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值范围特征的等同认定规则

​一、数值范围特征的等同认定规则​

  1. ​基本原则​
    • ​一般不予支持等同​​:权利要求采用数值范围(如“0.5-0.8倍”)限定技术特征的,权利人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不同的数值(如0.45倍)构成等同特征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 ​例外情形(申请日后新技术)​​:若被诉侵权数值属于专利申请日后新出现的技术内容(如新材料的应用导致参数变化),且专利权人无法预见的,可例外认定等同。
  2. ​裁判逻辑​
    • 数值范围是专利权人自主选择的保护边界,社会公众对此有明确预期,随意扩展会损害公示性。
    • ​案例佐证​​:在“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案中,专利限定“至少二层玻璃纤维布”,被诉产品仅用一层,法院认为突破该范围会不合理扩大保护范围,故不构成等同。

​二、含特殊用语数值特征的等同限制​

  • ​适用条件​​:
    若权利要求采用 ​​“至少”“不超过”等用语​​(如“宽度不超过3米”),​​且​​说明书、附图等表明该用语对技术特征有​​严格限定作用​​(例如强调超出范围无法实现技术效果),则权利人主张不同数值构成等同的,不予支持。
  • ​判断关键​​:
    需分析专利文件是否“特别强调”该数值的不可替代性。例如:
    • 说明书载明“必须≥50℃否则失效”,则低于50℃不构成等同;
    • 若仅为一般性描述(如“优选30-50℃”),未强调临界值,则可能允许等同认定。

​三、实用新型专利数值特征的特殊规则​

  1. ​严格限制等同​
    • 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数值特征(如“厚度为5mm”),权利人主张被诉侵权数值等同的,​​一律不予支持​​(比发明专利权更严格)。
    • ​立法考量​​:实用新型未经过实质审查,授权质量参差不齐,严格限制等同可防止滥诉,平衡公众利益。
  2. ​唯一例外​
    被诉侵权数值属于​​申请日后出现的技术内容​​(如新工艺导致参数微调),且该技术在申请日不可预见时,可认定等同。

​四、实务操作要点总结​

​情形​​能否主张等同​​关键判断因素​​典型案例​
​一般数值范围​原则上否是否突破社会公众的合理预期“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案
​含“至少/不超过”的数值​否(若强调限定作用)说明书是否明确数值的不可替代性“辊道窑”案
​实用新型数值特征​原则上否是否涉及申请日后新技术未直接覆盖的数值特征普遍不成立
​申请日后新技术数值​专利权人是否无法预见该数值(如新材料、新工艺导致参数变化)“伸缩套管锁紧装置”案

​ 重要提示​​:

  1. ​技术效果的核心性​​:即使数值差异微小(如0.5倍 vs 0.45倍),若其导致功能/效果发生​​实质性变化​​(如抗压强度下降30%),仍不构成等同。
  2. ​审查历史的影响​​:若数值范围是为克服创造性缺陷而添加(如专利审查中为获授权新增限制),等同认定将​​极度严格​​,通常直接排除。
  3. ​测量误差处理​​:司法实践中,因检测误差导致的数值偏差(如±2%)通常不被视为“不同数值”,但需在合理范围内。

​结论​​:数值特征的等同认定需综合​​技术实质、专利撰写意图、审查历史​​三要素,在保护创新与维护权利要求公示性之间寻求平衡。实务中建议在专利申请阶段即明确数值的临界意义,避免后续争议。

等同侵权递进式审查逻辑​​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等同侵权的判定需严格遵循“手段→功能→效果→创造性劳动”的​​四步递进式审查逻辑​​,其中​​技术手段的审查具有核心地位​​。以下结合中国及国际司法实践,系统分析该规则的适用要点:

​一、判定顺序的法定要求​

  1. ​“依次判断”的强制性​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48条,法院必须严格按 ​​“手段→功能→效果→创造性劳动”​​ 顺序审查等同特征,​​禁止跳跃或颠倒逻辑​​。这一顺序设计旨在确保技术事实的客观性和可验证性。
    • ​示例​​:在汽车应急启动电源案中,法院因原告“从效果倒推手段”而驳回其诉求,强调违反顺序将导致法律论证无效。
  2. ​技术手段的核心地位​
    • ​手段是技术特征的实质内容​​:手段体现技术方案的​​工作原理和工程化实现方式​​(如机械结构、化学配方、算法步骤),而功能与效果是其外在表现。
    • ​功能与效果的依附性​​:若手段不构成“基本相同”,则无需审查功能与效果。 典型案例:二极管(导电)与保险丝(熔断保护)因​​工作原理本质不同​​,即使均能熔断也不构成等同。

​二、技术手段的审查逻辑​

(一)技术手段的认定标准

  • ​构成要素​​:
    • ​工作原理相同​​(如均依赖摩擦力制动);
    • ​技术单元组合实质相似​​(如“翻转轴承座”与“U型铰接座”均通过轴固定实现翻转)。
  • ​排除情形​​:
    • 技术原理本质差异(如机械传动 vs 液压传动);
    • 需重新设计配套结构(如更换催化剂导致反应釜材质变更)。

(二)实务审查方法

​审查要素​​认定“基本相同”的条件​​反例​
​技术类别​属同一领域惯常选项(如齿轮→链条)白炽灯(热辐射)→LED灯(电致发光)
​工作原理​核心原理一致(均通过金属离子螯合抑菌)机械制动→电磁制动
​替换简单性​无需调整其他部件(螺栓→卡扣)传动机构替换导致动力系统重构

​三、功能与效果的审查逻辑​

  1. ​功能的独立判断​
    • ​核心功能比对​​:仅关注专利特征​​明确记载的功能​​,忽略被诉方案的附加功能。 欧福海公司案:机械开关的功能是“选择存储位置”,而非“通过机械连接实现选择”,法院禁止将手段读入功能。
    • ​固有功能的限制​​:若专利特征的术语隐含固有功能(如“保险丝”隐含熔断保护),被诉方案必须同时满足明示与固有功能。
  2. ​效果的审查边界​
    • ​技术效果无实质差异​​:效果偏差需在合理范围内(如效率差异≤5%),且​​不改变技术方案的实用性​​。
    • ​禁止效果倒推​​:
      • 效果相同≠手段或功能相同(如船体设计案中,V形龙骨与扁平龙骨效果相似但手段不同);
      • 显著效果提升(如速度提高50%)直接排除等同。

​四、创造性劳动的补充性审查​

  1. ​“容易想到”的客观化判断​
    • ​时间基准​​:以​​侵权行为发生日​​的技术水平为准;
    • ​考量因素​​:
      • 技术手段是否属于​​本领域公知并列选项​​(如螺钉/螺栓/铆钉);
      • 替换是否需​​创造性设计​​(如软件→硬件转换需算法重构则不成立)。
  2. ​举证责任分配​
    • ​权利人​​:需提供技术手册、专家报告证明手段的常规性;
    • ​被诉方​​:举证替换需重新设计(如实验数据证明配套结构变更)。

​五、实务操作指引​

  1. ​侵权指控策略​
    • ​分步论证​​:
      1. 技术分解:拆解被诉方案与专利的​​技术单元组合​​;
      2. 原理比对:通过三维模型/实验数据证明​​工作原理相同​​;
      3. 功能效果验证:用检测报告排除附加功能干扰。
  2. ​抗辩核心路径​
    • ​手段根本性差异​​:主张技术原理或工程结构本质不同(如二极管导电 vs 保险丝熔断);
    • ​效果显著提升​​:提交第三方报告证明技术效果跨越式进步。

​总结​​:等同侵权的审查是​​技术事实与法律规则的耦合过程​​。法官需以技术手段为锚点,通过“原理→结构→功能→效果”的链式分析,避免保护范围不当扩张,最终在创新保护与公众信赖间实现平衡。

等同侵权要件中“容易想到”的含义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判断技术特征是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即“容易想到”要件)是等同侵权认定的核心环节之一。该要件聚焦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对技术特征替换的认知水平,需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客观化分析:

​一、“容易想到”要件的核心定义​

  1. ​判断主体与时间基准​
    • ​主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为准,该主体具备常规技术知识但不具备创造性能力。
    • ​时间​​:以​​侵权行为发生日​​的技术水平为基准,而非专利申请日,以覆盖技术进步带来的常规替换方案。
  2. ​本质要求​
    被诉侵权技术特征与专利对应特征的替换需属于​​常规技术选择​​或​​直接替换​​,无需克服技术难题或重新设计整体方案。

​二、具体判断因素与案例分析​

​(一)技术类别的同一性或相近性​

  • ​规则​​:两技术特征需属于相同或紧密关联的技术领域(如机械传动中的齿轮与链条),若分属不同技术领域(如机械制动 vs 电磁制动),则替换通常需创造性劳动。
  • ​案例​​:
    • 在“齿轮传动→链条传动”替换案中,法院认定二者同属机械传动类别,属常规替换,构成等同侵权。
    • 若将化学催化剂的“钯”替换为“铂”,因同属贵金属催化剂且催化机理相同,被认定“容易想到”。

​(二)工作原理的一致性​

  • ​规则​​:两技术特征需利用​​相同的工作原理​​(如均依赖摩擦力制动)。若工作原理本质不同(如液压传动 vs 机械传动),则不满足“容易想到”。
  • ​案例​​:自动涂覆设备案中,被诉产品的铰接结构与专利的轴承结构均通过轴固定实现翻转功能,工作原理相同,构成等同。

​(三)替换的简单性与适配成本​

​情形​​是否需创造性劳动​​示例​
​简单直接替换​螺栓→卡扣(仅固定方式变化,无需调整其他部件)
​需重新设计其他部分​替换传动机构导致动力系统需整体重构
​尺寸/接口微调​支撑梁厚度调整或接口位置偏移(不改变整体技术方案)

​案例​​:定型机烘箱案中,专利采用“分体式支撑梁”,被诉产品改用“整体式支撑梁”,但因二者均通过连接面板形成排烟管道,且替换无需重新设计其他结构,法院认定构成“容易想到”。

​(四)技术手段的常规性与并列可选性​

  • ​规则​​:若替换手段属于​​本领域常见并列选项​​(如紧固件中的螺钉、螺栓、铆钉),则易被认定“容易想到”;若替换手段属于新兴技术或非常规选择,则可能需创造性劳动。
  • ​案例​​:平衡车“转动连接”案中,被诉产品使用“轴套+润滑油脂”替代专利的轴承,但因轴套属转动连接的常规实现方式,构成等同。

​三、争议与局限性​

  1. ​与创造性标准的冲突​
    有观点指出,“容易想到”要件实质上以“不具备创造性”为前提,导致司法机关在侵权诉讼中变相授予了未审查的“新专利权”,违背专利行政机关的审查权限。
  2. ​主观判断风险​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系拟制主体,其认知水平的判断依赖法官或专家的主观推定,可能造成裁判结果不可预测。

​四、实务建议​

  1. ​专利权人举证策略​
    • 提供​​行业技术手册​​或​​专家报告​​,证明替换手段的常规性(如机械手册中齿轮与链条并列列为传动选项)。
    • 对比​​公知专利或论文​​,说明替换特征已被现有技术公开(如某专利同时记载螺钉与螺栓固定)。
  2. ​被诉侵权人抗辩路径​
    • 举证替换手段需​​重新设计配套结构​​(如更换催化剂导致反应釜材质需调整)。
    • 主张替换属于​​新兴技术​​(如2025年用碳纤维替代金属梁,若专利申请时碳纤维尚未普及)。
  3. ​撰写阶段的预防措施​
    • 在权利要求中​​列举典型替代方案​​(如“紧固件包括螺钉、螺栓或卡扣”),压缩等同侵权认定空间。
    • 说明书中​​明确排除特定替代手段​​(如“所述传动机构不包括液压装置”),避免被诉方案通过等同原则纳入保护范围。

​总结​​:“容易想到”要件的认定需通过​​技术类别、工作原理、替换成本、常规性​​四要素实现客观化。实务中应结合侵权行为时的技术常识,以“零重构成本+技术并列性”为核心标准,同时警惕司法机关越权“授权”的风险。

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侵权的适用规则

​一、等同侵权的定义与适用前提​

  1. ​适用场景​
    等同侵权仅在 ​​相同侵权(字面侵权)不成立​​ 时启动审查。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完整覆盖权利要求字面含义的全部技术特征,则需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 ​法律依据​​:等同侵权是相同侵权的补充规则(《指南》第41条)。
  2. ​核心构成要件​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需满足:
    • ​存在等同特征​​:至少一个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特征字面不同,但符合“三基本+显而易见”标准;
    • ​全面覆盖​​:等同特征替换后,被诉方案仍覆盖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含等同特征)。
  3. ​举证责任​
    权利人需就等同特征的成立提供 ​​充分证据或说明​​(如技术对比报告、专家意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等同特征的“三基本”判定标准​

​(一)基本相同的手段​

  • ​定义​​:被诉方案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特征在 ​​技术原理、结构或步骤上无实质性差异​​。
  • ​判断依据​​:
    • 技术内容的核心部分相同(如“齿轮传动” vs “链传动”均属机械传动);
    • 替换手段为侵权行为发生日前 ​​本领域惯常技术​​(如用“LED灯”替换“白炽灯”实现照明功能)。
  • ​排除情形​​:工作原理本质不同的技术(如“机械制动” vs “电磁制动”)不构成等同。

​(二)基本相同的功能​

  • ​定义​​:被诉方案特征在技术方案中 ​​所起作用与专利特征基本相同​​。
  • ​判断规则​​:
    • 聚焦 ​​专利特征的核心功能​​(如“散热”功能),忽略被诉方案特征的附加功能(如“散热+装饰”);
    • 功能差异超过合理范围(如“降温10℃” vs “仅降温2℃”)则不成立。

​(三)基本相同的效果​

  • ​定义​​:被诉方案特征实现的技术效果 ​​与专利效果基本相当​​。
  • ​关键标准​​:效果差异 ​​无实质性影响​​(如效率偏差≤5%),且不改变技术方案的实用性。
  • ​排除情形​​:
    • 被诉方案效果显著提升(如速度提高50%)或降低(如能耗增加30%);
    • 附加效果(如“降噪”)不影响核心效果比对。

​三、等同判定的特殊规则与限制​

  1. ​时间基准:侵权行为发生日​
    技术显而易见性的判断以 ​​侵权行为发生日​​ 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认知水平的时间节点,而非专利申请日。
  2. ​技术特征对应规则​
    • 等同替换需在 ​​具体技术特征之间​​ 进行(如“A部件” vs “A’部件”),禁止整体技术方案替换。
    • ​特征组合的等同​​:
      • 单一专利特征 → 被诉方案的多个特征组合(如“一体成型” vs “焊接+螺栓固定”);
      • 多个专利特征 → 被诉方案的单一特征(如“齿轮+皮带” vs “传动轴”)。
  3. ​禁止等同扩张的情形​​ ​​情形​​​​法律后果​​​​示例​​​​多个等同特征叠加改变技术构思​​不构成等同侵权机械传动→液压传动,导致工作原理本质不同​​被诉方案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构成等同侵权替换后效率提升超预期(如30%)​​专利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不构成等同侵权权利要求限定“非金属材料”,被诉方案用金属材料

​四、举证责任与实务操作指引​

  1. ​权利人的举证策略​
    • ​技术对比分析​​:提交实验数据、三维模型对比图等,证明“手段/功能/效果”基本相同的客观性;
    • ​专家辅助人意见​​: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出具报告,说明替换的“显而易见性”。
  2. ​被诉侵权人的抗辩路径​
    • ​功能/效果差异证据​​: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证明技术效果存在实质性差异;
    • ​创造性步骤抗辩​​:举证替换方案需创造性劳动(如需克服技术偏见)。
  3. ​法院审查要点​
    • ​“三基本”依次判断​​:严格按“手段→功能→效果→显而易见性”顺序审查,避免颠倒逻辑;
    • ​技术听证程序​​:必要时组织技术专家参与庭审,现场演示技术原理。

​总结:等同侵权的核心裁判规则​

  1. ​严格适用前提​​:等同侵权是相同侵权的补充,需权利人充分举证;
  2. ​“三基本”缺一不可​​:手段、功能、效果需整体无实质性差异;
  3. ​时间与技术动态绑定​​:以侵权行为发生日的技术水平判断显而易见性;
  4. ​禁止权利滥用​​:叠加等同特征改变技术方案本质或取得意外效果时,不认定侵权。

实务中建议结合《指南》第43-53条,通过技术鉴定与专家证人制度强化证据效力,同时警惕等同替换的边界,避免保护范围不当扩张。

从属专利的认定标准及侵权判定规则

从属专利(又称改进专利)的认定标准及侵权判定规则如下:

​一、从属专利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1. ​核心定义​
    从属专利指在​​在先专利​​(基础专利)的基础上进行改进而形成的专利,其某项权利要求必须包含在先专利某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增加新的技术特征​​或​​发现新用途​​。
    • ​法律依据​​:实施从属专利需获得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2. ​法律本质​
    从属专利的“改进”需满足专利“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但因其覆盖了在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故实施该专利必然落入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形成​​权利冲突​​。

​二、从属专利的三种法定情形​

​(1)增加新技术特征的产品专利​

  • ​构成要件​​:
    • 在后专利的产品权利要求完整包含在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
    • 新增技术特征(如部件、结构或材料)带来技术效果提升(如提高精度、延长寿命)。
  • ​案例​​:
    在先专利:“一种电机转子,包含磁芯和绕组”
    在后专利:“一种电机转子,包含磁芯、绕组+散热涂层”,因增加散热涂层构成从属专利。

​(2)发现产品新用途的专利​

  • ​构成要件​​:
    • 产品结构未改变,但发现了​​未被在先专利披露的新用途​​;
    • 新用途需具备技术贡献(如解决新问题或产生新效果)。
  • ​案例​​:
    在先专利:“化合物A用于治疗高血压”
    在后专利:“化合物A用于治疗糖尿病”,因发现新医疗用途构成从属专利。

​(3)增加新技术特征的方法专利​

  • ​构成要件​​:
    • 在后专利的方法权利要求包含在先专利方法的全部步骤;
    • 增加新步骤(如工艺优化、参数调整)并提升技术效果。
  • ​案例​​:
    在先专利:“金属热处理步骤:加热→淬火”
    在后专利:“金属热处理步骤:加热→预冷处理→淬火”,因增加预冷步骤构成从属专利。

​三、侵权判定规则​

  1. ​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若包含在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即使其同时包含在后专利的新增特征,仍落入在先专利保护范围。
  2. ​抗辩例外情形​
    • ​在先专利无效​​:若在先专利被宣告无效,从属专利可独立实施;
    • ​交叉许可​​:双方达成专利交叉许可协议;
    • ​先用权抗辩​​:被诉方在在先专利申请日前已实施相同技术。

​四、从属专利侵权责任对比​

​情形​​侵权认定​​法律责任​​抗辩策略​
​实施新增特征的产品​侵犯在先专利权停止侵权+赔偿证明新增特征使方案整体改变
​实施新用途方案​侵犯在先专利权赔偿在先专利权利人损失证明用途差异导致技术本质不同
​实施改进方法​侵犯在先专利权禁令救济+合理许可费主张方法步骤顺序不构成等同

​五、实务建议​

  1. ​专利布局策略​
    • 改进他人专利时,应​​同步申请从属专利​​并主动与在先专利权人谈判许可;
    • 在说明书中​​详细描述新增特征的创造性​​,为潜在诉讼留存证据。
  2. ​侵权风险规避​
    • 实施前进行​​FTO(自由实施)分析​​,排查在先专利冲突;
    • 若需实施从属专利,优先通过​​专利池或交叉许可​​降低风险。

​核心总结​​:从属专利的“创新性”不豁免其侵权责任,​​“全要件覆盖”是侵权判定的铁律​​。企业需在技术改进与权利冲突间谨慎权衡,通过合规许可或无效宣告化解法律风险。

包含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侵权判定

​一、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标准​

  1. ​定义与排除情形​
    功能性特征指​​通过功能或效果​​(如“快速连接结构”)而非具体结构/步骤限定的技术特征,但存在两类法定排除情形:
    • ​公知常识或惯用术语​​:如“变压器”“放大器”等已成为本领域通用术语,技术人员可直接明确具体结构。
    • ​存在结构性描述​​:若权利要求同时记载​​对应结构、步骤​​(如“卡扣式连接件”),且技术人员可直接确定实施方式,则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例: “托轨”一词中“轨”为结构特征,“托”为功能描述,整体被认定为非功能性特征。
  2. ​审查与侵权阶段的解释差异​
    • ​授权阶段​​(审查指南):功能性特征解释为覆盖所有能实现功能的实施方式,以支持“公开充分”要求。
    • ​侵权阶段​​(司法解释):保护范围限缩至​​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及等同方式​​,避免过度扩张。

​二、侵权判定规则:“三相同”+整体比对​

  1. ​“三相同”标准​
    被诉技术方案的相应特征需满足:
    • ​手段基本相同​​:技术原理、结构设计或操作步骤实质相似;
    • ​功能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一致;
    • ​效果相同​​:达到的技术结果无实质性差异。
    与普通特征区别: 普通特征适用“三基本”(功能/效果可“基本相同”),而功能性特征要求功能与效果​​严格相同​​。
  2. ​时间节点:侵权行为发生时​
    等同替换手段的判断以​​侵权行为发生日​​为准,而非专利申请日,以覆盖技术进步带来的常规替换方案。
  3. ​整体比对原则​
    功能性特征应作为​​单一技术单元​​进行整体比对,禁止拆分后逐项对比。 案例对比:
    • ​ICU医学案​​:法院错误拆分“密封”特征,将“可控制腔大小的通道”作为独立特征比对,导致侵权不成立(误判);
    • ​钱峰科技案​​:将“螺纹连接”与“销轴连接”作为整体比对,认定二者均实现“支撑连接”功能,构成等同侵权(正判)。

​三、实务难点与典型案例​

1. ​​“不可缺少技术特征”的提炼​

需从说明书多个实施例中归纳​​实现功能所必需的技术特征​​,排除非必要细节。

  • ​自行车变速装置案​​:
    “位置保持机构”的必需特征包括定位齿、弹性件及联动结构,缺少任一特征即不侵权。

2. ​​等同认定中的常见争议​

​争议类型​​法律处理规则​​案例依据​
​手段替换争议​被诉方案采用新技术手段但功能相同,若侵权日技术人员可轻易想到,则构成等同钱峰科技案(螺纹→销轴)
​功能效果差异​被诉方案功能/效果存在细微差异(如效率降低10%),不满足“相同”要求,不构成侵权电动平衡车案(转动机构适配关系改变)
​封闭式组合物​新增组分若改变核心功能(如药物活性),不侵权;若为常规杂质且无实质影响,仍可能侵权化学领域封闭式权利要求

​四、实务建议​

  1. ​撰写阶段​
    • ​避免纯功能性描述​​:优先采用“结构+功能”混合限定(如“弹簧式卡扣”),降低被认定为功能性特征的风险。
    • ​说明书支撑​​:针对每个功能性特征,提供​​至少两种具体实施方式​​,并明确核心与可选结构。
  2. ​诉讼阶段​
    • ​原告​​:主张侵权时,聚焦被诉方案与说明书实施例的​​功能实现原理一致性​​,提供技术专家报告佐证“三相同”。
    • ​被告​​:举证被诉方案存在​​功能差异​​(如解决不同技术问题),或说明书中缺乏对应实施方式支持。

​核心总结​​:功能性特征侵权判定需严守 ​​“三相同”标准​​与​​整体比对原则​​,其保护范围受限于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实务中需警惕审查与侵权阶段的解释差异,并通过混合式撰写降低法律风险。

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侵权判定

根据中国专利司法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侵权判定遵循特殊的法律标准,尤其在医药和化学领域存在例外情形。以下是具体分析及裁判规则:

​一、封闭式权利要求的基本原理​

  1. ​定义与表述形式​
    封闭式权利要求通常采用 ​​“由……组成”​​(如“由A、B和C组成”)的表述方式,其法律含义为 ​​排除权利要求未明确记载的任何其他组分或部件​​。
    • ​法律依据​​:北京市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26条明确,封闭式权利要求应解释为“不含有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
  2. ​保护范围限定逻辑​
    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 ​​严格排他性​​,即仅覆盖明确列举的技术特征组合,任何额外增加的特征均导致侵权不成立。

​二、侵权判定的一般规则:增加特征即不侵权​

1. ​​核心裁判标准​

  •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若在包含封闭式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 ​​增加其他技术特征​​(如组合物中新增组分D),则 ​​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 ​典型案例​​:化学组合物权利要求限定“由A和B组成”,被诉方案为“A+B+C”,因增加组分C,法院认定不侵权。

2. ​​立法意图​

该规则旨在平衡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信赖利益,避免保护范围无限扩张,确保公众对权利要求公示内容的合理预期。

​三、医药与化学领域的例外:常规杂质的包容性​

1. ​​例外情形​

在医药、化学领域的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中,若增加的技术特征属于 ​​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则仍可能认定侵权成立。

  • ​法律依据​​:最高法《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第7条规定,增加“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不导致侵权豁免。

2. ​​“常规杂质”的认定标准​

​条件​​说明​
​来源不可避免性​杂质源于原料纯度限制或制备工艺固有残留(如原料A中含0.1%的杂质X)
​数量微量性​杂质含量极低(通常低于0.5%),对组合物性质和技术效果 ​​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技术效果无干扰​杂质不影响组合物的核心功能(如药物活性成分的药效)

​示例​​:药物组合物权利要求限定“由活性成分X和辅料Y组成”,被诉产品含“X+Y+0.3%的工艺残留溶剂Z”,因Z属常规杂质且未改变药物效果,法院认定侵权成立。

​四、中药组合物的特殊规则​

中药组合物因作用机制和生产工艺的特殊性,​​不适用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严格排除规则​​:

  1. ​排除一般规则​​:最高法明确“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不包括中药组合物”。
  2. ​替代判定标准​​:
    • 审查新增特征(如新增药材)是否对技术问题的解决 ​​产生实质性影响​​;
    • 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如新增药材用量极低且未增强药效),仍可认定侵权。
      ​立法考量​​:中药复方配伍灵活,严格封闭式解释会抑制传统医药创新,故采用更灵活的侵权认定标准。

​五、侵权判定操作指引​

​案件类型​​侵权认定规则​​举证责任​
​一般封闭式权利要求​增加任何技术特征 → 不侵权原告证明被诉方案含全部特征
​化学/医药组合物​增加常规杂质 → 可能侵权;增加有效成分 → 不侵权被告证明杂质符合“不可避免+常规”
​中药组合物​增加特征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 可能侵权;改变组方核心药效 → 不侵权原告证明新增特征无实质性影响

​六、实务风险提示​

  1. ​专利权人​​:
    • 在撰写化学组合物权利要求时,​​避免使用封闭式表述​​,或通过说明书明确杂质容忍范围。
    • 中药专利应 ​​详细记载配伍原理​​,为侵权诉讼中“实质性影响”抗辩提供依据。
  2. ​被诉侵权人​​:
    • 在化学领域主张“常规杂质”时,需提供 ​​杂质来源证明及效果对比实验数据​​(如色谱分析报告);
    • 在中药领域重点论证 ​​新增特征对药效的实质性改变​​(如新增药材提高疗效30%)。

​总结:封闭式权利要求侵权的核心裁判规则​

  1. ​一般领域​​:严守“增加特征即不侵权”原则,体现公示主义;
  2. ​化学/医药领域​​:仅容忍 ​​不可避免且无实质影响的常规杂质​​;
  3. ​中药领域​​:采用 ​​“实质性影响”标准​​,排除封闭式严格限制。

建议在诉讼中结合最高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及北京高院《判定指南》第26条、第38条,针对不同技术领域选择差异化抗辩策略。化学领域需聚焦杂质分析,中药领域则需侧重组方功效的整体比对。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相同侵权”规则

​一、相同侵权的核心认定标准​

  1. ​完整技术特征覆盖​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必须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 全部技术特征 相同的对应技术特征​​,才构成相同侵权。技术特征需逐一比对,且功能和效果均相同。
    • ​示例​​:权利要求限定“金属弹簧”,被诉方案使用“铜质弹簧”即构成相同侵权;若使用“橡胶弹性件”则需进一步判断是否等同侵权。
  2. ​技术特征比对范围​
    • ​包含权利要求全部特征​​:即使被诉方案新增技术特征,只要覆盖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仍可能侵权(如权利要求描述“传动齿轮”,被诉方案使用“传动齿轮+润滑涂层”)。
    • ​排除例外情形​​:若权利要求明确排除某特征(如“不含电磁组件”),则被诉方案包含该特征时不侵权。

​二、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的认定规则​

  1. ​下位概念覆盖上位概念​
    当权利要求采用​​上位概念​​(如“弹性元件”),而被诉方案采用对应的​​下位概念​​(如“金属弹簧”)时,构成相同技术特征,成立相同侵权。
    • ​法律依据​​:下位概念天然落入上位概念的保护范围(《指南》第36条)。
  2. ​禁止反向扩张​
    若权利要求采用​​下位概念​​(如“钛合金支架”),被诉方案采用​​上位概念​​(如“金属支架”)或其他平行下位概念(如“铝合金支架”),则不构成相同侵权,需进一步判断等同侵权。

​三、新增技术特征的处理规则​

​情形​​是否侵权​​依据与示例​
​新增非排除性特征​被诉方案增加新特征(如“齿轮+防锈涂层”),仍覆盖权利要求全部特征
​新增被排除的特征​权利要求明确排除“无线通信模块”,被诉方案包含该特征则不侵权
​封闭式权利要求新增​化学组合物权利要求限定“由A+B组成”,被诉方案含“A+B+C”则不侵权(中药除外)

​四、相同侵权的例外情形​

  1. ​功能性特征的限缩解释​
    若权利要求包含​​功能性特征​​(如“快速散热结构”),则被诉方案仅在与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相同​​时才构成相同侵权(如必须采用“铜质鳍片+风扇”结构)。
  2. ​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严格限定​
    • ​化学/医药领域​​:封闭式权利要求(如“由组分A和B组成”)排除任何新增物质,除非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杂质(如原料残留)。
    • ​机械领域​​:新增部件若改变核心功能(如“传动系统+刹车装置”导致机械原理变化),可能不侵权。

​总结:相同侵权的三大铁律​

  1. ​全覆盖原则​​:被诉方案必须完整再现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含上位概念的下位实现);
  2. ​新增特征不豁免​​:增加新特征仍侵权,除非权利要求明示排除或属封闭式组合物;
  3. ​功能特征特殊处理​​: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限于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

实务中,相同侵权是专利维权的“理想路径”,但需警惕权利要求撰写瑕疵(如未排除常规变体)可能导致需依赖等同侵权主张。建议在专利申请阶段即通过 ​​“明确排除声明”​​(如“不含电子元件”)及 ​​“封闭式表述”​​(如“由……组成”)规避争议。

技术特征的比对原则及方法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以下简称《指南》)及相关司法实践,专利侵权判定中的技术特征比对原则及方法可系统归纳如下:

​一、全面覆盖原则:侵权判定的核心标准​

  1. ​基本定义​
    全面覆盖原则要求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为基准,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对应技术特征逐一比对。若被诉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特征,则落入保护范围。
    • ​法律依据​​:《指南》第35条明确此为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
  2. ​操作规则​
    • ​特征分解​​:将权利要求拆解为最小技术单元(如部件、连接关系、步骤等),每个单元需独立执行功能并产生效果。
    • ​比对逻辑​​:
      • ​相同侵权​​:被诉方案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特征​​字面完全相同​​(如“金属弹簧”vs“金属弹簧”)。
      • ​等同侵权​​:被诉方案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替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如“橡胶垫圈”替代“硅胶密封圈”)。
    • ​时间标准​​:等同特征判定以​​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日​​为时间节点。

​二、技术特征比对的禁止性规则​

  1. ​禁止直接比对专利产品​
    • 专利产品(专利权人制造的实物)​​不可直接​​作为比对对象,仅可用于​​辅助理解技术特征​​(如澄清术语含义或连接关系)。
    • ​风险提示​​:实物可能与权利要求存在差异(如生产误差),直接比对易导致保护范围偏离权利要求文本。
  2. ​禁止交叉比对双方专利​
    • 当权利人、被诉侵权人均持有专利权时:
      • ​不可​​将双方专利产品直接比对;
      • ​不可​​将双方专利的权利要求交叉比对。
    • ​法律逻辑​​:每项专利保护范围独立,需分别以各自权利要求为基准进行侵权判定。

​三、特殊情形的法律处理​

​情形​​处理规则​​依据条款​
​封闭式权利要求​被诉方案增加新特征原则上不侵权,除非新特征为常规杂质或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指南》第38条
​功能性特征​被诉方案需采用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或等同方式(如“卡扣连接”限为带卡槽结构)《指南》第18、39条
​从属专利实施​在后专利包含在先专利全部特征并增加新特征的,实施在后专利仍侵犯在先专利权《指南》第40条

​四、实务操作流程与风险提示​

  1. ​侵权判定步骤​
    ​拆解特征 → 独立比对 → 综合判断​​:
    • 步骤1:分解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如“导热金属管+内壁螺纹”);
    • 步骤2:独立分析被诉方案是否包含每一特征(相同或等同);
    • 步骤3:全部特征覆盖则侵权成立,缺一特征则不侵权。
  2. ​关键风险规避​
    • ​等同侵权扩张限制​​:若多个等同特征叠加导致技术方案本质不同(如机械传动→液压传动),不构成等同侵权。
    • ​功能性特征窄化解释​​:纯功能性描述(如“快速散热”)未提供具体结构的,保护范围限于说明书实施例。

​总结​

专利侵权技术特征比对需严守 ​​“全面覆盖+禁止交叉比对”​​ 规则:

  1. ​全面覆盖是铁律​​:被诉方案必须完整再现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
  2. ​实物非比对基准​​:专利产品仅作技术特征理解辅助,不可替代权利要求文本;
  3. ​双专利独立处理​​:双方均持专利时需各自独立比对,避免权利交叉混淆。

建议在诉讼中聚焦权利要求分解与特征逐一对比,并警惕功能性特征、封闭式权利要求等特殊情形的限缩解释规则。

权利要求书的概括范围遵循“以实施例为基础,但不限于实施例”的原则

根据专利法理及实务规则,权利要求书的概括范围与说明书实施例的关系遵循“以实施例为基础,但不限于实施例”的原则,同时存在两类法定例外情形。结合摘要的法律定位,具体分析如下:

​一、权利要求概括与实施例的关系​

1. ​​基本原则:合理概括优先​

  • ​实施例的基础作用​​:说明书及附图公开的具体实施例是权利要求概括的起点,用于验证技术方案的可行性,但​​不是权利边界的上限​​。
  • ​合理概括的合法性​​:权利要求可在实施例基础上提炼共性技术特征,采用上位概念(如“弹性材料”)、并列选择(如“金属或陶瓷”)或数值范围(如“1-10mm”)扩大保护范围,但需满足:
    • ​技术问题同质性​​:概括范围内的所有方案均能解决发明核心问题;
    • ​效果可预期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合理预见概括方案的技术效果。
  • ​典型案例​​:
    • 通信传输时间案:权利要求限定“0.5-2秒”传输时间,但说明书中仅验证“1秒”方案有效,2秒方案因延迟过高无法确保效果,故该范围被认定超概括。

2. ​​禁止概括过度的情形​

​情形​​法律后果​​案例/依据​
包含推测性内容且效果不可预判超出说明书公开范围如化学配比未经实验验证
涵盖无法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权利要求整体无效数值范围包含无效端点(如300℃无法处理废渣)
功能性限定未提供替代方案保护范围限于说明书实施方式“直接配置溶液的量杯”因纯功能性描述被驳回

​二、保护范围受限于实施例的法定例外​

1. ​​权利要求实质等同实施例​

  • 当权利要求​​完全重复​​实施例的技术方案(如照搬具体参数、结构),保护范围被严格限制于该方案,不得扩张解释。
  • ​案例​​:权利要求描述“温度传感器精度0.1℃~3℃”,但说明书中仅证明1℃精度有效,该范围被无效。

2. ​​功能性特征的限制​

  • ​法律要求​​:功能性特征(如“实现快速连接”)的保护范围限于说明书记载的实现方式及其等同方式,不得覆盖所有能实现该功能的技术手段。
  • ​侵权判定规则​​:
    • 被诉技术方案需采用​​相同或等同​​的具体结构/步骤;
    • ​案例对比​​:
      • 环氧蒎烷制备案:权利要求限定“过碳酸钠:乙酸酐=1:(0.5-2.0)”,被诉方案使用1:1.011比例(略超出范围),但因技术原理、效果相同,法院认定等同侵权;
      • 连接器卡扣结构案:权利要求中“端盖与壳体卡扣连接”需结合说明书解释,被诉产品缺少“定位槽”特征则不侵权。

​三、摘要的法律地位:信息工具而非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法》及审查指南:

  1. ​功能定位​​:摘要仅用于技术检索和快速了解发明内容,不具法律效力。
  2. ​禁用场景​​:
    • ​不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或确定保护范围;
    • ​不可​​作为修改说明书或权利要求的依据。
  3. ​撰写要求​​:
    • 限定300字内,避免宣传用语,需包含技术领域、问题、方案要点。

​四、实务建议:平衡保护范围与稳定性​

  1. ​权利要求撰写策略​
    • ​分层设计​​:独立权利要求概括核心技术,从属权利要求限定具体实施例,避免过度依赖单一方案;
    • ​实施例支撑​​:针对数值范围,需提供端点值及中间值的实验数据(如化学领域需对比不同配比效果);
    • ​规避纯功能性描述​​:将功能转化为结构/步骤特征(如“卡扣连接”替代“可拆卸连接”)。
  2. ​侵权诉讼应对​
    • ​原告​​:主张保护范围时,聚焦权利要求文字而非实施例细节;
    • ​被告​​:若权利要求等同实施例,可主张范围限缩;若含功能性特征,需举证被诉方案采用不同实现方式。

​核心总结​​: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文字为准,实施例为支持而非枷锁。惟权利要求的概括需以技术贡献为界,避免“宽而不当”;功能性特征与照搬实施例则成法定例外。摘要仅为信息之窗,无关确权维权之战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