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英特尔请求再次认定驰名商标的异议,如何成功注册商标?
案情摘要
此前,深圳某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深圳公司)在第42类上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含有“INTELLI”字样的组合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
英特尔公司在初审公告期内提出异议,以8项引证商标、12项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文件和近1600页的证据为依据,请求:
1、认定英特尔公司在第9类上注册的四项“INETL”商标为驰名商标;
2、认定被异议商标与英特尔公司在第42类上的四项“INTEL”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案件结果
面对来势汹汹的英特尔公司,老王在接受深圳公司的委托后,连续几周专心准备了N多材料用来答辩。
历经异议答辩及不予注册复审两个程序,老王才终于克服英特尔公司的商标异议,帮助当事人成功注册商标。
处理态度与主要观点
商标局:各打一巴掌对于英特尔公司的请求,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最先认读的显著部分与异议人知名商标高度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在其指定使用服务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但除此以外,商标局未再支持英特尔公司的其他请求和异议事由。
比如再次认定英特尔公司在第9类上注册的四项“INTEL”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请求。
再比如认定深圳公司构成恶意复制模仿知名商标侵犯其商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反败为胜
对于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深圳公司的复审申请及相关证据后,就本案焦点问题进行了论述:
1.被异议商标与英特尔公司提出的第42类上的“INTEL”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A: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的文字与英特尔公司第42类上的四项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差别较大,整体外观亦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虽然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但被异议商标与英特尔公司第42类上的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因此,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Q:
2.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A: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首先,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关于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综合考量,本案中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英特尔公司在第9类上的四项引证商标经使用宣传在中国大陆地区已达到驰名程度。
其次,被异议商标与英特尔公司在第9类上的四项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恶意复制模仿。被异议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致使英特尔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3.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利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的商号权的规定?
A: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与英特尔公司在先使用的英文商号“INTEL”尚有区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
故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消费者将之与英特尔公司商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英特尔公司的商号权。
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认定,英特尔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而深圳公司所提复审理由成立,从而使被异议商标得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