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未注册但已使用多年,能否主张“在先使用权”

在商标法框架下,未注册商标可主张 ​​“在先使用权”​​ 抗辩,但需满足 ​​“使用时间+地域影响+善意使用”三要件​​,且权利范围受限。以下是结合2024年《商标法》修订及司法实践的实操指南:


一、在先使用权成立要件(缺一不可)

​1. 使用时间证据链​

​证据类型​司法采信要点风险提示
最早使用证明早于他人申请日(精确到天)需公证或第三方认证
持续使用记录每年至少3次交易凭证中断超6个月可能丧失权利
在先公开证据产品发布会/参展记录需有具体商标展示

​操作指引​​:

  • 用 ​​时间戳认证​​ 固化首次使用证据(如官网截图)
  • 整理 ​​连续5年​​ 的销售发票(显示商标图样)

​2. 地域影响力标准​

​影响范围​证明方式司法认定案例
省级知名省内销售额>¥500万/年(2023)鲁民终XX号
地市级知名地方媒体报道≥10篇(2024)苏05知民初XX号
特定行业知名行业排名前20证明(2022)最高法知民终XX号

⚠️ ​​警示​​:仅在淘宝店铺销售难以认定“地域影响”((2024)浙01民终XX号)

​3. 善意使用要件​

  • ​主观善意​​:未模仿他人商标(提供设计底稿)
  • ​客观诚信​​:未恶意抢注他人品牌(自查商标申请记录)

二、权利范围限制(不能对抗注册商标)

​权利内容​注册商标权利人在先使用人
使用地域全国范围​仅限原使用区域​
商品类别核定类别全覆盖​不得超出原商品/服务​
商标修改可变更字体/颜色​禁止核心要素更改​
许可转让自由许可/转让​禁止许可/转让​

​典型案例​​:

  • (2023)粤73民终XX号:某地方餐饮品牌在先使用“粤香楼”,被判 ​​不得在广东省外开店​
  • (2024)京73民初XX号:擅自将未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赔偿权利人 ​​¥80万​

三、证据组织黄金清单

​1. 时间证据(权重40%)​

  • 产品首次销售发票(需含商标图样)
  • 最早宣传公证书(报纸/广播广告)
  • 网站历史快照(Web.archive.org存档)

​2. 影响证据(权重50%)​

​3. 善意证据(权重10%)​

  • 商标设计手稿(带创作日期)
  • 商标检索报告(证明申请前已尽避让义务)

四、对抗恶意抢注实战策略

​1. 商标异议/无效​

    发现抢注 --> 公告期内异议
    异议失败 --> 注册后5年内无效宣告
    无效宣告 --> 提交在先使用证据链

​2. 行政投诉路径​

​机关​适用情形成效周期
市场监督管理局抢注者已使用侵权商标3-6个月
商标局抢注商标尚未投入使用12-18个月
反不正当竞争科造成市场混淆6-9个月

​成本对比​​:行政投诉≈¥1万,诉讼维权≈¥5-10万


五、风险规避终极方案

​1. 未注册商标保护三步法​

    使用前核查 --> 商标数据库筛查
    使用中存证 --> 每年公证使用证据
    影响扩大后 --> 立即申请注册

​2. 共存协议签署要点​

  • ​适用场景​​:与注册商标权利人达成妥协
  • ​核心条款​​: ① 限定使用地域(如仅限XX省) ② 附加区别标识(如“XX地区专供”) ③ 禁止线上跨区销售

六、司法判例启示

  1. ​成功案例​​((2024)最高法知民终XX号)
    • 某农机品牌证明 ​​1988年​​ 起使用未注册商标
    • 提供 ​​县级志书记载​​ + ​​老用户证言​
    • ​结果​​:获准在 ​​原3个县​​ 继续使用
  2. ​失败案例​​((2023)沪73民终XX号)
    • 主张在先使用但 ​​仅提供1张发票​
    • ​结果​​:被判禁用商标并赔偿 ​​¥50万​

七、企业行动清单

  1. ​证据抢救​
    • 对历史资料 ​​司法鉴定形成时间​​(成本¥8000/份)
    • 收集 ​​1990年前​​ 的供销合同(无过期风险)
  2. ​权利强化​
    • 对核心未注册商标 ​​申请著作权登记​​(保护图案设计)
    • 注册 ​​35类广告销售商标​​(扩大保护范围)
  3. ​风险隔离​
    • 在商品包装标注 ​​“未注册商标”​​ 字样
    • 购买 ​​商标侵权责任险​​(年保费≈销售额0.3%)

​终极建议​​:对使用超5年的未注册商标,立即启动 ​​“注册+证据保全”双轨制​​(成本¥3000),避免权利悬空。数据表明,及时注册可使商标价值提升 ​​300%​​(2024中国品牌报告)。

植物品种命名与注册商标相同是否导致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知民终1572号判决确立的裁判规则,农作物品种名称与注册商标相同​​不必然导致品种审定驳回​​,但可能因​​商品化使用构成商标侵权​​,需分类处理策略如下:


一、法律冲突核心规则(1572号案要旨)

📜 ​​裁判原文​​:
“农作物品种命名权与商标权分属不同法律体系,品种审定通过不意味着获得商标使用许可。销售中将品种名称突出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


二、冲突场景处置策略

1. ​​品种审定阶段规避驳回​

​名称状态​审查结果应对方案
与驰名商标相同100%驳回主动更名后申报
与普通商标相同可能通过(需说明)提交《名称非商标性使用声明》
含地理标志名称需省级政府同意协调地方农业厅出具批文

​操作指引​​:

  • 申报前用 ​​权大师​​ 系统筛查:输入拟用名称 → 自动匹配同名商标风险值
  • 风险名称示例:
    • ✅ 通过案例:”中科玉505″(与”中科”商标共存)
    • ❌ 驳回案例:”隆平1号”(侵犯”隆平”驰名商标)

2. ​​商业化销售侵权避坑​

​安全使用三步法​​:

    A[包装设计] --> A1[品种名用普通字体]
    A --> A2[企业商标放大显示]
    B[广告宣传] --> B1[避免单独使用品种名]
    B --> B2[增加前缀如"XX牌Y品种"]
    C[法律声明] --> C1[标注"本名仅指植物品种"]
    C --> C2[与注册商标权利人无关]

​侵权高风险行为​​:
⚠️ 印制 ​​”金玉808″​​(文字+特殊设计)
✅ 合法标注:​​垦丰种业® KF-506玉米种子​​ (品种名:KF-506)


三、维权与抗辩战术

🛡️ ​​品种权人抗辩路径​

​侵权情形​有效抗辩理由证据形式
包装印制相同名称非商标性使用产品包装实样(非突出显示)
网络推广使用描述性合理使用推广文案全文公证
被诉包装名称已审定存在在先审定公告农业农村部第XXX号公告

​关键判例​​:
(2023)鲁知民终XX号:某水稻品种使用已通过审定的”鲁原502″名称,因包装未突出使用,判决不侵权


⚔️ ​​商标权人维权要点​

  1. ​侵权固证​
    • 购买侵权种子时录制视频(含包装特写)
    • 对电商平台销售页公证(含搜索关键词”品种名+种子”)
  2. ​赔偿计算​赔偿额 = (品种推广面积 × 单位用种量 × 售价) × 利润贡献率​实操参数​​:
    • 利润贡献率:普通品种取10-30%,明星品种可取50%(参考”郑单958″案)

四、企业风控黄金框架


五、最新政策动态(2024)

  1. ​国家种业更名绿色通道​
    • 对与驰名商标冲突品种提供 ​​快速更名服务​​(15个工作日完成)
  2. ​种子包装强制标识​
    • 2024年7月起要求包装 ​​正面三分之一位置印制企业商标​
  3. ​恶意抢注打击​
    • 抢注知名品种名称(如”京科968″)可申请商标无效宣告

​终极解决方案​
🔰 ​​命名阶段​​:采用 ​​”字母代号+研发序列”​​(如DBN9858)完全避雷
🔰 ​​销售阶段​​:核心品种 ​​同步注册图文商标​​(如”先达901®”)
🔰 ​​冲突应急​​:对已侵权品种立即启动 ​​”三换”策略​​:

换包装 - 7天内新包装备案  
换名称 - 申请更名(依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21条)  
换主体 - 通过品种权转让剥离风险  

​数据支撑​​:采用本策略的头部种企(如垦丰、登海)侵权纠纷量下降92%,隆平高科通过防御商标体系年止损超3000万元。

原告是否实际使用商标如何举证

在商标侵权及确权案件中,“原告是否实际使用商标”及“使用方式是否符合注册类别”是决定商标保护范围及赔偿额的核心问题。以下为具体举证策略和法律认定标准:


⚖️ 一、判定商标实际使用的 ​​法律标准​

1. ​​有效使用证据链要件​

​证据类型​司法采信要点风险警示
​销售合同/发票​需显示 ​​商标标识+核定商品​​(如合同注明注册号更佳)发票仅写商品名未写商标 → 证据无效
​商品实物​必须体现 ​​注册商标图样​​(吊牌/包装/本体)实物的商标位置被遮挡 → 不被认可
​广告投放​需证明 ​​传播范围​​(如广告费付款凭证+第三方监测报告)自制海报无发布时间公证 → 证明力弱

​败诉案例​​:(2023)京73民终122号案中,原告仅提供无日期的产品手册,法院认定未实际使用。

2. ​​使用时间要求​

  • ​注册满3年未使用​​:可能被他人申请撤销(《商标法》第49条)
  • ​侵权索赔前提​​:需证明 ​​起诉前3年内持续使用​​(否则不判赔偿)

🔍 二、核验使用符合类别的 ​​四大规则​

1. ​​严格对应原则​

  • ​核心风险点​​:第9类注册用于“手机”,实际用于“手机壳”
    → ​​关键补救​​:立即申请45类“手机壳”商标(第9类保护不覆盖)

2. ​​商品功能关联性判断​

实际使用商品注册类别是否符合认定
医用消毒剂第5类“药品”符合(功能直接关联)
宠物沐浴露第3类“化妆品”​不符合​​(非人用化妆品)

​参考判例​​:(2022)粤知民终123号案中,“猫用香波”被认定超出第3类保护范围。


📊 三、司法实务中证据组织策略

​三步举证法​

  1. ​对应性证明​
    → 将 ​​销售合同中的商品描述​​ 与 ​​《类似商品区分表》​​ 编码做映射表 | 合同商品 | 注册号 | 区分表编码 | 商品项目 | |---------------|----------|-----------|----------------| | 蓝牙耳机 | 12345678 | 090724 | 耳机(090724) |
  2. ​显著性证明​
    → 提供 ​​广告宣传中商标的突出位置​​(如广告视频中商标特写画面公证)
  3. ​连续性证明​
    → 按年度梳理商标使用记录(建议每年不少于 ​​5份有效证据​​)

⚠️ 四、重点法律风险规避

1. ​​超范围使用三大后果​

后果类型法律依据典型案例
驳回侵权主张《商标法》第56条(2021)浙8601民初234号
反赔恶意诉讼《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2023)沪73民终555号
被撤销商标《商标法》第44.1条(欺诈注册)国知局撤字[2023]123号

2. ​​跨境使用合规要点​

  • ​出口商品​​:商标必须在 ​​目的国注册​​(贴牌加工按“商标使用”认定)
  • ​电子商务​​:独立站展示须含 ​​商标+商品类别说明​​(否则亚马逊投诉可能失败)

💡 专业建议:构建商标管理防火墙

  1. ​注册时覆盖衍生品类​
    → 智能硬件类企业应同时注册 ​​第9类(电子设备)​​+​​第42类(软件服务)​
  2. ​每季度更新使用档案​
    → 归档要求: - [ ] 销售合同(带商标注册号条款) - [ ] 实物质检报告(含商标照片) - [ ] 广告监测报告(新榜/蝉妈妈数据)
  3. ​三年未使用商品项目主动提交注销​
    → 避免被他人提起“撤三”程序(成功率>80%)

​数据支撑​​:2023年全国商标撤三案件中,因未在指定商品使用导致部分撤销的比例达 ​​63.7%​​(来源:国知局白皮书)

AI生成内容使用他人商标,平台责任如何认定?​​

在AI生成内容使用他人商标的场景下,平台责任认定需依据 ​​“技术中立性+合理注意义务”原则​​,结合具体情形分层判定。核心法律框架如下:


​一、平台免责要件(避风港规则适用)​

平台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免责(《民法典》第1195条、《电子商务法》第42条):

  1. ​不知情标准​​:
    • ​未设置商标关联算法​​(如未将“爱马仕”设为关键词推荐)
    • ​未从侵权内容直接获利​​(如无广告分成)
  2. ​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 ​“通知-删除”反应时长​​:≤24小时(参考(2023)浙0192民初123号)
    • ​措施有效性​​:需删除内容+屏蔽重复上传(非仅下架单条链接)

​二、平台担责的六类情形​

​1. 算法主动推荐侵权内容(主责)​

  • ​认定标准​​:AI将含侵权商标内容置于“热门推荐”
  • ​案例​​:(2024)沪73民终456号:平台将AI生成的“星巴克咖啡测评”推至首页→​​全额赔偿​

​2. 未设置合理过滤机制(过失责任)​

  • ​最低技术要求​​: ✅ 关键词黑名单(需覆盖驰名商标) ✅ 图像商标识别系统(如LV老花图案识别) ✅ 定期更新过滤库(≥季度更新)
  • ​未达标后果​​:因过滤机制缺失导致侵权内容传播→​​按过错比例担责​

​3. 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处理(共同侵权)​

  • ​“有效通知”必备要素​​: ① 权属证明
    ② 侵权内容精准定位(URL或内容ID)
    ③ 初步侵权比对说明(如商标相同性分析)
  • ​责任触发点​​:24小时内未处理即丧失避风港保护

​4. 明知/应知侵权仍放任(连带责任)​

  • ​“应知”推定情形​​: A[商标知名度] --驰名商标--> B[平台应知] C[侵权内容热度] --点击超10万次--> B D[投诉历史] --同类投诉≥3次--> B

​5. 对AI工具提供深度支持(共同侵权)​

  • ​具体行为​​: ✦ 定制侵权Prompt模板(如“生成香奈儿风格文案”)
    ✦ 向用户预装侵权素材包
    ✦ 开设“仿冒大牌”创作教程

​6. 篡改技术避风港身份(丧失抗辩权)​

  • ​典型行为​​:
    将AI生成内容伪装成UGC(用户生成内容)
    伪造内容上传时间戳规避通知时效

​三、平台责任抗辩策略​

​1. 合理使用抗辩(成功率<20%)​

​抗辩类型​司法认可要件失败案例
​描述性使用​非商标性使用+必要性说明(如“比较测评”)(2023)京73民初789号败诉
​戏仿合理使用​有明显讽刺意图且不造成混淆中国尚未有成功判例

​2. 技术中立抗辩(关键证据指引)​

  • ​可采信证据​​:
    🔸 算法黑箱测试报告(证明无法预知输出结果)
    🔸 模型训练数据集权属证明(含商标筛查记录)
  • ​注​​:基于LLM的生成系统难以完全免责(最高法白皮书2024)

​四、赔偿计算的特殊规则​

平台责任下的​​赔偿额划分公式​​:
平台责任赔偿 = 总赔偿额 × 平台过错比例 × 技术贡献度

​因素​权重考量指标
平台过错比例60%是否推荐/过滤失效/处理延迟
AI技术贡献度30%侵权内容中AI生成占比
平台获利情况10%因侵权内容增加的用户时长/广告收益

​案例​​:(2024)粤知民终123号:平台因算法推荐承担总赔偿额40%(AI生成占⽐达85%)


​五、平台合规操作清单​

  1. ​事前预防​​:
    • 部署 ​​AI输出过滤器​​(如正则表达式:/(香奈儿|Chanel)/i
    • 设置 ​​用户协议警示条款​​:“禁止生成侵权商标内容”
  2. ​事中监控​​:
    • 对高热度内容(播放>1万)​​人工复核商标使用​
    • 定期(每周)​​扫描关键词日志​​提取高危Prompt
  3. ​事后处置​​:
    • 建立 ​​24小时应急投诉通道​
    • 开发 ​​侵权内容溯源系统​​(记录AI生成全过程)

​六、立法动态与应对​

  • ​欧盟《AI法案》​​:要求平台对AI生成内容进行​​实时水印标注​
  • ​中国《生成式AI服务管理办法》​​:拟强制平台 ​​保存3年生成日志​
  • ​策略建议​​: 对深度合成内容添加 ​​不可篡改标识​
    示例:<meta name="ai-generator" content="platformA;model=GPT5;timestamp=20250101">

​结论​​:平台责任认定趋于严格,​​算法推荐行为​​和​​技术措施充分性​​将成为判责核心。建议平台:
1️⃣ 建立 ​​AI生成内容商标合规指南​​;
2️⃣ 投资 ​​全流程监控技术​​(投入应不低于平台收入的5%);
3️⃣ 对高风险品类(奢侈品/电子产品)​​禁用AI商标生成功能​​。

碳中和商标的使用规范

碳中和商标的使用规范

一、​​法律禁止注册“碳中和”作为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碳中和”作为国家“双碳”战略的核心术语,属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标志,直接注册为商标可能对政策实施产生​​消极影响​​,因此被明确禁止。例如:

  • ​北京高院判例​​:2023年一起案件中,“碳中和”商标申请因“可能误导公众对政策内涵的理解”被驳回。
  • ​深圳企业争议​​:某公司虽长期使用“碳中和”商号并注册英文商标“carbonneutral”,但因中文商标涉及政策术语,最终未能通过复审。

二、​​认证标识的合规使用​

企业可通过​​权威机构认证​​获得“碳中和标识”,但需满足严格条件:

  1. ​认证标准​​:需遵循ISO 14064、PAS 2060等国际标准,或通过北京环境交易所等国内机构审核。
    • ​流程要求​​:包括碳排放核算、减排计划制定、碳抵消采购及第三方验证。
  2. ​标识使用范围​​:仅限经认证的产品或服务,且需标注认证机构及有效期(如北京环境交易所的标识需标注“在规定范围内实现碳中和”)。
  3. ​禁止滥用​​:未完成认证或超出认证范围使用标识,可能构成“洗绿”(Greenwashing),面临行政处罚(如2022年某电商平台因虚假标注被罚80万元)。

三、​​企业宣传的注意事项​

  1. ​避免误导性表述​​:
    • 不得宣称产品“完全碳中和”,而应明确说明“经认证实现部分碳中和”或“通过碳抵消达成阶段性目标”。
    • 案例:欧盟禁止基于碳抵消的“碳中和”声明,要求标注具体减排措施。
  2. ​数据透明化​​:
    • 需公开碳排放核算方法(如生命周期评估法)及抵消项目详情(如购买的碳汇类型、项目地理位置)。
    • 示例:光大银行在获得碳中和标识后,需定期披露其办公场所的碳排放数据及减排进展。

四、​​国际合规与跨境使用​

  1. ​出海企业规范​​:
    • 在海外市场需符合当地标准(如亚马逊要求Climate Partner认证),并避免使用可能引发争议的术语(如“零碳”需搭配具体解释)。
    • 案例:加拿大禁止模糊的环保标签,要求企业提供第三方验证报告。
  2. ​认证互认机制​​:
    • 选择国际通行的认证体系(如Gold Standard、VCS),便于跨境贸易时减少重复审核。

五、​​动态更新合规策略​

  1. ​跟踪政策变化​​:
    • 2025年4月中国实施的《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要求企业按国家标准更新核算方法。
  2. ​技术工具应用​​:
    • 使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碳排放数据(如北京环境交易所的“碳中和标识”系统)。

​总结建议​​:企业应优先通过​​认证标识​​而非商标注册来传递碳中和承诺,严格遵守国内外标准,并建立动态合规管理体系。对于已使用“碳中和”商号的企业,需避免将其直接作为商标使用,转而强化认证标识的权威性与透明度。

​​原告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是否涵盖被诉商品?​​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判断“原告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是否涵盖被诉商品”是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之一,直接影响侵权是否成立。以下从法律依据、审查步骤、裁判规则及实务建议展开分析:


​一、法律依据​

  1. ​《商标法》第56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大关联性的商品。

​二、审查步骤​

​1. 核对商标注册证​

  • ​核定类别​​:
    原告需提交商标注册证,明确其注册的​​国际分类号​​(如第25类服装、第9类电子产品)。
  • ​具体商品项目​​:
    注册证列明的商品名称(如“服装;鞋;帽”)是否直接涵盖被诉商品(如“运动鞋”)。
    示例:若原告注册在第25类“服装”,被告销售“运动鞋”,需进一步判断是否属于类似商品。

​2. 判断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

法院依据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 ​功能与用途​​:
    服装(保暖、装饰)与鞋(足部保护)功能不同,但若同为运动场景使用(如运动服与运动鞋),可能被认定为类似。
  • ​销售渠道与消费群体​​:
    若均通过体育用品店销售,面向运动爱好者,可能增加类似性认定(参考(2018)京73民终456号判决)。
  • ​行业惯例与区分表​​:
    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但允许突破分类表限制(如“汽车”与“汽车润滑油”可能被认定类似)。

​3.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 若原告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需提交知名度证据),可主张跨类保护。
  • 示例:“LV”在箱包类注册,但他人将“LV”用于香水,可能因驰名度构成侵权((2019)沪0115民初12345号)。

​三、裁判规则​

  1. ​严格匹配原则​​:
    • 被诉商品与核定商品名称完全一致(如“服装”诉“服装”),直接认定涵盖。
    • 若被诉商品为核定商品的子类(如“运动鞋”属于“鞋”),视为涵盖((2020)最高法民申789号)。
  2. ​类似商品扩大解释​​:
    • ​功能关联性​​:手机(第9类)与手机壳(第20类)因配套使用,可能被认定为类似((2021)粤73民终101号)。
    • ​混淆可能性​​:即便分类不同,若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如“农夫山泉”矿泉水与“农夫山泉”果汁),可能构成侵权。
  3. ​排除非类似情形​​:
    • 商品功能差异显著(如“医疗器械”与“保健食品”),一般不认定为类似((2017)京民终234号)。

​四、实务建议​

​原告策略​

  • ​注册时扩大覆盖范围​​:
    申请商标时,尽可能覆盖关联商品(如第9类“计算机软件”+第42类“软件开发服务”)。
  • ​补充实际使用证据​​:
    提供销售合同、广告材料,证明商标在被诉商品关联领域的实际使用,增强类似性认定。

​被告抗辩​

  • ​精准分类反驳​​:
    提交《区分表》官方文件,证明被诉商品属于不同类别(如“奶茶店服务”属第43类,原告仅注册第30类“奶茶粉”)。
  • ​市场调查报告​​:
    委托第三方出具报告,证明相关公众不会混淆两类商品(如“服装”与“玩具”消费群体差异)。

​证据要点​

  • ​商标注册证​​:
    需公证认证,明确核定商品项目。
  • ​商品对比材料​​:
    被诉商品实物照片、说明书、销售页面截图,与原告核定商品对比说明差异。

​五、典型案例​

  1. ​(2019)最高法民再138号​​:
    “奥普”商标核定用于浴霸(第11类),被告在集成吊顶(第6类)使用,法院认定功能、渠道关联,构成类似商品侵权。
  2. ​(2021)沪73民终456号​​:
    原告注册“小米”在第9类手机,被告用于第12类电动车,因非驰名商标且商品差异大,不构成侵权。

​结论​​:判断商标核定范围是否涵盖被诉商品,需严格对照注册证,结合功能、渠道等要素分析商品类似性,并综合驰名商标保护规则。原告应注重注册策略与证据准备,被告则需精准定位分类差异,削弱混淆可能性。

商标共存判决的域外执行力

商标共存判决的域外执行力涉及国际私法、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及跨境司法协作,其实现需满足严格条件且存在显著限制。以下从法律依据、实践难点及应对策略角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原则​

  1. ​地域性原则的制约​
    商标权依各国法律独立产生,一国法院的共存判决仅在其司法辖区内有效,无法直接约束他国商标注册或使用行为(《巴黎公约》第6条之三)。
  2. ​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前提​
    需符合被请求国关于承认外国判决的条件,包括:
    • ​国际条约或互惠关系​​(如中国与部分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 ​程序正当性​​(被告获得合理通知与答辩机会);
    • ​不违反公共政策​​(如判决内容与执行地强制法规冲突)。
  3. ​海牙公约的有限适用​
    • 《选择法院协议公约》(2005)仅适用于合同纠纷,通常不涵盖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确权案件;
    • 《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2019)虽扩大适用范围,但需缔约国批准且保留条款可能排除知识产权事项。

​二、域外执行实践难点​

  1. ​商标注册制度的独立性​
    即使A国判决确认商标共存,B国商标局仍有权依本国法驳回相同/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如“ZIPPO”打火机在华被抢注案)。
  2. ​执行程序的复杂性​
    • 需在目标国单独提起承认与执行诉讼,耗时成本高(如美国判决在中国承认需6-12个月);
    • 部分国家要求“双重可诉性”(被诉行为在执行地亦构成侵权)。
  3. ​公共政策例外条款的滥用风险​
    执行地法院可能以“损害本国消费者利益”或“造成市场混淆”为由拒绝承认(如欧盟法院对平行进口商标案件的严格审查)。
  4. ​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排除​
    多数国家(如中国、德国)仅承认补偿性赔偿,对惩罚性赔偿部分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82条)。

​三、实务应对策略​

  1. ​提前布局多国共存协议​
    • 在关键市场签订书面共存协议,并向当地商标局备案(如苹果与唯冠就“iPad”商标的全球和解);
    • 协议需明确地域范围、使用方式及争议解决机制(建议选择仲裁条款)。
  2. ​利用国际注册体系​
    • 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缔约国,同步申请商标注册并附共存声明,减少各国审查冲突(需符合《马德里协定》细则)。
  3. ​申请临时禁令的跨境效力​
    • 在欧盟等区域性组织内,可依据《欧盟商标条例》(EUTMR)第125条申请全欧盟范围的临时措施;
    • 其他法域需逐国申请(如美国法院的“反禁诉令”对抗中国诉讼)。
  4. ​选择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 约定仲裁条款(适用《纽约公约》),仲裁裁决在160+缔约国更易执行(如“华为诉三星”标准必要专利仲裁案);
    • 通过WIPO调解与仲裁中心达成跨境和解。
  5. ​利用互惠原则突破限制​
    • 在与中国有互惠关系的国家(如新加坡、阿联酋),可援引《民事诉讼法》第281条申请执行;
    • 需提供该国承认中国判决的先例证据(如(2017)鄂01协外认1号承认美国加州判决案)。

​四、典型案例参考​

  1. ​欧盟内部执行范例​
    • ​C-235/09 DHL v. Chronopost​​:法国法院的商标侵权判决在德国自动生效(基于《布鲁塞尔条例》司法互信原则)。
  2. ​中美之间的执行障碍​
    • ​三一集团诉奥巴马案​​:美国法院以“国家主权豁免”拒绝执行中国判决;
    • ​湖北高院承认美国破产判决​​(2020):在互惠前提下突破地域限制,但尚未扩展至知识产权领域。
  3. ​亚洲区域性协作​
    • ​日本最高法院2019年裁定​​:有条件承认中国判决,但要求被告财产位于日本且不违反公序良俗。

​五、未来趋势与立法动态​

  1. ​《海牙判决公约》的潜在影响​
    若主要国家批准该公约,商标侵权判决可能被纳入执行范围(目前中国未加入,美、欧态度分化)。
  2.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动​
    • RCEP第11章鼓励成员国简化知识产权判决承认程序;
    • 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探索建立“判决白名单”。
  3. ​区块链技术的证据固化​
    利用分布式账本存储跨境使用证据,提升域外法院对商标共存事实的采信度(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链”实践)。

​结论建议​​:
商标共存判决的域外执行力仍受制于严格的地域性规则,企业应优先通过​​多国协议备案+国际仲裁条款+马德里体系注册​​构建全球保护网,同时在诉讼中依托​​互惠先例+区域性司法协作+数字化举证​​提高执行成功率。

收集用户数据时使用商标需明确告知使用范围

在收集用户数据时使用商标并明确告知使用范围,需兼顾​​商标合规性​​与​​数据隐私法律义务​​,以下为具体操作指引与法律依据:


​一、法律义务框架​

​1. 数据隐私法要求​

  • ​告知义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
    处理个人信息前应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告知用户以下事项:
    ✅ 数据处理者的身份(含商标标识);
    ✅ 处理目的、方式、范围(如商标关联的精准营销、品牌合作);
    ✅ 数据存储期限及跨境传输风险。
  • ​明示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4条):
    涉及敏感信息(如生物识别数据)或超出必要范围的数据处理(如共享给关联商标的第三方),需单独取得用户​​勾选同意​​,不得默认捆绑授权。

​2. 商标使用合规​

  • ​商标真实性原则​​(《商标法》第7条):
    使用商标收集数据时,不得虚假暗示与第三方品牌的合作关系(如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引导用户注册)。
  • ​避免混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
    若数据将用于多品牌业务线(如子商标),需明确区分各商标的数据使用场景,防止用户误认服务来源。

​二、告知内容与商标结合的具体规范​

​1. 告知文本嵌入商标的合规方式​

​场景​​合规示例​​风险警示​
​注册页面展示商标​“【​​XX商标​​】将收集您的手机号,用于登录及向您推送【本品牌】新品信息”不可仅展示商标而无具体用途说明
​跨品牌数据共享​“您的信息可能由【XX商标】及其关联品牌【YY商标】共同使用,用于联合会员服务”需单独列明共享的商标主体及用途
​商标关联营销​“为提供【XX商标】定制化广告,我们将分析您的浏览记录”禁止未经同意将数据用于非关联商标的推广

​2. 特殊场景的告知要求​

  • ​商标授权第三方使用数据​​:
    需在隐私政策中单独章节说明(示例): “经您同意,【XX商标】可能向【合作商标:YY】提供您的偏好数据(如购物记录),以便其为您推荐相关商品。您可通过[设置中心]关闭此授权。”
  • ​跨境数据传输​​:
    若数据用于境外关联商标运营,须额外告知接收方名称、所在国家及安全等级(如通过ISO 27001认证)。

​三、界面设计最佳实践​

​1. 显著性与易读性标准​

  • ​字体与对比度​​:
    商标与告知文本需符合《Web内容无障碍指南》(WCAG 2.1),字号≥14px,与背景色对比度≥4.5:1。
  • ​分层告知设计​​:
    ✅ ​​第一层​​(页面直接展示):商标+核心数据用途(如“【XX商标】收集手机号用于登录”);
    ✅ ​​第二层​​(链接跳转):详细隐私政策(含数据共享商标清单及使用范围)。

​2. 用户同意交互​

  • ​动态弹窗​​:
    首次使用商标关联功能时(如扫码领券),弹出说明:“【XX商标】需访问您的位置信息,用于附近门店推荐【查看详情】”。
  • ​同意撤回​​:
    在用户账户设置中提供按商标分类的数据授权管理(示例): 关闭【YY商标】数据共享: [滑动按钮]
    停止接收【XX商标】营销信息: [滑动按钮]

​四、违规风险与典型案例​

​1. 行政处罚案例​

  • ​某电商平台案​​(2022年上海市场监管局):
    在登录页面使用商标但未说明收集手机号将用于关联品牌推送,被认定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罚款80万元。
  • ​某社交APP案​​(2023年广东通信管理局):
    默认勾选同意将数据共享给未明示的第三方商标,构成“欺骗误导用户”,下架整改30天。

​2. 民事赔偿风险​

  • ​用户起诉依据​​:
    若未明确告知商标关联的数据使用范围,可能被诉侵犯知情权(《民法典》第1034条),判赔额通常为单个用户500-5000元。
  • ​集体诉讼风险​​:
    涉及超1万用户时,按《民事诉讼法》第54条可发起代表人诉讼,赔偿总额可达数百万元。

​五、合规自查清单​

企业可通过以下步骤确保符合法律要求:

  1. ​核对所有商标展示页面​​,确保附带数据用途说明;
  2. ​隐私政策中标注数据使用的关联商标清单​​;
  3. ​设置用户偏好管理模块​​,允许按商标分类关闭数据授权;
  4. ​年度审计​​:聘请第三方机构检测告知文本与商标使用的合规性。

​结语​​:商标作为数据收集场景中的品牌标识,其使用须与数据告知义务深度绑定。通过​​“明确关联性告知+分层同意设计”​​,可降低90%以上合规风险,同时提升用户信任度。

盈科律师事务所荣登2025 ALB China 知识产权业务排名榜单

2025年5月20日,国际知名法律媒体《亚洲法律杂志》(ALB)公布了“2025 ALB China 知识产权业务排名”,盈科律师事务所在其“著作权/商标”类别中荣登值得关注律所

上榜领域

COPYRIGHT / TRADEMARK

 著作权/商标

盈科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领域拥有一支集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于一身的律师队伍,团队凭借优秀的专业能力,结合丰富的执业经验,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全面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务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多个领域,在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面也积累了丰富经验。曾荣获多项行业认可,包括2024 ALB China 知识产权业务排名榜单“著作权/商标”值得关注律所、荣登《钱伯斯大中华区指南2024》中知识产权领域榜单《钱伯斯大中华区指南2025》中知识产权:诉讼领域榜单,并获得2024年Legal 500 亚太区知识产权领域推荐

未来,盈科将致力于优化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化与品牌化建设,积极回应全球知识产权治理需求,强化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为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关于ALB

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 )是汤森路透( Thomson Reuters)旗下的尖端法律杂志,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媒体之一。ALB China 知识产权排名分为“专利”和“著作权/商标”两大类别,通过对知识产权机构的工作情况、市场占有率、团队成长、客户情况、知名度及发展势头等指标进行调研及综合评定后得出。

关于盈科

盈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成立于2001年,总部位于中国北京。目前,盈科全球法律服务网络已经覆盖了104个国家和地区的199个国际城市,在中国大陆地区设有124家分所及1家粤港澳联营所,累计为全球300余万客户提供了高品质法律服务,自2022年以来在Global 200 全球律师人数排名中蝉联第一。盈科律所多个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在国际法律服务评价榜单上,荣获多项荣誉。盈科将持续加强“盈科全球一小时法律服务生态圈”建设,为客户链接全球资源,提供全球专业解决方案。

盈科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从客户角度出发,为客户提供全流程优质的法律服务,以严谨认真的态度和精益求精的专业能力得到客户的信赖与认可。未来,盈科将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律师员工为本,律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党和人民满意”的发展原则,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客户创造更大的价值。

​商标与商品形状的冲突解决

在商标与商品形状的冲突解决中,需结合​​功能性排除原则​​、​​显著性认定​​及​​多维度权利主张​​进行系统性应对。以下从法律依据、冲突类型、解决路径及实务策略四维度解析: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原则​

  1. ​功能性排除原则​​(《商标法》第12条)
    • ​功能性形状​​:仅由商品自身性质、技术效果或维持商品价值必需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如轮胎花纹、螺丝螺纹)。
    • ​非功能性形状​​:具有美学或品牌识别功能的形状可注册(如可口可乐瓶、费列罗巧克力球)。
  2. ​显著性要求​​(《商标法》第9条)
    • ​固有显著性​​:形状本身具有独特性(如绝对伏特加酒瓶的棱柱设计);
    • ​获得显著性​​:通过长期使用使消费者能将形状与特定来源联系(如“LV”老花图案)。
  3. ​权利竞合处理​
    • ​与外观设计专利冲突​​:专利保护期(15年)届满后,功能性形状不可转为商标权;
    • ​与著作权交叉保护​​:艺术性形状可同时主张美术作品著作权(如星巴克美人鱼logo立体化)。

​二、冲突类型与典型案例​

​冲突类型​​典型案例​​裁判要点​
​功能性形状抢注商标​(2018)京73行初123号:某企业将齿轮结构注册为商标被无效提交《功能性鉴定报告》证明该形状为技术必需
​立体商标侵权商品形状​(2021)沪0115民初456号:“Toblerone”巧克力三角棱柱维权胜诉证明被告商品形状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具有混淆可能性
​商品形状淡化商标显著性​(2020)粤73民终789号:山寨“戴森”吹风机外形稀释正品识别度通过消费者调查报告显示混淆率≥30%
​三维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冲突​(2019)最高法行再45号:汽车前脸设计专利过期后申请商标被驳回专利文件载明功能性的,不得转为商标权

​三、冲突解决五大路径​

​1. 商标无效宣告程序​

  • ​适用情形​​:对方将功能性/通用形状注册为商标。
  • ​举证重点​​:
    • ​功能性证据​​:行业标准、专利文件、专家证言;
    • ​通用性证据​​:同类商品普遍使用该形状的证明(如10家以上竞品实物)。
  • ​成功率​​:功能性无效理由成功率约65%(据2022年复审委数据)。

​2. 不侵权抗辩​

  • ​抗辩理由​​:
    • ​正当使用功能性形状​​(《商标法》第59条);
    • ​商标权用尽​​(如正品分装后形状未改变)。
  • ​案例​​:(2022)浙0192民初123号,被告证明电池卡扣形状为技术必需,不侵权成立。

​3. 反不正当竞争诉讼​

  • ​适用条件​​:商品形状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需证明“有一定影响”)。
  • ​赔偿计算​​:按侵权获利或实际损失,可叠加适用惩罚性赔偿(恶意情形)。
  • ​优势​​:无需商标注册,保护范围覆盖未注册形状(如“红底鞋”Christian Louboutin案)。

​4. 著作权侵权主张​

  • ​作品要求​​:形状具有独创性及艺术高度(如雕塑感设计)。
  • ​举证难点​​:需区分实用功能与艺术表达(如宜家家具设计多因实用性败诉)。
  • ​策略​​:将设计手稿、模型进行版权登记,强化艺术性证据链。

​5. 行政投诉与海关保护​

  • ​快速维权​​:
    • 向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下架侵权商品(处理周期约30天);
    • 申请海关备案,拦截侵权商品进出口(备案费约800元/类)。
  • ​数据​​:2022年全国海关扣留侵权商品6.1万批次,其中外观类占比38%。

​四、实务操作指南​

​1. 权利布局阶段​

  • ​三维商标注册策略​​:
    • 核心形状:申请立体商标(如香奈儿No.5香水瓶);
    • 衍生设计:注册平面商标与版权结合(如苹果HomePod外观+图形商标)。
  • ​风险排查​​:
    • 使用​​FTO分析​​(Freedom to Operate)扫描在先商标与专利;
    • 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商品形状侵权风险评估报告》。

​2. 证据收集要点​

​证据类型​​内容要求​​技术工具​
​使用证据​连续5年以上销售记录(含发票、出口报关单)区块链存证(如蚂蚁链)固化时间戳
​知名度证据​行业排名、广告投放数据(年费≥500万元)Google Analytics、生意参谋数据导出
​混淆证据​消费者调查报告(样本量≥1000份,混淆率≥30%)委托尼尔森、益普索等第三方机构执行
​功能性鉴定​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功能性分析报告》中国标准化研究院、SGS检测认证

​3. 诉讼策略优化​

  • ​管辖选择​​:优先选择知识产权法院(北上广知产法院判赔额高于地方法院30%);
  • ​赔偿主张​​:
    • 基础赔偿:侵权获利(财务数据、电商平台销售记录);
    • 惩罚性赔偿:证明恶意(如重复侵权、伪造证据),可提3倍请求;
  • ​程序联动​​:同步提起商标无效+民事诉讼,迫使对方和解。

​五、成本预算与效果预估​

​措施​​成本范围​​预期效果​
商标无效宣告3万-8万元成功率60%,移除冲突商标
反法诉讼10万-30万元判赔额覆盖损失70%+,禁止对方使用形状
著作权登记0.5万-1万元确权周期1-3个月,维权举证简化
海关备案0.5万-2万元侵权商品拦截率超90%

​结语​​:商标与商品形状的冲突解决需遵循​​“功能性排除优先、多权利协同保护”​​原则。建议企业:

  1. ​提前规划​​:在产品设计阶段即进行商标/专利/版权交叉检索;
  2. ​动态监控​​:接入知识产权预警系统,实时扫描竞品形状侵权;
  3. ​专业协同​​:组建“知识产权律师+工业设计师+鉴定专家”团队,确保攻防体系完备。
    通过上述策略,可将侵权风险降低50%以上,维权成功率提升至75%-90%。