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标的认定及好处

著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如省级地域、市)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

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个方面去衡量和界定:

1、该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都必须满三年以上(含三年);

2、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5、该商标的广告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大;

6、该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7、近三年商标所有人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

8、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该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申请著名商标有什么好处?

  1、经认定的著名商标所指的商品视为知名商品。   

 2、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同类商品中,他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①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

②使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   

3、在与著名商标所指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4、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并可能对著名商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但是,企业名称、字号登记在先的除外。   

5、便于商标维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知名商品的保护中特别指出: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凡获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该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职能,对被认定的商标扩大保护到企业字号,即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关行业内将著名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的市场检查中,将著名商标列为重点,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执法活动。   

6、便于做大品牌打造市场

“著名商标”有益于企业扩大商标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许多著名商标企业纷纷通过申请“著名商标”来推动企业制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同时,被认定为 “著名商标”,给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商标监测的好处

商标监测通过对新申请或注册商标进行全面的监测,可以方便申请人及时掌握商标信息的动态变化,从而发现注册商标有没有被他人提起商标异议、商标无效、三年不使用撤销,有没有被他人侵犯商标权利等,为自身的商标保护和后期的维权做好充分的准备。

商标监测可以监测到以下信息:

1、新申请:在商标注册前,一般先要对申请的商标进行查询,看有无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在先,从而判断该商标注册的风险。但是,商标查询数据是有盲期的,有近6个月的数据是查询不到的,因此商标申请时因查询不到盲期内的数据使申请时的风险加大。因此,建议企业对新申请的商标进行监测,商标申请后,通过对商标进行新申请监测,可以及时发现出盲期的商标查询数据中,有没有可能影响到申请人的商标的申请,如果没有的话,就可以放心的等待商标局的审查,如果有的话,可以及时通知委托人停止对申请商标的广告投入宣传,降低损失。

2、初审,即商标局发布的初审公告信息。通过监测初审信息,可以及时发现是否有与申请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初审公告,我们会将监测到的信息及时告知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在公告期内对近似商标提出异议,阻止其注册。

对注册商标进行初审监测利于及早发现近似商标,并阻止其注册,将近似商标可能对委托人造成的市场危害扼杀于萌芽之中。如果企业没有抓住异议机会阻止近似商标注册,则注册成功的近似商标将获得合法地位,在市场上名正言顺盗用知名商标的信誉,并瓜分其市场。

3、异议:即监测委托人的注册商标是否被他人提出异议。一般,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后5个月左右才会给被异议人邮寄答辩通知书,通过商标监测可以比被异议人收到答辩书早4个月左右知道自己的注册商标被他人提出了异议,这样委托人就有充分的准备时间进行答辩,维护自己的注册商标。

此外,商标监测还可以监测到商标的驳回信息、争议信息、续展信息等等。

综上所述,商标监测对大中型企业尤其重要,因为知识产权在这些企业的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所具有的影响是举足轻重的,一方面这些企业的商标经常成为被仿冒的对象,需要严加防范;另一方面,为应付激烈的市场竞争,追赶、超越竞争对手,必须随时学习先进的知识产权管理、运作经验,提高自身的素质。

涉外贴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问题

涉外贴牌加工是国际加工贸易中的一种主要方式,主要是指在国外拥有商标权或使用权的企业或个人委托国内企业进行贴牌加工,但该商标未在我国注册,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在我国已被第三方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注册,贴牌产品最终全部出口至国外的情形。这种贴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一、司法裁判的立场
司法实务界对于涉外贴牌加工行为多以构成侵权定性。无论是“耐克”、“BRI”、“HENKEL”等案件的处理结果,均最终判决加工方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承担停止侵权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或是维持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其理由主要是认为我国商标侵权并不以“混淆可能性”为构成要件,不在国内销售,不会造成混淆均不影响商标侵权的认定。认定商标侵权的理由还包括商标的地域性特征,即使定作方在国外对相关商标拥有合法的专有使用权,但其权利并不产生域外效力,在我国境内不受保护。
二、与裁判立场相区别的观点

当前学术界大多对法院的裁判立场持相反的态度,认为涉外贴牌加工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其理由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侵权应当结合是否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混淆或误认来进行综合判断,定牌加工商品与国内注册商标的商品分属于境内、境外两个不同的销售市场,不可能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2、加工方与定作方之间系加工承揽关系,单纯的贴牌行为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仅是加工产品的一个环节,并未发挥出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标牌本身价值的大小并不影响加工方的收益;

3、判定某行为具有违法性,除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外,还需对社会在常态下产生有危害后果的可能性,涉外贴牌加工行为并未给国内注册商标人造成实际或预期损失。

三、涉外贴牌加工的侵权认定与利益平衡
涉外贴牌加工作为一种特殊的贸易形式,其涉及的具体情况和利益关系是十分复杂的,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应审慎抉择。
从加工方的利益看,贴牌加工侵权认定与否对其影响最为紧密。一旦认定为侵权,一方面要面临商标侵权的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赔偿;另一方面由于加工货物被扣留、没收,无法获得加工款,还将存在因未能按约交货的违约赔偿风险,同时也丧失了客户源。加工方从贴牌加工行为中获得的利益在于劳务费用,在国际分工中所分摊的利润是最薄的,但其承担风险确是最为广泛的。加工方要对定作方境外的商标权利进行审查、又要查询其是否与国内注册商标权相冲突,还要对商品和商标的相同与相似性进行鉴别。这些注意事项不要说是一个企业,换做是行政或司法机关也绝非易事。对于定作方的单方不诚信行为,加工方往往也需要先承担责任再向定作方追偿,而跨国追偿的涉外诉讼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之难度是可想而知的,最终责任的承担实际上还是落在了加工方的身上。由此可见,加工方承担的义务与风险远大于加工所得,在此种情况下,贴牌加工是难以持续的。
从商标权人利益看,涉外贴牌加工行为实际上不会给国内的商标权人造成实际的损失,充其量是外贸尾单对其市场份额的抢占。对于加工方将尾单流入国内市场进行销售的不诚信行为,本身就是委托加工合同明确禁止的,构成违约。同时,此种销售行为理应构成商标侵权,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也是没有争议的,商标权人对该种侵权行为是完全可以得到救济的。若将贴牌行为认定为侵权,商标权人在无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获得所谓的“损害赔偿”,是否应构成不当得利呢?有些商标权人通过滥用诉权来提升商标知名度,其追求的诉讼目的是否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呢?
从国家的经济利益看,当前我国的对外加工贸易存在两大问题,一是贴牌加工仍占主导地位,自主创新能力不足,自有品牌数量少;还有就是由于贴牌加工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缺乏,易被境外的不诚信定作方利用,代其生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严重影响国家形象。贴牌加工固然不是我国企业发展的长久之计,但外贸加工行业的转型升级并非一蹴而就的,需要经历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就目前而言,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决定了贴牌加工仍将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与此同时,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并非企业一方之责,需要政府给予必要的指导、服务与配合。
综上,通过各方利益的考量,本律师认为对涉外贴牌加工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更能体现利益平衡的原则,也更贴切我国现有的国情。

如何注册国外商标?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 2013 年10月16日,马德里联盟共有92 个缔约方。

1、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前提

要通过马德里进行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商标必须是已经在其原属国(即本国)获得注册的商标或已获得受理通知的商标。
2、提交申请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 1 )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 2 )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 3 )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 4 )如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 5 )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 6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3、申请时间和费用
商标国际注册可以在申请之日起的一年或18个月之内完成。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如果在一年或18个月内不作出驳回的声明,该商标即在该国受到法律保护。成功注册后有效期为10年。
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费用包括三部分,一是基础注册费,二是指定国家的费用,三是本国商标主管机关的费用,此费用根据申请时国际申请费用而定。

4、马德里注册的优点

(1)手续简便

国际商标申请人可仅需直接向所属国商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仅需用一种文字提交一份申请书,即可同时指定一个或多个国家,在一个或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2)费用低廉

申请人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规费,或根据“议定书”再缴纳单独规费,而无须逐一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交费。

5、马德里注册的缺点

(1)注册国家的局限性

它以取得所属国国内注册作为申请国际注册的先决条件; 成员国目前只有92个国家,一些同我国贸易联系密切的国家,目前还不是成员国。

(2)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

在《马德里协定》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内注册或初步申请公告;在《马德里议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家注册申请。

国外逐一国家申请注册,时间短,其形式和方法更加多样、灵活,虽无一步到位、全面覆盖的保护效果,但其各个击破、稳打稳扎亦可为商标保护争取主动。

企业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侵权和商业秘密泄露是现今企业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问题,企业不得不重新规划和重视自身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而如何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或者如何应对商业秘密侵权,商业秘密泄露问题呢?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既包括实用技术,如设计图纸、工艺流程、配方及其相关数据等,也包括商业和管理等方面的秘密信息,如商务、管理、财务或其他性质的秘密知识和经验等。

二、商业秘密保护常见的几种措施

1、建立企业内部相关的保密制度。在实践中,企业应主要制定以下保密制度:

(1)涉密区域管理制度。在企业内划定保密区域,并在保密区域内加强保卫措施,确定明确的管理办法。

(2)涉密文件管理制度。对企业的重要文件、资料应及时确定其保密级别、加盖保密章,予以存档或销毁,同时应制定出企业相应的文件管理、借阅、复印、销毁办法,以及外发文件的审阅办法。

(3)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把商业秘密限定在必须了解该秘密的员工以及第三方、合同方范围之内,对职工应限制掌握的知识,并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或者将各关键部分进行分解,使每一涉密者不能拥有完全的商业秘密。

2、与职工签定保密协议。企业同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有两种方法:

(1)企业直接同接触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 。在签订协议书时要注意几点:1 )双方当事人的资格要合法;2 )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3)甲、乙双方地位要平等,以自愿为原则,双方表达意思要真实,权利和义务要对等;4 )主要条款内容要清楚;5 )要有违约责任。

(2)企业可以在同职工签订的“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在《劳动合同》 中订立保密条款的主要内容有:1 )职工在受聘期间,不能向外泄露商业秘密,不能允许第三方使用商业秘密;2 )职工在受聘期间,不得私自跳槽到同行业的另一企业;3 )写明合同期满应承担保密义务并保证在多少年内不使用本商业秘密;4 )写明违约责任。

3、与职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是指劳动者负有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兼职从事与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竞争性行为。包括在职员工的竞业禁止和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前者是指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或者受事实劳动关系约束的劳动者,包括停薪留职人员;后者包括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员工和虽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调离原职或被安排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竞业禁止作为一项禁止性规则,其主要的价值是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应特别注意支付补偿费,否则,竞业禁止条款自行终止。

三、对企业的建议

商业秘密能为企业带来大量的经济利益,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就会使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企业在采取上述措施对自己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同时,还应积极的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现象进行法律追究,有效的追究商业秘密泄露者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加强企业员工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增加员工泄密的法律风险。

什么是商标异议

企业经常会发现与自己已经注册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被他人以相同或很近似的商标进行注册;或者自己的公司名字被其他人注册商标;或者自己使用很久的品牌因没有及时申请注册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的;或者自己设计的图标成为了他人的注册商标等等。商标局审查员出现失误或因主观判断的不同,出现以上情况在所难免,作为企业应该怎么救济呢?

律师认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商标异议是最有效的救济途径。

一、商标异议的提出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注册的意见。异议人可以是注册商标权人,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异议的内容主要分两种:一是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二是认为该商标违反禁用条款。

二、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途径:

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或自己直接提出申请。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步骤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异议书件,拟写异议理由并附相关证据;

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书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异议人的主体证明。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异议申请的补正(非必经程序)

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如果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时,商标局则将补正通知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六、不予受理

商标异议申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一)对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二)超出法律规定异议期限的;

(三)商标异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事实依据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商标异议规费的;

(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

七、对商标注册企业的建议

商标注册企业最好对自己的品牌商标进行商标监测,商标监测可以及时发现是否有与自己的品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并在3个月的异议期内及时提出异议,阻止该商标的注册;也可以及时发现自己的商标有没有被他人提出异议,可以及时进行答辩,保护自己的商标。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好处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总署,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一、知识产权海关备案需要的资料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知识产权权利人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者其他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2、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签发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申请人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续展商标注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出具的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著作权登记部门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和经著作权登记部门认证的作品照片。申请人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提交可以证明申请人为著作权人的作品样品以及其他有关著作权的证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签发的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专利授权自公告之日起超过1年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前6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备案的,还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3、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供许可合同的复印件;未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交有关被许可人、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间等情况的书面说明。
4、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

5、已知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他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已经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6、海关总署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证据。
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期限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期限为10年,不足10年按照该知识产权权利剩余有效期计算,可续展。但在实践中是按照7年来操作的。

三、企业事先进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好处

1、备案是海关主动保护的必要条件。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实践中,企业如果事先没有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也无法启动主动保护措施,即不能主动中止其进出口,也无权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处理。

2、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有助于海关发现侵权货物。由于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在备案时,提供了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情况、侵权嫌疑货物情况、有关图片和照片等情况,使海关有可能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主动予以扣留。所以,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3、事先的备案可缓解缴纳担保的资金压力。根据《保护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企业知识产权事先向海关备案的,如果发现某货物涉嫌侵权申请海关扣留,在缴纳担保时有一些优惠措施: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而知识产权事先未在海关备案而要求海关查扣某批货物的, 申请人需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可见,知识产权备案后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而未备案的,则需提供的担保无此限制,现实中往往高达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上千万元。这都是企业很难承受的数额。

综上,企业事先进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可以获得海关的主动保护,使海关能够及时发现侵权货物,降低维权成本。此外,企业也可通过查询备案,了解其承揽加工和出口的货物是否可能构成侵权,降低企业承担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商标注册的重要性

商标注册对企业非常重要,注册商标可以形成企业的工业产权,成为使用人的无形资产,企业应重视商标的注册。

一、商标

简单地说,商标就是商品的牌子,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标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这个规定,商标可以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以及用这些东西任意组合构成。

二、商标注册

1、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审查,准予注册登记的法律事实。

2、商标注册前要先进行商标查询,查询有无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在先,降低商标注册的风险。

3、商标注册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或自己直接提出申请。目前商标局已经不接受邮件申请,申请人自己申请商标的,需要到商标局窗口办理。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需要申请的商标或logo的样本JPG格式(以电子档形式提供)商标图样要求:不大于10×250px,不小于5×125px,像素:300像素以上;若商标设计有特殊的含义,用90个字表达;商标是否需要对颜色进行保护;

(2) 需要提供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

(3)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合同;

(5)商标注册申请确认书;

(6)商标代理委托书

三.使用商标不注册的风险

一个企业使用的商标不经过注册,最致命的弱点是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就是说你使用这个商标,别人也可以使用这个商标,这就使商标标明商品来源的基本作用受到了影响,也导致商标代表一定商品质量和信誉的作用大打折扣。比如,A企业生产的“蓝天”牌电饭锅,这种锅物美价廉,很受消费者欢迎。但“蓝天”商标没有注册,于是其他一些厂家觉得这种锅既好销又能卖出好价钱,就纷纷在自己生产的电饭锅上打上“蓝天”商标出售。其结果,鱼目混珠,A企业的市场销售额迅速下降,“蓝天”商标的信誉更是一落千丈,更有不少消费者拿着其他企业生产的“蓝天”牌电饭锅要求A企业退换或赔偿经济损失。这种情况虽出乎A企业的意料,却又应在意料之中。A企业请求商标主管机关制止其他企业使用“蓝天”商标,但因该商标不是注册商标,A企业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主管机关对A企业的请求不能受理。

未注册商标的另一个弱点是,一旦他人将该商标抢先注册,该商标的最先使用人反而不能再使用该商标,这方面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例如,江西南昌人吃了几十年的“乔家珊”糕点,“乔家珊”糕点是南昌最好糕点的代名词,这个“牌子”在南昌已经深入人心。但是南昌人再也吃不到“乔家珊”牌糕点了,因为“乔家珊”被上海的企业给注册成商标了。南昌人虽然花了几十年心血培育“乔家珊”这个牌子,但是他们再也不能在糕点上使用“乔家珊”这个牌子了。这就是商标注册与不注册区别。

四、对企业的建议:

在我国,商标注册是商标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商标使用人一旦获准商标注册,就标志着它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企业应及时将自己已经使用或将要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

什么是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

很多商标注册人可能会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商标一旦注册下来后,就高枕无忧了”但事实并非如此。一旦商标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收到申请后,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期提供使用证明,逾期不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无效的,撤销该注册商标。

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我国商标注册总量数很多,其中有不少商标注册成功后因为各种原因而被闲置,如果连续超过三年不使用,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商标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既可以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全部商品或服务项目,也可以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长期闲置的商标一旦被提撤销,十有八九会被撤销。当然也有不少情况是注册人一直在使用经营这个商标,但这个商标同时又被另外的企业或个人看重,想申请注册却发现已经被注册在先,对方就会以三年未使用等理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商标的申请,意图自己能够注册成功。

二、企业遇到这种情况,需要向商标局出示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明,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注册商标的使用包括注册人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注册人自己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可以提交带有商标的产品实物或照片作为商标使用证据。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可以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的使用许可合同,其证据效力要远远优于未备案的合同。

2、商标的使用时间。如果有人对某个商标提起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那么该商标所有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在该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之日的前三年内,超过或者过后都不算有效证据。因此,企业的商标每闲置三年,要保留该商标的使用证据,这样就不怕别人提撤销三年不使用了。
3、如果是在互联网网页上做广告、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由于网上的商标使用行为的时间性、地域性尚难确定,因此,建议定期对网上使用注册商标进行证据的保护措施。
另外,注册商标停止使用,可能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这可以作为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抗辩依据,如因国家政策限制停止使用,或者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等不可抗拒的情形。

三、对商标注册企业的几点建议:

1、建立企业商标的风险防范措施;
2、建立企业内部商标管理体系,做好商标档案保存工作;
3、在商业活动中,注重保护商标和规范使用商标行为;
4、保管好各种商标交易宣传凭证。

发现侵权产品后,怎么通过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

侵权产品的证据保全是我们制止侵权行为最关键、最重要的程序,也是决定案件胜败之关键,但是权利人常常提供给我们的证据,不能发挥证据的作用,证据效力很弱,在这里我们探讨一下证据保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通常我们会在不同场所发现侵权产品,比如商场、专卖店、工厂,最多也是最容易发现的是在展会上,发现的侵权产品我们采取什么样方式去固定侵权证据呢?通常权利人或律师会采取委托公证处在各种场所对涉嫌侵权的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商进行证据保全,但保密措施要周全,计划要周密,应注意以下问题 :

1、提前侦查好展会位置,一定要由涉嫌侵权人不认识的人进行;

2、与公证处的委托手续要齐全,一般有律师事务所委托,要保留公证处的收费发票;

3、一定要向公证处的公证员或者公证人员详细讲明要保全的事项,最好出示权利人的产品或图片、涉嫌侵权人的产品和图片让公证员熟悉;

4、律师陪同公证人员一同前往涉嫌侵权人的场所;

5、拍一些涉嫌侵权产品所在场所从外到内的照片、商标标识、外观专利的照片、涉嫌侵权产品的照片,最好是能够在照片中反映涉嫌侵权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照片;

6、索要名片;

7、索要能够显示涉嫌侵权产品或者侵权人各种信息的资料;

8、购买侵权产品,如果产品或金额比较大,不必购买 ,直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9、如果侵权人现场不卖产品,只赠送产品的话,最好借故当场购买一些,并索要付款凭证或销货凭证(要盖公章或财务章);

公证处在封存上述资料前,一定要会同律师仔细核对并制作书面清单,附在公证书中或者将内容写在公证书中,封存时连同备份清单一并封存,交由律师妥善保管,立案时提交公证书,开庭时将封存的资料或物品交由法官和被告核对后由法官打开,打开前,律师要清楚说明封存的具体内容,如果公证书仅仅写明“资料、“文件”等模糊内容,被告律师很可能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