标案:注册人已注销,但因无证据证明注册违法,商标维持有效)。
  • ​举证责任​​:请求人需证明商标注册时已违反实体法(如恶意注册、侵害在先权利),而非仅提供主体注销证明。

​三、利害关系人的应对策略​

  1. ​针对被吊销/注销主体的商标​
    • ​提起“撤三”申请​​: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请求撤销商标。因主体丧失经营资格,使用可能性极低,成功率较高。
    • ​参与清算程序​​:与清算组协商受让商标(需提交注销证明、清算报告、股东签字文件等)。
  2. ​权利继受主张​
    • 企业注销后,商标可由权利义务承受人(如继承人、股东)承继,需向商标局办理移转手续。无继受主体时,商标进入“无主状态”,但未被宣告无效。

​四、实务操作要点总结​

​情形​​法律后果​​权利方行动建议​
​引证商标权利人注销​可能消除混淆障碍1. 驳回复审中主张不近似;
2. 同步提“撤三”
​诉争商标注册人注销​不直接导致无效1. 证明注册时存在实体违法;
2. 通过清算程序受让
​企业吊销未注销​商标权存续但无法使用及时提“撤三”或待清算介入

​典型案例指引​​:

  • ​优帆公司案​​:针对被吊销主体的引证商标,以“撤三”消除权利障碍。
  • ​起跑线商标案​​:注册人注销后,因无实体违法证据,商标维持有效。

​核心提示​​:企业注销或吊销不自动终结商标权,需通过​​清算程序​​或​​法律撤销途径​​处理。实务中,应优先选择“撤三”程序或参与资产分配,避免依赖主体资格缺失主张无效。

受让人无过错对商标评审决定的影响

根据中国商标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若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如绝对禁止注册事由或恶意注册),即使受让人在受让过程中无主观过错,其主张维持商标效力的请求亦无法成立。具体规则分析如下:

​一、商标注册的合法性原则​

  1. ​绝对禁止注册事由​​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标志)、第十一条(缺乏显著特征)、第十二条(功能性标志)等绝对禁止条款的商标,​​自始无效​​,无论权利主体如何变更。
    • ​示例​​:
      • 商标含国家名称、敏感词汇(如“火神山”被非授权主体注册),即使受让人善意,仍因违反第十条“不良影响”被无效。
      • 三维标志仅由商品性质决定(如通用瓶身形状),受让人无法以“不知情”抗辩。
  2. ​恶意注册的不可继承性​​原申请人以欺骗、囤积等恶意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违反第四条、第四十四条),其瑕疵​​不因转让而涤除​​。
    • ​典型案例​​:某自然人囤积900件商标后转让,受让人主张“善意受让”,但因原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仍被宣告无效。

​二、受让人无过错抗辩的无效性​

(一)​​法律逻辑​

  • ​注册合法性优于交易安全​​:商标效力取决于​​申请时的合法性​​,而非后续流转中的主观状态。转让仅转移权利,不改变权利本身的合法性基础。
  • ​制度目的​​:防止恶意注册者通过转让“洗白”非法商标,规避法律制裁。

(二)​​司法实践中的驳回情形​

​违法类型​​受让人抗辩理由​​裁判结果​​依据​
​违反绝对禁止条款​“受让时不知含敏感词汇”维持无效宣告
​原注册恶意(囤积/抢注)​“支付合理对价且未参与恶意”宣告无效,不豁免受让人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受让后投入大量宣传使用”因原始申请材料造假,维持无效

​三、法律后果与实务指引​

(一)​​商标效力处理​

  • ​不予核准注册​​:审查阶段发现违法的,直接驳回受让人的注册申请。
  • ​宣告无效​​:已注册的商标,依职权或依申请宣告无效(如“叫个鸭子”商标因低俗暗示被无效,不因转让维持有效)。

(二)​​受让人的风险承担​

  • ​经济损失自负​​:受让人因商标无效造成的损失(如转让费、推广费),需向转让人追偿,​​不得对抗无效宣告​​。
  • ​行政处罚风险​​:若受让人继续使用无效商标,可能面临罚款(如“火神山”商标受让人被罚1万元)。

(三)​​风险规避策略​

  1. ​尽职调查义务​​:
    • 受让前查询商标是否涉及​​绝对禁止事由​​(如通过中国商标网筛查驳回/异议记录)。
    • 审查原申请人​​历史注册情况​​(如大量囤积则涉嫌恶意)。
  2. ​合同条款设计​​:
    • 约定“​​效力瑕疵担保条款​​”:若因原始违法被无效,转让人需返还转让费并赔偿损失。

​四、相关法律依据对比​

​条款​​适用情形​​对受让人的约束力​
​《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标志(危害公序良俗等)绝对无效,无豁免余地
​《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转让不改变恶意性质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以欺骗/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溯及既往无效,受让人不豁免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一并转让近似商标未一并转让可能导致转让无效

​总结:核心规则与司法导向​

  1. ​合法性溯及原则​​:商标效力取决于​​申请注册时的合法性​​,转让行为不治愈原始瑕疵。
  2. ​严格责任制度​​:受让人需自行承担​​尽职调查义务​​,无过错抗辩不构成维持效力的理由。
  3. ​实务铁律​​:企业受让商标前必须​​核查原始注册合法性​​,避免因追求商业效率忽视法律风险;司法机关始终坚持“​​违法商标不因流转而合法化​​”的裁判立场。

商标法第四条的适用

以下是针对《商标法》第四条适用情形的综合分析,结合立法目的、司法实践及审查标准展开论述:

​一、法律基础与立法目的​

《商标法》第四条新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核心目标是​​遏制商标囤积行为​​,防止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其适用需满足两大要件:

  • ​主观要件​​: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 ​客观要件​​:存在列举的五类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

​立法意图​​在于区分两类恶意注册行为:

  1. ​损害特定主体权益​​(如抢注他人在先商标):适用相对理由条款(如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2. ​扰乱注册秩序​​(如囤积商标):适用第四条绝对理由条款。

​二、五种适用情形的具体解析​

​(1)跨主体抄袭知名商标​

  • ​适用场景​​:申请人大量复制、摹仿不同权利人的知名商标(如“批量注册‘可口可乐’‘耐克’等品牌近似标”)。
  • ​判定关键​​:
    • 被抄袭商标需具有​​一定知名度或强显著性​​;
    • 抄袭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如数量多、类别跨度大)。
  • ​案例​​:凤山县顺兴商行注册“香格里拉”“中华”等40余件知名品牌近似商标,因缺乏使用意图且情节严重被驳回。

​(2)针对同一主体商标反复注册​

  • ​适用场景​​:对同一权利人的特定商标多次申请注册(如持续注册“华为”系列变体)。
  • ​判定关键​​:
    • 目标商标需具有​​知名度或强显著性​​;
    • 反复注册行为体现​​系统性恶意​​(如多次驳回后仍重复申请)。
  • ​例外​​:权利人基于防御目的注册自有品牌变体(如阿里注册“阿里妈妈”),若数量合理则不违规。

​(3)抄袭非商标类商业标识​

  • ​适用场景​​:大量注册与他人企业字号、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 ​判定关键​​:
    • 被抄袭标识需​​具有一定影响力​​(如老字号“全聚德”);
    • 抄袭行为需​​情节严重​​(如跨类注册多个标识)。
  • ​案例​​:某公司注册97件商标,包含多件他人电商名称近似标,因未提供使用证据被无效。

​(4)占用公共资源标识​

  • ​适用场景​​:大量注册地名、景点、建筑物名称(如“西湖十景”“黄鹤楼”)。
  • ​判定关键​​:
    • 名称需具有​​公共知晓度​​(如国家级景区);
    • 注册行为​​超出合理需求​​(如非本地企业注册多地景点名)。
  • ​案例​​:顺兴商行注册“西湖十景”“千岛湖秀水节”等商标,因无本地关联及使用意图被驳回。

​(5)无正当理由大量申请​

  • ​适用场景​​:短时间内提交远超经营需求的商标(如初创公司申请上千件商标)。
  • ​判定关键​​:
    • 申请量​​明显异常​​(参考行业、经营规模);
    • ​缺乏正当理由​​(如无实际业务或未来规划支撑)。
  • ​案例​​:某互联网公司申请7300余件商标,虽主张“防御性注册”,但因超量且未证明使用意图,部分类别被驳回。

​三、证明责任与抗辩路径​

​1. 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

  • 需初步证明申请人存在​​客观囤积行为​​(如商标总量、类别跨度数据)。

​2. 申请人的抗辩要点​

申请人需对“真实使用意图”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包括:

  • ​已使用商标​​:提供销售合同、市场推广记录(需与申请标样、商品对应);
  • ​准备使用商标​​:提交产品设计图、生产协议、广告投放计划;
  • ​防御性注册​​:证明被防御商标的知名度及关联性(如“腾讯”防御性注册“微信”类商标);
  • ​未来业务储备​​:提供商业计划书、市场调研报告。

​证据无效情形​​:

  • 合同无履行证明(如顺兴商行委托加工合同未实际执行);
  • 使用证据与申请商品无关(如在服装类商标下提供食品销售记录)。

​四、不同程序中的适用差异​

​程序类型​​审查特点​​举证要求​
​注册审查阶段​单方审查,无质证环节;主要依据申请量、标志关联性初步判断较低(审查意见书阶段可说明意图)
​驳回复审阶段​针对单件商标;重点审查该商标的使用证据中等(需一对一证明涉案商标意图)
​异议/无效宣告​全面审查申请人整体行为(如历史恶意记录、商标交易情况)严格(需排除系统性恶意嫌疑)

​案例对比​​:

  • ​驳回复审成功​​:某公司证明涉案商标已用于剧场服务(提交演出合同、宣传记录);
  • ​无效宣告失败​​:某公司无法解释大量售卖商标行为,被认定扰乱注册秩序。

​五、实务建议​

  1. ​合理控制申请规模​​:
    • 防御性注册应​​限定核心类别及关联商品​​,避免全类覆盖;
    • 未来业务储备需​​匹配企业实际发展计划​​(如科技公司预先注册5G相关标)。
  2. ​建立商标使用档案​​:
    • 保留商标使用全链条证据(从设计稿到销售记录);
    • 定期梳理未使用商标,主动提交使用声明或放弃部分权利。
  3. ​避免系统性风险信号​​:
    • 勿重复申请已被驳回的近似标;
    • 避免关联公司分散注册相同商标。

​典型案例启示​​:知名企业“A及图”商标因两个月内密集申请数百件商标,远超互联网行业常规需求,被认定构成恶意囤积。

​结论​

《商标法》第四条的适用以​​维护注册秩序​​为核心,通过五类情形明确“恶意囤积”的边界。申请人需以​​真实使用意图​​为基石,通过合理申请策略与证据管理规避风险。对于确属正当防御或业务储备的注册,应精准举证、量化需求,避免因“过度防御”触发规制。

逾期作出被诉裁决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在商标行政诉讼中,商标评审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是否构成程序违法,需结合具体情形及对当事人权利的实际影响综合判断。以下是基于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分析:

​一、法定期限的核心规定​

  1. ​驳回复审案件(《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在​​9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
  2. ​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审查期限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
  3. ​无效宣告案件(《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绝对理由无效宣告:​​9个月​​内裁定(可延长​​3个月​​);
    • 相对理由无效宣告:​​12个月​​内裁定(可延长​​6个月​​)。
  4. ​撤销注册商标案件(《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法定期限参照类似程序,通常要求​​9-12个月​​内完成审查。

​二、逾期裁决是否构成程序违法的判断标准​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6.4条,需满足以下要件:

  1. ​逾期事实成立​​商标评审部门确实超出法定期限作出裁决。
  2. ​未对当事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即使逾期,若未实质损害当事人的程序或实体权利(例如:未剥夺答辩机会、未影响证据提交或质证),则​​不构成程序违法​​。

​典型案例说明​​:

  • ​未影响权利的情形​​:裁决虽超期,但当事人已充分提交证据并发表意见,且裁决结果与期限内可能作出的结论一致,法院通常不支持程序违法主张。
  • ​影响权利的情形​​:若因逾期导致当事人无法补充关键证据(如市场调查报告)或错过抗辩时机,则构成程序违法,可能导致撤销被诉裁决。

​三、司法实践的处理原则​

  1. ​程序正义与效率的平衡​​法院倾向于认为​​轻微逾期且无实质损害​​的行为属于行政瑕疵,而非违法。例如:超期数日但未改变审查结论。
  2. ​“实际影响”的严格认定​​当事人需举证证明逾期行为直接导致其权利受损(如:因超期未获质证机会、证据未被采纳等),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3. ​例外情形​​若因等待在先权利案件结果而依法中止审查,导致超期,不视为程序违法。

​四、法律后果​

  • ​不构成违法时​​:法院驳回当事人主张,维持被诉裁决的效力。
  • ​构成违法时​​:法院可能判决撤销被诉裁决,并责令商标评审部门重新作出裁决(《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总结:逾期裁决的审查要点​

​审查要素​​认定标准​​法律后果​
​是否逾期​对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等规定的期限程序瑕疵或违法基础
​是否造成实际影响​当事人程序权利(如举证、质证、答辩)是否受损;实体结论是否因超期发生改变无影响→不违法;有影响→违法
​是否存在正当事由​如因中止审查、不可抗力等导致超期可免责

​实务提示​​:当事人主张逾期违法的,需主动证明​​权利受损的因果关系​​(例如:超期期间新证据未被采纳);仅以超期为由而无实质影响证据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