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上诉人(一审被告)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二审判决赔偿金额大幅度调低!

盈科律师代理上诉人(一审被告)针对一审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判决进行上诉。经团队律师分析一审证据以及事实基础上,提出将赔偿金额降低的目标。基于此,团队律师从一审原告的商标的知名度、具体使用的情况、被告侵权的情况等各个细节进行突破,抽丝剥茧进行分析,最终二审判决将一审判决在赔偿金额上进行大幅度下调“变更”。

(来源:知识产权空间)

盈科律师代理被告应对某股份公司起诉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二审判决将管辖权移送至被告住所地!

盈科律师代理被告应对某公司指控的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接受委托后,团队律师根据原告指控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相关证据,提出本案不应该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经一审、二审程序,法院最终裁定,将本案移动至被告住所地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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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代理原告起诉的专利侵权案件,通过以被告公司注销为由变更其股东为诉讼主体后,双方达成和解!

盈科律师代理原告起诉被告的专利侵权案件,案件在起诉过程中,被告注销其公司,进而想逃避法律责任。案件过程中,我方调取被告注销的相关材料,并变更诉讼主体。案件过程中,法院拟以被告注销公司的时间是在立案前的调解阶段【没有立案号、仅为调解号】,而非案件“立案阶段”,以起诉主体不适格为由,拟驳回起诉。但在我方的撰写的代理意见并坚持下,法院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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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代理原告起诉的专利侵权案件,通过一审、二审、执行程序,终为当事人维权成功!

盈科律师代理原告起诉被告的专利侵权案件,在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存在“差别”的事实下,当事人依然信任盈科律师认为两者之间构成相似的法律判断。庭审中,被告(上诉人)聘请了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以及专利代理师同时出庭抗辩,双方经过激励的交锋,法院通过一审判决认定两者构成侵权,并判决赔偿当事人损失。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案件又进入执行程序,最终为当事人争取了“迟到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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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代理委托人成功无效专利权人专利,为其产品的推广清除了侵权的障碍!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王华永律师(专利代理师)针对专利权人的专利设计特征进行详细分析,在做大量的检索工作后,从众多的专利文献中,找出最接近的现有专利文件,并精心撰写无效宣告请求意见书。后续,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其权限范围内,未经开庭审理(口头审理),直接出具《无效宣告决定书》,宣告专利权人的专利全部无效,为当事人后续产品的推广开辟了一条“康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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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代理的发明专利驳回复审案,获得“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决定”结果

盈科律师代理的发明专利驳回复审案,经过与当事人充分沟通技术方案后,提出复审请求,并修改权利要求,详细阐明专利的创造性理由。通过前置审查,并获得“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决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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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轨女教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解析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学一高中女教师被丈夫实名举报出轨16岁高中学生,相关截图在网上流传,引发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2月19日中午,涉事学校回应:“女教师已被停职,目前事件正在调查中。”此事件凸显诸多法律问题,和大家一一解读。

一、出轨女教师,在离婚纠纷中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据网络报道,女教师的丈夫已经起诉离婚,女教师的该出轨事实一旦被法院认定,有可能面临三种法律后果。

首先,可能需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之规定,一方有婚姻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司法实践中,视情节严重程度及经济状况,人民法院对于损害赔偿的数额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相对严重的会判到10万元,大部分在5000-30000元不等。

其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即男方的权益。

夫妻财产一般以均等分割为原则,而在一方存在婚姻过错时,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在分割财产时应当考量婚姻过错,进而作出有利于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判决。但是,“照顾”到什么样的程度,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没有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应当理解为适当多分或在具体财产分割时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除非过错方自己愿意,否则当然无法达到让过错方净身出户的目的。

再次,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有一定的影响。

判断子女抚养权归属时,需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一些法院认为出轨属于道德瑕疵,从树立未成年子女正确价值观的角度,出轨方不适宜抚养子女。

二、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如何才能起到有效的证明作用?

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除了聊天记录的截屏外,还应有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页面,如果配合有手机的录屏则效果更好,如果再有个时间戳的录屏就堪称完美。值得注意的是,腾讯公司不会保存用户的聊天记录,律师无法调取,所以面对对方的否认,只能从证据来源的角度下足功夫。

三、丈夫公开妻子的微信聊天记录,算泄露隐私吗?

配偶出轨,另一方公开出轨相关信息(照片、视频、聊天记录等)的行为是否违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类似的咨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散布他人隐私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那么,什么是隐私呢?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第2款的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女教师的丈夫将聊天记录进行公开无疑侵害了女教师的隐私权,但是如何处罚,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而定,在具体的处罚上要区分情况,例如公开散布隐私的范围,散布隐私的内容是否有歪曲事实或者捏造事实的情况,散布隐私是否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关,这些都会成为处罚的考量因素。

同时,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对于女教师而言,虽然这种不正当男女关系信息也属于女教师的隐私,但是当女教师的隐私权和其丈夫的配偶权相比较时,隐私权应当让渡于配偶权,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涉及夫妻生活的内容具有知情权,夫妻一方有权知晓另一方是否具有婚外情的行为。妻子与他人的暧昧聊天记录虽然是女教师的隐私,但对丈夫而言,女教师的行为违反了婚姻中的忠实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侵犯了配偶的权利,所以女教师在此的隐私权应当让渡于配偶权。

而且,侵犯隐私权首先是一项民事权利,未经他人同意,在网络上擅自发布他人的聊天记录,如果这些聊天记录涉及到他人隐私的,这样的行为属于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该事件中的受害人高中生而言,其作为未成年人,隐私权当然应当受到保护,女教师丈夫曝光未成年人的信息,这属于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所以,女教师及男学生可以向法院起诉女教师的丈夫,要求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实践中,经常也会面临配偶掌握了另一半的出轨证据,咨询将此类证据公之与众是否违法的问题,我们都会建议当事人慎重,作为另一半,愤怒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若为了一己私怨将另一半的隐私传至网络、公布于众,则突破了法律底线,有可能面临的是另一种惩罚。较为稳妥的做法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如通过法院诉讼渠道,具体到本事件中,还可以直接向教师所属学校或教育局投诉、举报,通过教育局或学校依法依规处理。

四、更多的伦理和道德讨论

开年就遇到热度这么高的事件,有些人用“三观震碎”、“炸裂”来形容,除了因为是夫妻中一方出轨外,还因为出轨是发生在已婚女教师和未成年高中学生之间,教师和学生的恋情本就为社会所不耻,甚至被认为是不伦之恋,更何况教师还是有夫之妇。

首先,女教师的行为不是犯罪。女教师丈夫举报行为引发全网讨论,更多的是从道德伦理角度,女教师作为有夫之妇婚内出轨,自有其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方面的惩罚。女教师与学生发生性关系这一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些人提到,是否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此类案件,往往是与被害人比较亲近的人,比如父亲、老师、医生等,这些人常常利用自己的身份优势和与未成年人长期相处的机会,诱骗或者哄骗未成年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基于此,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刑法处罚。但是,此罪名中被保护的对象是女性,且年龄在14-16岁,很明显此事件并不构成该罪。

其次,在网络公开配偶出轨的信息,为什么会有如此非理性的行为?本事件中,女教师的配偶在网络上公开举报女教师确实引起了广泛关注,可谓伤敌一千自损八百,他冒着被周边亲戚朋友、网友看笑话的风险,牺牲尊严也要将妻子的行为公之于众,他自己得到了什么?报仇的快感吗?也许是。毕竟从法律角度来讲,对出轨者的惩罚确实太轻,对出轨证据的认定又过于严苛,就不乏一些人利用非理性的手段维权,甚至不惜公之于网络来惩罚配偶。

最后,确实有很多事件确实介于法律与伦理道德之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或许一些突破法律的报复行为会获得一时的快感,但这毕竟是虚无的,且可能付出的代价也不一定是常人所能承受的,笔者真心希望让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

(本文作者:盈科王伟华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昆明律所)

判决书中认定被告方产品系“非正品”,为后续原告代理商的退货提供事实基础!

本案的办案分享如下:

1、本案线上开庭三次、线下开庭一次;其中双方多次补充证据,我方补充证据四次。

2、本案是在公司股东之间合作矛盾出现“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合同纠纷”(股东之间、公司与各代理商之间)、“公司类纠纷”后,委托人为了撕开另外一条进攻“口子”,衍生出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3、本案在判决书的事实认定部分,认定被告方生产、销售的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认定被告产品为“非正品”(客户以及代理商认为的“假货”)。

4、本案通过启动专利侵权诉讼,通过司法确认,认定被告另行生产了非正品,为后续的代理商的退货提供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来源:微信公众号 知识产权空间)

团队律师代理被告公司应对国际知名品牌授权商起诉的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其不承担侵权及赔偿责任!

1、本案系生产商与销售商均被国际知名品牌授权商状告其产品存在著作权侵权的案件。

2、本案生产商以其自主登记的“著作权”以及经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等为证据基础,主张其生产的产品与原告权利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综合考虑予以支持的案件。

3、本案通过证据的挖掘与充分的质证,在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销售商构成侵权的情况下,生产商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

(来源: 微信公众号 知识产权空间)

盈科律师代理被告应对两起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获得良好的抗辩效果!

1、其中一个案件,经过团队律师对原告证据的剖析,提出关于在侵权事实部分与之前的案件存在重复主张的情形,同时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生产行为等抗辩理由。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当庭撤回对被告关于本案的起诉。

2、另外一起案件,在原告提出高额判赔,且在庭审前、开庭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要求被告提供财产账簿的情况下,团队律师代理被告顶住压力,在提出不侵权抗辩的情况下,也进行了“退而求其次”的“止损”抗辩,一审法院仅要求被告承担1万元的赔偿(包含律师费、公证费、购买侵权产品费等维权的合理开支)。

(来源:微信公众号 知识产权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